戴世忠、王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戴世忠、王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8 
【案件字号】(2021)皖12民终1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汝峰邱明月崔磊 
【审理法官】汝峰邱明月崔磊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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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戴世忠;王子明 
【当事人】戴世忠王子明 
【当事人-个人】戴世忠王子明 
【代理律师/律所】张大方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韦国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郭小洲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大方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韦国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郭小洲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大方韦国超郭小洲 
【代理律所】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戴世忠 
【被告】王子明 
【本院观点】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包括借贷双方姓名、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支付方式等内容。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查明情况,本案借款数额应为7000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包括借贷双方姓名、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支付方式等内容。当事人对借条内容理解发生争议,应当结合借条中文字表述、当事人陈述、款项交付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本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查明情况,本案借款数额应为700000元。理由如下:首先,本案中,王子明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戴世忠人民币70万元整(小写:700000元,其中伍拾万元投资同阳路),月息0.93%,借款人:王子明,2010年8月15号”,该借条中对借款数额明
确表述为700000元,括号中的写明“其中伍拾万元投资同阳路”,通常应理解为借款用途。其次,诉讼中王子明多次称其中500000元是戴世忠替其投资鲖阳路工程的投资款,表明王子明在出具借条时其真实意思表示为该500000元是其向戴世忠借的,借款目的为投资,这一理解亦与借条中文字表述的通常理解相一致。王子明称戴世忠占用了其在鲖阳路工程的投资份额,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戴世忠就变更该500000元资金使用性质达成了合意,该辩称不能成立。再次,关于款项交付,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在款项交付前预签借条或在款项交付后补签借条的情形均较为常见。戴世忠对款项交付前后陈述不一,但其已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交了王子明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其确曾向王子明支付过300000元的事实。王子明辩称戴世忠2010年6月2日转账的795000元为鲖阳路工程投资款,但并未举证证明,亦未就戴世忠如何向其支付200000元借款作出合理说明,故该795000元中的700000元理解为本案借款,较为适宜。  至于还款数额,戴世忠自认2019年1月8日收到的700000元系王子明偿还本案借款,该主张在本案中对王子明并无不利,故本院予以确认。综合一审查明情况,王子明共计偿还借款930000元。  结合当事人诉讼请求,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至2019年1月8日,王子明尚欠借款本金426208元。2019年1月9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0.93%继续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戴世忠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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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1民初3836号民事判决;  二、王子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戴世忠借款本金426208元(2019年1月9日以后的利息,以426208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0.93%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戴世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444元,由戴世忠负担1813元,王子明负担66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93元,由王子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1:24:47 
戴世忠、王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12民终1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世忠。
屾怎么读>绿光森林电视剧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方,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明。贾怎么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国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洲,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世忠与被上诉人王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1民初3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戴世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王子明偿还借款本金42620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0.93%,从2019年1月9日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王子明借款7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戴世忠2010年6月2日转账给王子明795000元,双方经结算,700000元作为王子明的个人借款,其中500000元作为王子明投资鲖阳路,200000元被王子明个人使用,95000元用于投标在其他账中结算。截止2019年1月8日王子明总共还款930000元,扣除利息后,
还剩本金426208元。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子明辩称,500000元是戴世忠自己的投资款,并未交给王子明。戴世忠关于款项交付前后矛盾,795000元系双方合作投资的款项,王子明将其中700000元用于建设工程质保金。王子明不存在归还借款700000元的事实,该700000元是共同投资工程的回款。
原告诉称     戴世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王子明偿还借款本金47620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0.93%,从2019年1月9日计算到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王子明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系朋友关系,2010年8月15日,王子明向戴世忠借款200000元,王子明给戴世忠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戴世忠人民币70万元整(小写:700000元,其中伍拾万元投资同阳路),月息0.93%,借款人:王子明,2010年8月15号。王子明于2015年7月14日偿还借款本息180000元,2016年2月6日偿还利息50000元,合计230000元。另查:2010年6月2日,戴世忠通过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转账给王子明795000元,双方之间存在工程投资关系,有资金往来。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双方争议的焦点:王子明给戴世忠出具700000元借条,戴世忠是否向王子明支付700000元。
     戴世忠诉称出借给王子明700000元,王子明认可收到借款200000元,另500000元戴世忠未支付。戴世忠在本次庭审中陈述700000元借款的付款方式为:2010年6月2日通过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转账给王子明的795000元中700000元为本次借款,但戴世忠第一次庭审中陈述700000元借款系其儿媳妇在农丰宾馆一楼支付给王子明300000元现金,其余是转账到王子明指定的账户,戴世忠在两次庭审中对涉案借款的陈述前后矛盾,且795000元的转款时间与借条出具的时间相差较长,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王子明称该795000元系戴世忠转账的工程投资款,与本次借款无关。综上,戴世忠主张王子明向其借款700000元的证据不足,以王子明认可收到借款200000元为宜,500000元不予认定为本案的借款。双方之间因工程投资产生的纠纷,戴世忠可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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