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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关于转发《中国智残人体育协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1986.05.14
【文 号】民[1986]城19号
【施行日期】1986.05.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民政部、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关于转发《中国智残人
  体育协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1986]城19号 1986年5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体委,教育厅、局:
  现将《中国智残人体育协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开展智残人体育运动,是一项很有意义的事业,体现党和政府对智残人的关怀。各地民政、体育、教育部门应当给予应有的重视和支持。
  附件一:
中国智残人体育协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
(1986年4月22日)
  中国智残人体育协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于1986年4月22日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共14人。国家教育委员会体育司副司长李晋裕等三位同志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协会主席唐一志主持。会议听取了协会工作情况汇报,讨论修改并通过了协会章程和会徽,补选了副主席、副秘书长,讨论通过了设立中国特殊奥运基金会机构,讨论和安排了今、明两年的工作。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一)会议听取了秘书长吴景松关于协会工作情况的汇报。协会成立前后一年多来,先后派出观察组、观察代表团和代表团参加了国际特殊奥运会活动;培训了我国第一批智残人体育运动的教练员;接待了国际特殊奥运会会长史维法来华访问;以中国智残人体育协会名义参加了国际特殊运动会组织。与会委员一致认为中国智残人体育协会成立一年多来,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会议决定将修改后的章程报请民政部、国家体委、国家教委批准后,向全国公布。
  (三)会议决定设立中国特殊奥运基金会机构。该机构为接受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助的专门机构,受中国智残人体育协会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双重领导,并由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四)会议讨论并安排了今、明两年的主要工作。会议认为,开展智残人体育运动是智残人康复的高级形式,它标志着国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程度,是一项很有意义的事业。我国这项事业起步较晚,目前也比较落后,我们应当积极努力,迎头赶上。会议还认为,开展智残人体育运动,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从点到面、先易后难”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按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依次进行。先在社会福利院、儿童学校开展,逐步普及到分散居住在街道上的智残人。会议决定:今冬明春举行第一届全国特殊奥运会,由开展这项运动比较有基础的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南京、武汉、长沙、西安、沈阳、江苏、广东等省市派代表队参加比赛,其他省、市、自治区派观察员观摩。通过全国特殊奥运会,选拔出优秀运动员,争取明年派出我国首批智残人体育代表团参加在美国举行的第七届国际特殊奥运会比赛。举办全国特殊奥运会的具体方案待拟定后通知各地。为迎接我国首届特殊奥运会的召开,会议建议凡开展这项体育运动比较有基础的大城市,由民政部门牵头,体育、教育部门参加,共同组成协调小组,加强对这项事业的领导,抓紧教练员的培训以及运动员的选拔和训练,组织好本地区的代表队。有条件的大城市在今年内可举行地区性的特殊奥运会,以推动这项体育运动的开展。考虑到体育专业技术和场地、设备等原因,体育部门应积极协助民政、教育部门共同开好地区性特殊奥运会。开展
这项体育活动所需经费,会议建议由民政、体育、教育部门共同设法解决,有困难时报请当地政府拨款资助。
  (五)会议经过表决,补选国家教委会体育司副司长李晋裕为协会副主席,补选国家教委会体育司体育卫生处处长朱丰诚为协会副秘书长。
  附件二:
中国智残人体育协会章程
(1986年4月22日中国智残人体育协会
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智残人体育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众性业余体育组织。接受民政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条 根据国家的体育工作任务和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我国智残人体育运动,促进康复,增进健康,减轻智残人的残疾程度,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体育生活,鼓舞生活的勇气和信心,为参加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做贡献。经办智残人的国际体育交往。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选派代表组成中国智残人体育协会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设名誉主席,并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由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全国智残人体育协会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正、副秘书长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全国智残人体育协会委员会议的职权是:
  1.选举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
  2.听取和审查协会的工作报告;
  3.确定协会的工作任务、计划,审查经费开支等;
  4.修改章程。
  第五条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各地可根据需要,成立地方性的智残人体育协会或相应组织。
第三章 经费
  第六条 中国智残人体育协会所需经费,由政府资助,并接受国内外社团组织和个人的捐助。本协会设立中国特殊奥运基金会,作为接受国内外社团和个人捐助的机构。该基金会设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接受本协会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领导,并由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则中国第一次参加奥运会
  第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中国智残人体育协会常务委员会作补充规定。
  第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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