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来宾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来宾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请假理由【公布日期】2021.10.09
【字 号】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号
【施行日期】2021.11.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一号)
  2021年6月10日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来宾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9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9日
 
来宾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2021年6月10日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生日答谢词
  202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秸秆露天禁烧
  第三章 秸秆综合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减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不要说话 陈奕迅 歌词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秸秆,是指甘蔗、水稻、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在采收后的剩余物。
  第三条 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源头防控、因地制宜、疏堵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统筹协调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和秸秆能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秸秆收集、储存、运输、转化、利用体系建设以及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糖业发展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甘蔗秸秆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公安、新闻广电、科技、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第七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秸秆,配合支持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资金激励和财政投入机制,加大财政、土地、信贷、保险、政府采购等政策扶持力度。
  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投入。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宣传工作,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自觉性。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宣传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营造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氛围,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剑魂 加点  第十条 鼓励创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模范村(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全年无违法焚烧秸秆和在秸秆综合利用方面表现突出的村(屯)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举报秸秆露天焚烧的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秸秆露天禁烧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秸秆露天禁烧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市农作物生产区域划分为秸秆全时禁烧区和秸秆限时禁烧区。
  秸秆全时禁烧区实行全时段全区域强制性禁烧;秸秆限时禁烧区应当根据秸秆露天禁烧工作方案实行分区域、分时段、有组织的秸秆烧除。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具体划
定本行政区域的秸秆全时禁烧区并公布执行。秸秆全时禁烧区划定后应当严格执行。
  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秸秆全时禁烧区:
  (一)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十五公里范围内,主导下风向不少于十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二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三)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一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四)机场周围外延不少于十五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五)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文物保护单位、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等周围一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六)林地边缘外延一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区域。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秸秆全时禁烧区边界设立禁烧标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毁坏、任意迁移禁烧标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对全时禁烧区进行动态调整。需要对划定的全时禁烧区进行调整的,应当依照原划定程序进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大运会时间  第十五条 秸秆全时禁烧区以外的农作物生产区域划为秸秆限时禁烧区。
五帝铜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秸秆限时禁烧区秸秆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剩余量进行调查统计,编制烧除计划台账,确定烧除的轮次、区域、地块和责任人等。
  市人民政府根据环境条件状况,可以统筹安排各县(市、区)对秸秆限时禁烧区内的存量秸秆进行有序烧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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