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2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1.18
【字 号】荆政发〔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2022年高速免费日期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荆政发〔2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荆门市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规定》(荆政发〔1999〕32号)等1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荆门市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规定》(荆政发〔1999〕32号)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维护国家安全,保护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修改为:“侦察证限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中直接从事侦察保卫工作的侦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使用。
  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配置、使用范围限于国家安全机关直接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指挥车、执行侦察保卫任务的车辆及囚车。”
  (三)第四条第七部分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优先购买飞机票、火车票、长途客车票、船票。特别情况下,可以先乘坐后补办票证。”
  (四)第五条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侦察保卫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出示《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可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完成任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的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五)第六条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
、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出示《侦察证》或《特别通行证》,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交通信号的限制;可以在交通管制或戒严地区通行;机动车辆可以在非指定地点停靠;遇交通阻碍,可以不受排队顺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限制,先行通过道路、桥梁、渡口、隧道;免受关卡检查。”
  (六)第九条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使用《侦察证》、特别通行标志或其他相应证件,不得超越和滥用职权,不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第十条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用《侦察证》、特别通行标志或其他相应证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删除第十二条,其后条文顺序做相应修改。
  二、关于《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荆政发〔2017〕13号)
  (一)第一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修改为“对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分2次兑
现到位,进规满1年兑现20万元,进规满2年后再兑现剩余10万元。各县市区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负担,其中,县(市)内企业市本级承担10万元,区内企业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对首次通过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民营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首次入围全省民营企业10强、100强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首次入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制造业500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同时入围中国企业500强的,再给予200万元奖励。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治理规范、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对获评 ‘湖北省改革奖(企业类)’ 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二)第二条“鼓励创建精品名牌”中“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湖北著名商标’‘荆门市知名商标’的,对商标所属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1万元;企业产品被认定为‘湖北名牌的’,对所属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修改为:“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给予商标所属企业50万元奖励。”
  (三)第三条“鼓励支持技术创新和改造”修改为“对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按照专利申请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资助;对实施应用转化的发明专利再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被
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及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产品,被审核认可的且最近一年已有销售,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批的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奖励 30 万元,对获批的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奖励 20 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支持实施千企千亿技改工程。滚动实施‘千企千亿技改’工程,以更大力度和更有效举措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加快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化转型步伐。对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生产性设备(包含项目软件,下同)投资300万元以上且在三年建设有效期内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生产性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400万元,以‘机器换人’为主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单个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原则上鼓励生产性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省级财政支持。”
  (四)第四条“支持双创平台建设”中“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修改为:“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被再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五)第七条“优化企业办税服务”修改为:“落实惠企税收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有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其中,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六)第八条“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中“对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自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4年内,不纳入残保金审核征收范围。从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绿化补偿费、联网维管费、河道沙石资源费,对政府定价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20%优惠,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费降低30%。”修改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21年6月25日起,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
  (七)第十条“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中“对新引进工业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给予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自2017年5月1日起 ,使用通衢卡电子支付的货车用户 ,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比例由10%提高到15% 。清理规范普通公路设卡检查工作,放宽对集装箱卡车、城市配送车辆的通行限制 ,优化通行环境 。”修改为:“新引进工业企业达产后,年度缴纳税收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可按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五年,每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自2020年1月1日起 ,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ETC用户给与通行费5%的优惠。清理规范普通公路设卡检查工作,放宽对集装箱卡车、城市配送车辆的通行限制 ,优化通行环境。”
  (八)第十二条“用能保障”中删除“供电公司为新装或增容客户无偿提供变电站出线间隔、对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免交临时接电费用,3年内对电网公司建设改造和用户自建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和“将暂停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互联网企业由大工业电价用户扩大到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
  将第十二条中“鼓励企业自主开展污水处理,对排放达标的企业减免污水处理费。落实企业用水报装费优惠政策。免收电力客户负荷管理终端(专用变压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费用、保护定值计算费、电力客户设备接入电网时的带电作业费和交接试验费、电力客户欠费停电后的复电费、用电间隔费。”修改为:“鼓励企业自主开展污水处理,对尾水达标排放自然水体或全部回用,且未经过市政排放水管网的企业,免征污水处理费。落实企业用水报装费优惠政策。自2021年3月1日起,免收客户受电工程中的电能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负控终端、低压电流互感器、柱上分界开关(断路器)、环网柜、变电站间隔等设备费用及其配套调试费用。免收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九) 第十三条“用工保障”中删除“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后可适当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将第十三条中“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保补贴。继续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受惠面,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未裁员
的企业,稳岗补贴支付比例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对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50%执行。”修改为:“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年社保补贴。深化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按规定标准向其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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