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南京历史文化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07.26
∙【分 类】审议意见的报告
正文
关于《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0年7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经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以及部分立法咨询专家和省人大法制专业组代表的意见,并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做了相应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7月5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南京是国务院公布的首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多年来,南京市不断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并有效预防和制止各类破坏行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应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适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实际需要,为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更为直接的法律保障,南京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该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范围,明确了保护规划的具体要求,
建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强化了对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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