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公布日期】2015.11.04
【字 号】浙财预执〔2015〕16号
【施行日期】2015.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预执〔2015〕16号
邮政储蓄银行贷款 
省级各预算单位,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
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修订了《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发布之前没有采用招投标方式开立的银行账户,由省级预算单位即时重新梳理,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决策情况于2016年6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备案。如需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若在梳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的,必须及时纠正;发现有未经省财政厅审批的银行账户,一律撤销。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5年11月4日
 
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
  第四章    开户银行的选择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六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省级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为“省级预算单位”)。
  第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制度。
  第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可开立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指省级预算单位因办理本单位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往来资金等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指由省级预算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指省级预算单位按规定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七条 一个省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省级预算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食堂,可以预算单位食堂名义单独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省级预算单位成立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含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工会组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八条 省级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以开设下列专用存款账户:
  (一)按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开立一个住房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的职工住房有关资金。
  (二)按相关法定章程规定,可开立党费、团费、工会(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除外)专用存款账户。
  (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可开立一个单位公务卡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原则上开立在省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仅用于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四)省级预算单位所属异地非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有业务支出需要的,可开立一个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五)临时机构如有业务收支,在机构办公所在省级预算单位的相关账户中分账核算,或以所在省级预算单位名义申请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核算。省级预算单位不得开立除注册验资以外的临时存款账户。
  (六)基本建设项目有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的,按确需原则,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有多个基本建设项目或基本建设项目其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原则上只开立一个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分账核算。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注明的建设工期设定账户期限,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竣工决算完毕后,账户必须及时撤销。
  (七)省级预算单位所属非法人医院或门诊部,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以省级预算单位名称后加所属医院或门诊部名称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该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八)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需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第九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纳入工资统发的省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其他省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条 省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贷款合同中注明的贷款期限设定账户期限,贷款合同到期,结清本息后,账户必须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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