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章程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设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文化传播公司经营范围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活动策划,市场营销及推广宣传策划,舞台艺术造型策划,摄影服务,图文设计,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销售工艺礼品、文化用品,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及服务,大型会展组织和文案策划,音响及舞台设备租赁(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证件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本公司股东:***  身份证号:---------------------第八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以货币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出资时间:以上出资由出资人于2038年6月6日前向公司足额缴纳。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三)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
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在本章程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                         
2018年*月*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