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震烈度
地震基本烈度
全国地区地震设防烈度一览表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我国抗震设防区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的中心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
  注:本附录一般把“设计地震第一、二、三组”简称为“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
A.0.16 湖南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常德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岳阳,岳阳县,汨罗,湘阴,临澧,澧县,津市,桃源,安乡,汉寿
  3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长沙,长沙县,益阳,张家界,郴州,邵阳,邵阳县,泸溪,沅陵,娄底,宜章,资兴,平江,宁乡,新化,冷水江,涟源,双峰,新邵,邵东,隆回,石门,慈利,华容,南县,临湘,沅江,桃江,望城,溆浦,会同,靖州,韶山,江华,宁远,道县,临武,湘乡,安化,中方,洪江
  注: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设防城镇,设计地震分组均为第一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1]5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0]1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本办法于2013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全会通过修改。
  第十五条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将重要建设项目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地震活动断裂带。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遵守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要求,数据准确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
一、重大建设工程
(一)省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国际电信楼、国际卫星地球站、省中心长途邮电通信枢纽;
(二)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建筑;三级特等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医疗中心;
(三)公路、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300米以上的隧道及立交桥工程,铁路特大型站的候车楼,国际、国内主要干线中的航空站楼;
(四)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电力调度中心,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7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50万伏以上的变电所和50万伏以上大跨越塔;
(五)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上6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用房。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工程;
(二)大、中型化工企业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
(三)贮油3万立方米以上、贮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设施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物质的仓库;
(四)容量在3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2000年2月17日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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