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满生与郭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5
【案件字号】鬼吹灯故事全部真相(2021)京03民终3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淼
【审理法官】李淼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满生;郭勇
【当事人】周满生郭勇
【当事人-个人】周满生郭勇
【代理律师/律所】陈昊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昊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昊
【代理律所】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周满生
【被告】郭勇
【本院观点】因周满生未向法院申请胡成义出庭作证,其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郭勇与周满生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 最好的留学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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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京东商城是多少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郭勇与周满生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郭勇与周满生所签订的《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郭勇依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周满生应当按时偿还借款。周满生上诉称涉案借款系因赌博被迫产生、其被胁迫签订借条及郭勇涉嫌套路贷,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未予采纳并无不当。现郭勇要求周满生偿还借款20万元及按照借条约定支付利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周满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周满生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19:54:20
周满生与郭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3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满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勇。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满生因与被上诉人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
法院(2020)京0113民初14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淼独任审理。上诉人周满生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被上诉人郭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周满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要求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郭勇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郭勇承担。事实和理由:周满生与郭勇之间没有借款关系,应当由郭勇举证实际付款情况,周满生举证的李东系设立赌局,与郭勇串通提供的借条模板,没有转账。原审法院违反程序,错误认定20万元给现金不符合常理,系法官主观判断,没有客观证据和付款记录,二审应认定套路贷移送刑事部门调查。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郭勇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周满生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原告诉称 郭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周满生给付郭勇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从2019年2月7日起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周满生承担。
2018高考成绩查询 周满生出具的借条载明,本人周满生(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向郭勇(出借人)……(身
份证号码)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大写:人民币200000整),签订本借条之日起视为借款人收到借款,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特此立据,借款人:周满生。2019年2月7日。备注:本人愿把×××车作为抵押,如到期归还不上,甲方有权扣押此车作为债务偿还。证明人:李东。身份证:×××。
2020年10月28日庭审中,郭勇与周满生均认可双方不认识,郭勇称之所以借给周满生钱,是李东介绍认识的,介绍的目的是为了借钱,当时说周满生有一个厨具加工厂需要用钱,资金周转,加工厂在沿河的南河村,郭勇和李东去过厂子里,李东做什么的郭勇也不清楚。
2020年10月28日庭审中,郭勇称其和李东是朋友,以前搞点小工程,最近因为疫情没有联系。李东是顺义人,李东叫周满生夫,李东和周满生是什么亲戚郭勇不清楚。
2020年10月28日庭审中,郭勇称其收入来源是2015年以前干点小工程,2015年以后就没有工作了,现在什么都没干,待着呢。
2020年10月28日庭审中,郭勇称其借给周满生的20万元是从朋友那倒的,朋友叫于
百分比怎么算华栋,是一次性从于华栋那里倒的。于华栋以前在河南村开饭店,今年也不干了,有时也给别的单位介绍工人。其他于华栋做什么郭勇也不清楚。这20万元是郭勇和于华栋约在顺义石园的一个马路边上,具体地址记不清了。郭勇是开自己的白大众车去的,车主就是郭勇。于华栋怎么去的郭勇记不清了。郭勇和于华栋谁先到的郭勇记不清了。至于郭勇和于华栋谁先下的车,在谁的车上交接的,忘了,应该是于华栋去郭勇的车上把钱给郭勇的,于华栋直接用手拿着钱,没有包装,下车到郭勇车上给郭勇的。这钱算是郭勇从于华栋那借的,这钱郭勇已经还给于华栋了,什么时候还的不记得了,在哪还的也记不清了,还的是现金。周满生打借条当天下午郭勇于华栋拿的钱,晚上周满生去机场东平里郭勇租的房子郭勇拿的钱,几号楼记不清了,应该是901,郭勇在那住了2年,什么时候不在那住了记不清了,周满生来郭勇家的时候就郭勇在家,当时郭勇结婚了但是自己在外面单住,是先写的条还是先给的钱记不清了,郭勇提交的视频就是写借条当天拍的,这个视频绝对不是后补的,借条上备注写的×××这辆车并没有在郭勇这里,只是口头上说作为抵押。
2020年10月28日庭审中,周满生称×××这辆车是辆路虎,周满生已经卖了,这个车牌号还在周满生名下,又买了一辆新车。郭勇称×××这辆车确实是辆路虎,这辆车是什么情
况郭勇也不清楚。
2020年10月28日庭审中,郭勇称其提交的视频实际拍摄时间是2019年2月7日,但是周满生收藏到手机里面保存是2019年3月8日。
2020年10月28日庭审中,周满生称从双方的经济条件显示,周满生没有理由向郭勇借钱,周满生明确记得是先打的借条之后因为郭勇到周满生的工厂去闹事,工厂在李桥,确实是做装修的,周满生被迫在之后补录了郭勇提交的视频,该视频的拍摄地点与郭勇陈述一致,就是在机场附近的一个房间里面,这个房子是为了打牌、赌博而租的房子,谁租的不清楚。这20万元是因为赌博输给李东的钱,打牌的时候李东在场,还有两个人周满生不认识。打牌的时间就是出具借条的当天。
2020年10月28日庭审中,法庭向于华栋核实,于华栋称其和郭勇是朋友关系,其不认识周满生,郭勇从其处借过钱,有一笔20多万的,还有几笔其他的,记不清了。这些钱郭勇没有还,20多万的那笔应该是10月份借的,不是2018年10月份就是2019年10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是以现金的形式给的,于华栋平时做点小工程,回款也都回的是现金,而且郭勇借钱那会,于华栋家里正好拆迁,所以手头就有现金。钱是在机场国泰商场附近
给的,具体在哪里于华栋记不得了。除了这一笔20多万的,郭勇借的其他钱没有超过20万的了,郭勇没有告诉于华栋借钱干什么,于华栋也不清楚郭勇借钱干什么了。
2020年10月28日庭审中,周满生称于华栋与周满生不认识,于华栋也没有问郭勇借款的用途,就直接把20万元给了郭勇不符合常理,并且从郭勇和于华栋借款的事实、时间、地点的描述来看,也不相符,如果是借款,印象应该会比较深刻,不会记错。
2020年10月28日庭审中,郭勇称是人都会有记错的时候,周满生老扣字眼,周满生有律师出庭,是专业的人,对郭勇一个不懂法的人,谁能记得那么清楚,周满生还说郭勇与于华栋之间的借款不符合常理,郭勇与于华栋之间之前也借过钱,有信任度,所以没有什么不符合逻辑的,郭勇没有强迫周满生签借条,周满生把钱从郭勇这拿走了给了谁,跟郭勇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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