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洲、谈向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建洲、谈向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1 
【案件字号】(2021)苏11民终1393号 
【审理程序】u盘显示0字节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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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张玉宽谢铭姜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朱建洲;谈向荣;顾颖颖 
【当事人】朱建洲谈向荣顾颖颖 
【当事人-个人】朱建洲谈向荣顾颖颖 
【代理律师/律所】王玉龙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陈宾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潘国华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玉龙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陈宾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潘国华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玉龙陈宾潘国华 
【代理律所】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朱建洲 
【被告】谈向荣;顾颖颖 
【本院观点】首先,如果朱建洲仅是受谈向荣委托代其投资理财,朱建洲的身份应是代理人,投资理财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是谈向荣与理财公司,而本案中投资理财合同的相对方是朱建洲与理财公司;其次,如果朱建洲仅是为谈向荣的理财投资提供担保,其应当向谈向荣出具担保书而非出具借条,朱建洲作为从事金融理财业务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区分借条与担保书之间区别的认知水平;再次,朱建洲在收取谈向荣转账的120万元后,向谈向荣出具了相应金额的借条,并以本人名义购买理财产品,后又以本人名义在公安机关处登记维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谈向荣与海矩信达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朱建洲与海矩信达公司之间存在理财合同关系,谈向荣与朱建洲之间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18 01:16:24 
什么是应用心理学朱建洲、谈向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11民终13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建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准考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谈向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宾,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华,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顾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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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建洲因与被上诉人谈向荣、原审被告顾颖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3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朱建洲上诉请求: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3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谈向荣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1、本案双方不是民间借贷关系,应当是委托理财的关系。2、即使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因案涉款项涉及到非法活动,该民间借贷关系也不受到法律保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谈向荣答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建洲上诉称深圳公安机关对信达公司进行调查,而且朱建洲作为债权人进行了登记。本案是委托理财关系,又称假设是民间借贷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这观点相互矛盾。本案双方借贷关系明确,且有借条和转账佐证,无论是双方借贷合意,还是款项的交付,表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
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顾颖颖答辩称:案涉的借款是朱建洲替谈向荣理财的。
     谈向荣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请求:1、判令朱建洲、顾颖颖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利息1820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7月11日,此后的利息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支付);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朱建洲、顾颖颖承担。事实和理由:朱建洲于2018年10月11日向其借款12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谈向荣于同日向朱建洲汇款1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0%。2018年11月30日,朱建洲向谈向荣偿还利息18000元。借款一年到期后,朱建洲仅于2020年4月29日还款1万元,此后未再还款。因朱建洲与顾颖颖系夫妻关系,且共同从事了理财产品的经营活动,故该借款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谈向荣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谈向荣与朱建洲之间存在亲戚关系。朱建洲原系深圳市海矩信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海矩信达公司)员工,该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2018年10月11日,谈向荣向朱建洲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20万元,朱建洲向谈向荣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收到姨父谈向荣资金120万(壹佰贰拾万圆整),用于理财产品购买,时间一年期!特此证明!借款人:朱建洲32112319800516014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1月30日,朱建洲向谈向荣转账18000元。朱建洲收到上述120万元后,将此款与其客户所有的50万元合并购买了一份海矩信达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期限为三个
月。该理财产品到期后,朱建洲又将上述120万元合并自有的80万元,购买了一份海矩信达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购买人登记为朱建洲,期限为六个月。该理财产品到期后,海矩信达公司未能兑付本息。后深圳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海矩信达公司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朱建洲作为债权人进行了登记。2020年4月29日,朱建洲向原告还款1万元。2020年7月15日,谈向荣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建洲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审理中,谈向荣申请追加顾颖颖为本案被告,一审法院依法准予追加。
劳动节手抄报资料     另查明:朱建洲、顾颖颖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3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7月24日登记离婚。
     以上事实,有谈向荣提供的借条原件一份、个人汇款业务凭证及业务受理单原件各一份、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打印件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一份,朱建洲提交的离婚证复印件一份,以及到庭当事人的相关庭审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谈向荣与朱建洲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二、谈向荣主张的年利率10%的利息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三、案涉120万元本息是否朱建洲、顾颖颖夫妻共同债务,顾颖颖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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