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嘉文、广州市华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涂嘉文、广州市华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6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21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杰王泳涌汪婷 
【文书类型】别克公司判决书 
【当事人】涂嘉文;广州市华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文平;杨萍;卢小玲;杨森山 
【当事人】涂嘉文广州市华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文平杨萍卢小玲杨森山 
【当事人-个人】涂嘉文程文平杨萍卢小玲杨森山 
【当事人-公司】冰箱冷藏几档合适广州市华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钟云剑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钟文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杜禹静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张楠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钟云剑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钟文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杜禹静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张楠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钟云剑钟文杜禹静张楠 
【代理律所】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涂嘉文;广州市华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悄悄是别离的笙箫 沉默是今晚的康桥程文平;杨萍;卢小玲;杨森山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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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一般代理证人证言谁主张、谁举证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实现担保物权清算强制执行查封拍卖变卖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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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华好公司、程文平共同辩称,一、涉案借款属于“套路贷”,借款本金仅有3800万元,并非涂嘉文主张的5742万元。涂嘉文出借的5742万元中,有1942万元作为利息已预先扣除(由杨森山向涂嘉文返还),因此涂嘉文以5742万元的本金及两年的利息合计9512万元向华好公司、程文平追讨,系与杨森山恶意串通损害华好公司、程文平的利益,
侵吞华好公司的土地资产,其行为已涉嫌“套路贷”刑事,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二、涂嘉文上诉主张华好公司应对本案产生的全部民间借贷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所有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事实上,本案是因“套路贷”和“砍头息”引发的非法借贷纠纷,涂嘉文并不是适格原告,因此双方之间签署的借贷合同应属无效,由此产生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随之无效,华好公司及程文平无须就本案债务承担任何清偿责任。三、华好公司系被借款人杨森山所骗,并在杨森山与涂嘉文的恶意串通下签署了一系列担保文件。事实上,杨森山利用收购华好公司股权之机为支付股权转让款而向涂嘉文借,之后要求华好公司配合签署相关文件。但杨森山收到款项后两年内违背承诺拒绝还本付息,导致华好公司受牵连被诉担责。华好公司并不知晓杨森山以拒不还款及串通涂嘉文隐瞒“砍头息”的方式华好公司、程文平承担高额债务,为此才配合在《抵押担保合同》及《保证担保合同》加盖公章及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华好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抵押登记担保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应作为法院裁判华好公司、程文平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五、一审判决程文平无需就涉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二审法院应予维持。程文平是以华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署文件,根据当时生效的《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其效力仅及于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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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个人无关。且涂嘉文在程文平签署的文件中故意隐含显失公平的义务性条款,并未对程文平进行重点内容的风险提示,故该条款不对程文平生效。六、本案的高额诉讼费系因涂嘉文与杨森山串通采取砍头息并以本金5742万元提起虚假诉讼产生,故本案诉讼费应由其二人承担。同时,杨森山和涂嘉文为赚取违法高额利息,不惜虚构1942万元的借款事实并要求华好公司承担包括虚构债权范围内的所有借款本息,对华好公司不公。如诉讼费还由其他各方共同承担,无异于包庇职业放贷人。综上,涂嘉文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均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且涂嘉文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驳回起诉,维护华好公司、程文平的合法权益。    杨森山、杨萍、卢小玲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综合各方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包括:一、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二、律师费10万元是否应由债务人承担;三、华好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及抵押担保的范围如何认定;四、华好公司及程文平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各保证人是否仅对物保之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
一,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杨森山向涂嘉文借款,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涂嘉文也实际交付了款项,并无证据证实涂嘉文的借款资金来源存在违法违规之处,因此涂嘉文是涉案借款的出借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华好公司与程文平并未否认涂嘉文向杨森山出借款项的事实,只是对借款的本金金额有异议。对于实际的借款本金,可由法院综合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认定。仅以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与实际借款本金存在差距,并不足以否定借款合同的效力。华好公司与程文平主张本案涉及“套路贷”并在一审诉讼期间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至今并未立案侦查。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涂嘉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者采用了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或者“索取债务”。华好公司与程文平另主张涂嘉文属于职业放贷人,但经一审法院查明,涂嘉文从2017年7月起近三年来向全市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只有2宗,其出借款项的对象不具有广泛性、反复性和不特定性。综上,华好公司与程文平对于借款合同效力的质疑,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律师费10万元是否应由债务人承担。涉案《借款合同》载明,债权人为催收借款本息所需支付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由于债务人杨森山逾期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债权人涂嘉文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并为此支付律师费10万元。该费用符合相关的律师费收费标准,根据合同约定,应
由债务人杨森山承担。华好公司与程文平主张该律师费10万元与本案无关,明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三,华好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及抵押担保的范围如何认定。华好公司与涂嘉文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以其名下10处房屋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担保已由华好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华好公司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确。《抵押担保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华好公司也未举证证实其存在重大误解或涂嘉文欺诈其订立《抵押担保合同》,故《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权已依法设立。一审认定华好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认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如上所述,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虽然不动产登记证明上记载的担保债权的数额为5742万元,但由于抵押权设立之初,除本金数额外,其他利息、费用的数额难以明确,故“担保债权的数额”通常仅为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数额。而且“担保债权的数额”与抵押担保范围并非同一概念,因此抵押担保范围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即本案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
范围包括杨森山应当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律师费,一审法院判令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以5742万元为限,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争议焦点四,华好公司及程文平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华好公司而言,华好公司与涂嘉文签订《保证担保合同》,自愿作为杨森山的保证人向涂嘉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上所述,《保证担保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华好公司也未举证证实其存在重大误解或涂嘉文欺诈其订立《保证担保合同》,故《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一审认定华好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同。就程文平而言,首先,涂嘉文与华好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的首部当事人地位处和尾部当事人签章处,均未列程文平为保证人,程文平仅以华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署上述合同,故程文平并非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其次,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签署合同时,对于合同中“乙方法定代表人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愿意就债务人的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的条款,不能当然产生法定代表人个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明确认知。再次,上述条款在乙方为个人而不涉及法定代表人的另一份《保证担保合同》中亦有记载,表明该条款是涂嘉文提供的格式文本,在无明确提示及说明的情况下,不能成为合同内容。综上,涂嘉文要求程文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认同。    关于争议焦点五,各保证人
是否仅对物保之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本合同保证担保的范围若同时存在其它担保的,当债务人未按约定还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甲方可以自主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因此,虽然本案存在物的担保,但涂嘉文仍有权直接要求各保证人对杨森山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各保证人仅对物保之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涂嘉文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而华好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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