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鑫阳与白莹,李文素,杨菱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鑫阳与白莹,李文素,杨菱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6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42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洁郝卫刘溪 
【审理法官】唐洁郝卫刘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某某;白莹;杨菱华;周志友;李文素 
【当事人】周某某白莹杨菱华周志友李文素  八月十五和国庆同一天多少年一次
【当事人-个人】周某某白莹杨菱华周志友李文素 
【代理律师/律所】吴济翔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刘娜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梁涵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李芍谌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济翔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刘娜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梁涵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李芍谌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济翔刘娜梁涵李芍谌 
【代理律所】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 
烧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白莹;杨菱华;周志友;李文素 
【本院观点】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周国庆与白莹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借款金额是多少。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法定代理人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
dnf领黑钻【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唯2015年9月30日周国庆向白莹支付利息5000元一节,双方当事人均予否认,其余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周国庆与白莹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借款金额是多少。二、周国庆所借白莹之款是否是赌博之债。三、白莹申请查封的房产是否属于周国庆的遗产。对于争议焦点一:因周某某对周国庆所书写的还款协议提出质疑并要求笔迹真实性的鉴定,但因双方当事人对比对检材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无法鉴定,故周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周某某并未提出该协议系伪造的相关证据,故白莹与周国庆之间借款关系及欠款金额和利息计算真实有效,应予以认定。对于争议焦
点二:周某某虽举证周国庆曾参与赌博行为,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周国庆所借白莹之债务为赌博之债,因此周某某该主张不能成立。对于争议焦点三:周国庆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幢XX号房产因在离婚时协议给周国庆,周志友虽认为周国庆因赌博将该房产抵押给他人、周志友其后将该房产赎回,但因房屋产权并未过户给周志友,仍然在周国庆名下,在周国庆去世后才将该房产过户到周某某名下。因此根据我国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的规定,该房产在周国庆去世时仍在周国庆名下,属于周国庆的遗产。    综上所述,上诉人周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800元,上诉人周某某已经预交,由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杰士派发蜡【更新时间】2022-08-23 23:27:14 
宣传委员竞选稿【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杨菱华与周国庆原系夫妻关系,周某某系周国庆与杨菱华之女,周志友、李文素系周国庆父母。2015年12月13日,周国庆去世。2015
年9月14日,白莹(甲方)与周国庆(乙方)达成了两份《协议书》。其中一份落款日期为2014年9月15日的《协议书》载明:“一、甲乙双方经对账,对双方之前的债权债务予以确认,并对对账的结果于2015年9月14日签订本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约定,乙方截止2015年9月14日,欠甲方本金50万元及利息6万元。二、乙方承诺该笔债务于2016年3月13日前还清;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月月底支付利息7500元。”另一份落款日期为2015年9月14日的《协议书》载明:“一、甲乙双方经对账,对双方之前的债权债务予以确认,并对对账的结果于2015年9月14日签订本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约定,乙方截止2015年9月14日,欠甲方本金50万元及利息6万元。二、乙方承诺该笔债务于2016年3月13日前还清;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月月底支付利息7500元。”《协议书》达成后,2015年9月30日,周国庆向白莹支付利息5000元。2015年11月6日,周国庆向白莹支付利息5000元。2015年12月4日,周国庆向白莹支付利息5000元。2015年12月8日,周国庆向白莹支付利息5000元。2015年12月7日,周国庆与杨菱华协议离婚。约定周国庆名下在雁塔区曲江路199号兰州军区锅炉检验所有一套面积116.    07㎡的经济适用房,房号:3号楼2单元102室,房产证号:雁塔区字第xxx号,产权归周国庆所有。2015年12月31日,周志友、李文素在西安市公证处公证下出具了《放弃继承权声
明书》,放弃了对周国庆遗产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幢XX号房屋(建筑面积:116.    0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雁塔区字第xxx号)的继承权。再查明,周国庆的遗产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幢XX号房屋后过户给了周某某。庭审中,被告对上述两份协议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要求对上述协议书中“周国庆”的签明进行司法鉴定。但经原被告质证,双方均对对方提供的对比检材样本不予认可,致使无法鉴定。 
好车主卡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白莹主张周国庆向其借款,提供的周国庆所写的协议书。被告虽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也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但因原、被告对比对检材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鉴定不能。因此被告并未提供反证可以证实该协议书系伪造。同时白莹除了提供周国庆所写的协议书外,亦提交了周国庆签署协议时的照片、聊天记录及周国庆的银行流水记录等,可以认定周国庆借款的事实。该笔债务虽发生在周国庆与杨菱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但该款项已经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原告主张被告杨菱华承担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周志友、李文素已经公证放弃了对周国庆遗产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幢XX号房屋的继承权,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周志友、李文素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周某某系周国庆之女,并继承了周国庆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幢XX号房屋。故应由被告周某某在周国庆的上述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原被告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但以不应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原告与周国庆的约定超过了年利率24%的规定,故被告周某某应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杨菱华关于原告与周国庆之间的资金往来系赌博的抗辩意见,因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为2014年9月15日的《协议书》落款时间问题,结合该《协议书》内容的表述,可以认定落款时间系周国庆笔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幢XX号房屋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
白莹借款本金及利息112万元。并以11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24%的标准,支付原告白莹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白莹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白莹已预交,现由被告周某某承担。被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白莹。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