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申请条件及规定
一.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1、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
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人数自组,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是学校在职在编的教职员工,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夫妻双方一方有私房),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1、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
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人数自组,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是学校在职在编的教职员工,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夫妻双方一方有私房),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二)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到总务处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住房情况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房产部门出具无房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审核配租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到总务处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住房情况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房产部门出具无房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审核配租
1、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总务处予以受理。
2、初审
自总务处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校长室复审;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
校长室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
复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校长室接受实名举报,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配租
学校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抽签确定房位、班主任优先。
五、租赁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县房产局规定,按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每月两元捌角。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总务处予以受理。
2、初审
自总务处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校长室复审;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
校长室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
复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校长室接受实名举报,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配租
学校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抽签确定房位、班主任优先。
五、租赁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县房产局规定,按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每月两元捌角。
承租人应按学期交纳租金。
3.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
4.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六,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4.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七、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3.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
4.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六,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4.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七、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1.提供虚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八,学校可租用房间共20套。
九、学校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审核小组。
1、领导小组:
组长:戴次波
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成员:蒋金龙、昌红标、张革辉、赵跃光
2、工作小组:
组长:蒋金龙
成员:周文武、喻国胜、刘应中、卢而学、李升阳
3、审核小组:
组长:赵跃光
成员:张军、李洪佳
十、报名时间:
公布之日起至8月25日止。
桃江县职业中专学校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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