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密云·古北水镇(司马台长城)国际旅游...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密云·古北水镇(司马台长城)国际旅游度假区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28
【字 号】密政发〔2013〕54号
【施行日期】2013.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景区管理
正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密云·古北水镇(司马台长城)国际旅游度假区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密政发〔2013〕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北京密云·古北水镇(司马台长城)国际旅游度假区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二届县委第42次常委会和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8日
北京密云·古北水镇(司马台长城)国际旅游度假区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密云古北水镇(司马台长城)国际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
的服务与管理,为度假区的经营和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密云县人民政府授权司马台雾灵山国际休闲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度假区的各项服务管理工作,依法对度假区提供服务保障,履行检查监督职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单位、度假区运营方对度假区的服务管理和经营行为。
  度假区运营方是指: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
  第四条 度假区的服务管理和经营遵循科学规范、优质高效、保护与开发并重、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管委会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树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理念,按照以服务促管理的总体要求,行使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为度假区正式运营和发展
壮大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一流环境。
  第六条 度假区运营方应当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职责,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二章  管委会服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与度假区的对接和服务工作,协助度假区运营方协调解决度假区运营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到度假区进行考察、调研和开展检查评比等活动,并进行备案。
  密云旅游第九条 协助度假区运营方做好度假区内建设工程规划,协调并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尽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十条 协助度假区运营方争取各级政府及部门优惠政策及各类资金支持。根据度假区运营方需求,协助进行各类奖项、称号及认证等荣誉的争取及申报。
  第十一条 协调做好度假区范围内长城、历史遗迹和相关历史文物的管理保护工作,监督并制止对文物的不当利用行为,保持长城原始景观风貌。
  第十二条 督促度假区运营方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及度假区运营方做好旅游旺季以及举办大型活动期间的交通疏导、人员疏散等秩序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制定度假区管理服务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并进行考评。
  第十四条 完成县委、县政府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相关部门和单位服务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县属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管委会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依规对度假区提供服务、实施管理,确保高效服务、依法管理。
  第十七条 县发改、国土、规划、住建、环保、消防、质监、水务、民防、园林、文物等
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保障度假区新建、改扩建及保护性维修等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县旅游和文物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度假区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遇突发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需及时到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公安、消防、工商、卫生、安监、水务、环保、食药、城管、旅游、文物、税务、统计等部门,开展日常管理或者执法检查活动,应通过管委会统一协调,并将管理、检查结果通报管委会,由管委会统一备案。
  第二十条 县属各部门和单位组织到度假区参观考察以及其它活动,应征得管委会同意,并最大限度减少次数,控制规模,厉行节俭节约。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度假区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应征得管委会同意。
第四章  度假区运营方职责
  第二十二条 度假区运营方应保证度假区开放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条件。
  第二十三条 度假区运营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依规经营,配合并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制定并落实度假区管理制度和措施,切实履行好防火、防汛、森林保护等各项工作职责;
  (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确保度假区生产运营安全;
  (四)在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报管委会备案,遇有突发事件,及时应对,妥善处置;
  (五)经营涉及公众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其设施、设备应经有关法定机构检验,取得合格证并获得许可后方可投入运营,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并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安全;
  (六)依法管理保护度假区范围内长城、历史遗迹和相关历史文物,保护度假区生态环境,并接受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
  (七)举办大型活动,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制定全面、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管委会备案;
  (八)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本办法所列各项服务管理职责,或者履行不到位的,由县政府督查室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度假区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使度假区运营方、游客或者度假区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度假区运营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履行应尽职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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