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美玲、惠州市中邦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河最后流入哪个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9
【案件字号】(2021)粤13民终54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娟胡江丁晓鹏
【审理法官】周娟胡江丁晓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美玲;惠州市中邦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赵青振
有关月亮的诗【当事人】张美玲惠州市中邦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赵青振
【当事人-个人】张美玲赵青振
【当事人-公司】惠州市中邦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吹管乐器【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送什么给男友【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美玲;惠州市中邦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赵青振
【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高考分数怎么查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回避证明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查封冻结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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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张美玲及中邦公司是否应分别向被上诉人返还6000元及44000元。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中,上诉人张美玲及被上诉人无法就《二手房买卖合同》履行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对涉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合同解除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对此,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上诉人张美玲负有办理赎楼的义务。但本案涉案房屋交易的特殊性在于,因另案诉讼的原因无法及时办理过户给被上诉人,导致交易时间较长,对此,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之初系知悉的,其应当预见由此会产生的风险,后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时,双方又因赎楼问题产生争议,被上诉人亦未及时配合上诉人张美玲办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未继续履行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不应单独归责于一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因此,本案合同解除后,张美玲应向被上诉人返还定金6000元,中邦公司应向被上诉人返还已收取的定金44000元。至于中邦公司上诉认为被上诉人尚欠其佣金38400元,应当从44000元中扣除该费用,但中邦公司所称的佣金与本案
收取的定金系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27.5元和900元,已分别由上诉人张美玲和惠州市中邦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缴纳,分别由上诉人张美玲和惠州市中邦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2:15: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18日,原告(反诉被告)作为买方与被告(反诉原告)作为卖方及被告中邦置业公司作为居间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6660020),约定买卖双方交易的房地产位于惠州市西区房,建筑面积以房产证为准,转让成交价为780000元,签署本合同当日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50000元,定金交由双方所约定的第三方监管。关于房地产产权现状,合同第六条约定:买卖双方均清楚该物业以现状出售,买方已检查或已授权代表代为检查该物业,故买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该物业产权现
状及若存在抵押状态需赎楼的,按以下方式办理: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卖方同意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筹资还清按揭银行贷款并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买卖双方同意将房地产证原件托管于替双方监管定金及交楼押金的第三方或者第三方指定的担保公司作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卖方应于还清贷款并注销抵押登记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房地产证原件交予上述第三方或第三方指定担保公司。关于买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第十条约定:如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买方逾期履行超过五个工作日,卖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买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没收买方已支付的定金。关于卖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如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卖方逾期履行超过五个工作日,买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合同十四条备注:(如备注条款与本合同签署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备注条款为准),卖方保证此物业为满五唯一,无个人所得税,如此房产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了个税,买方可选择继续购买,或者选择放弃购买。合同无效,卖方无权追究买方违约责任,如买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卖方由于个人原因,不进行交易或不履行合同的,
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条款赔偿买方损失。在判决书生效3日内办理赎楼,取得卖方房产证原件3日内办理过户,同时给卖方全部楼款。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原告(反诉被告)赵青振向被告中邦置业公司支付定金50000元,被告将其中6000元转给了被告张美玲。 在合同的履行中,就赎楼问题,原告没有钱赎楼,而被告拒绝配合原告赎楼,合同未能继续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无法就《二手房买卖合同》履行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三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合同解除的原因,系案涉房屋因其它原因无法及时办理过户给被告的手续,导致交易时间较长,该情形原告在签订合同时系知悉的,应当预见会产生的风险,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时,原告又未及时配合办理,合同未继续履行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不应单独归责于一方,原告请求被告定金、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请求支付违约金,也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故被告中邦置业公司应向原告返还44000元,被告张美玲应向原告返还600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美玲上诉请求:1请求法庭撤销(2021)粤139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法庭撤销判决张美玲向原告赵青振返还6000元。3.请求法庭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违约金,911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惠州市中邦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粤139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撤销上诉人向原告返还44000元的判决,被上诉人应先偿还欠上诉人的38400元后,上诉人只需要返还44000元减去38400元等于5600元即可;3、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张美玲、惠州市中邦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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