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开发区支行与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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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452附2号。
主要负责人:赵锋,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鉴增,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丽,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莉,*,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开发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鉴增,被告张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开发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8852.94元及利息(前述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24日为7997.37元,合计616850.31元;此后的利息按年利率5.88%,逾期年利率按7.644%计算至被告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次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0305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蔡甸区××街××道××栋××单元××层××室房产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82),约定:被告因购买坐落于武汉市蔡甸区××街××道××栋××单元××层××室房产,向原告借款650000元;贷款期限为252个月,自放款日实际起算,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上浮20%;基准利率调整的,不再通知借款人,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基准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同期利率政策,并参考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本合同利率。借款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贷款人协商;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如发生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等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
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贷款人向借款人追偿而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载明,借款期限为2019年11月2日至2040年11月2日,贷款年利率为5.88%,逾期年利率为7.644%,指定还款日为每月的2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授权,将上述650000元借款发放至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处开立的账户中。被告以其名下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街××道××栋××单元××层××室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莉辩称对欠款金额没有异议,该贷款系帮同学危立娜贷的,危立娜从事房屋中介,与危立娜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盛泰苑2栋3单元2层2室房屋,出卖人是危立娜,贷款的钱是我借给危立娜在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主合同约定贷款概况。
(一)合同名称及编号:《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82。
(二)签订主体: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支行,于2021年5月24日变更登记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开发区支行;借款人、抵押人张莉。
(三)签订时间:2019年9月30日。
(四)贷款金额:650,000元。
(五)贷款用途:购买坐落于武汉市蔡甸区××街××道××栋××单元××层××室房屋。
(六)贷款期限:自2019年9月30日至2049年9月30日(自实际放款日起算)。
(七)贷款利率:期内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按固定日浮动;逾期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
(八)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
(九)关于贷款提前到期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利息、罚息以及为追偿损失而进行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邮政贷款利率
(十)担保情况:张莉自愿以其购买的坐落于武汉市蔡甸区××街××道××栋××单元××层××室××开发区支行提供抵押担保。
二、合同实际履行情况。
(一)实际发放贷款时间:2019年11月2日。
(二)实际发放贷款金额:650,000元。
(三)借款期限:从2019年11月2日至2040年11月2日。
(四)年利率:5.88%。
(五)逾期还款情况:2022年4月22日起,未再偿还贷款。
(六)欠款金额:截至2022年6月24日,尚欠贷款本金608,852.94元,利息7,997.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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