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问题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问题分析
摘要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大规模建设和开通运营伴随着一定的安全风险。加强系统化的安全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有效地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已成为管理者们十分重视的问题。分析了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指出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几个重要因素。提出了应加大对工作人员和乘客的安全教育、加强硬件设备的安全系数、完善安全管理法律等方面,加强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问题分析;应急
目录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城市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城市交通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尤其是轨道交通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但是由于城市轨道交通而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城市轨道交通是封闭环境下复杂动态的社会治安场所和安全聚焦点,是世界范围内暴恐袭击的主要目标和案件高发高危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已进入快速发展期,它很快将成为大型以上城市公共交通主力,当然也已经成为目前党和政府重点关注的安全领域。做好这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应按照安全管理发展趋势,以“一个重心、两个结合、三个关键、四方责任、五个加强”为策略,保障居民出行安全、城市安全,保证社会稳定、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提供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障。
随着我国城镇人口的不断增多,城市交通越发的拥挤,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推进,城市轨道交通浮出水面,不仅有效的解决了交通拥堵的现象,而且有效提高了运行的效率,更加方便的满足人们的出行。但是,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问题一直是交通部门研究的重要课题,如何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促进城市轨道的安全使用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讲述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有效举措和措施。(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轨道交通是交通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所出现的一种新的交通运输形式。当前在我国已经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包括地铁、高铁、有轨电车等等。轨道交通相比一般的城市交通,其行驶速度更快,运输量更大,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更小,交通效率更高。所以自从轨道交通问世之后,就迅速发展成为城市交通当中的重要部分。正是由于轨道交通在城市交通当中如此重要的地位,所以其安全问题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所以,尽快地到有效措施来提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尤其是预防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更是关系到城市交通状况的改善以及人们人身安全的大事。
目前,在许多城市之中,轨道交通都得到了很好的应用和发展,而且绝大部分地区的轨道交通都已经进入了网络化运营时代,轨道交通是城市交通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需要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对这些安全问题加以预防和处理,从而保证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为广大乘客提供一个安全、便捷的出行环境。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内容
二、国外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综述
公共交通在欧洲许多城市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与经济原因和环境问题都有关系。在城市中心和郊区区域提供的公共交通设施除了在空间和时间方面增加部署之外,还必须满足服务质量的要求,特别是在可靠性、安全性、舒适性和耐久性方面。欧盟的目标在于越来越多地促进公共交通的使用。欧盟认为,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地方交通,责任应当归属地方当局,而在
相应的立法中考虑国家和地方的具体特征是国家政府的职责。此外,欧盟关于公共服务要求的新法规(编号1370/2007/EC),清晰地认可了国家主管当局对于公共服务合同下经营公共交通服务的管理责任,公共服务合同下经营公共交通服务是所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现实状况。
目前的现实状况是,针对泛欧铁路系统开发的欧盟法律无法应用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且在欧盟层面上不存在针对城市轨道交通交付使用的标准化程序。尽管改变这种状态不是欧盟的责任,但欧盟仍致力于通过专题项目研究,试图提出一种适合于各成员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用框架或程序。
1.丹麦城市轨道交通安全
丹麦对于轨道交通系统的技术监督非常简单,Trafikstyrelsen是唯一的轨道交通系统技术监督、批准和验收当局。丹麦唯一的地铁系统是哥本哈根地铁,业主是Metroselskabet,运营商当前是MetroService。
哥本哈根地铁是丹麦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有轨电车于20世纪70年代初退出运营,1990年新的地铁计划在哥本哈根实施。在1990年以前,由于不存在关于城市轨道交通的特定法律和法规,铁路当局和业主(Restadselkabet,现在是Metroselskabet)遵循德国有关轻轨系统的法规(BOStrab)及其指南。对于哥本哈根地铁的规划、建设、审批以及运营过程,业主和铁路当局决定所有过程应遵循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标准EN50126、EN50129、EN50128。丹麦安全监管当局(Jernbanetilsynet,现在是Trafikstyrelsen)同意了这个决定,地铁的完整生命周期根据这些标准得到创立,这意味着一个独立的安全评审得以确定。丹麦安全监管当局根据生命周期,确定了里程碑计划,对于每一个里程碑,所有相关的文件通过安全评审员检查,包括审核和现场检查。对张家界风光
于每一个里程碑,安全评审员发布一份评估报告并附有对安全监管当局的建议,基于该建议和他们自己的活动,安全监管当局发布对于各自里程碑的批准。随着最后的批准,哥本哈根地铁被允许开始运营服务。
2.德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
在德国运营一个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必须持有由技术监督当局(TAB)与安全当局一致颁发的许可证,TAB和安全当局由联邦州政府所决定。所有基础设施和车辆的建造和运营必须符合BOStrab的特定条例、TAB和安全当局的指令,最后要符合普遍承认的技术规则。建筑工程需到TAB报告,证明法定的安全要求已经得到满足后才能开始,工程的连续的监控和支持文件必须由TAB完成(检查、测试,特别是安全相关部分的检查),TAB可以委派胜任的个人(评审员)对设计、使用的材料、安全要求、安全论证、运营商和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计划等进行检查。
3.德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
在意大利,当制造商提交一个新的轨道交通系统时,它必须提供一份被称为“客户技术规格国际标准”的文件。供应商可以自己进行安全研究,或者委托一个由其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RAMS)部门选择的外部顾问进行。安全研究本身必须包括定性和定量2种评价,使用的方法有初步危害识别列表、子系统和系统危害分析、接口危害分析、运营和支持危害分析、故障模式影响及危害
分析、故障树分析等方法。安全研究的责任在于制造商本身,外部顾问的活动由制造商的RAMS部门持续监控。在检查了系统的安全能力后,制造商必须向运营商或其他有需求的单位提供安全研究的结果。为了项目的启动获得批准,运营商必须有地方安全当局的授权。
4.葡萄牙城市轨道交通安全
国庆70周年手抄报内容在法国,批准过程取决于一部关于公众轨道运输安全的法令(编号2003-425,2003年5月9日颁布),该法令定义了批准过程的不同阶段和这些不同阶段的内容。2003年5月23日颁布了2份法律决议,第1份细化了不同安全案例的内容(安全定义案例、初步的安全案例
和安全案例),第2份细化了关于同意独立安全评审员的程序。安全定义案例(DDS)是运输组织当局(AOT)、国家安全当局的有关代表之间开始对话的第一步,其结构和内容(以及随后的安全案例的结构和内容)应按照2003年5月23日的法律决议强制执行。安全定义案例通过提出初步的安全和质量计划及主要特征(功能的、技术的、通用的安全目标)而建立起法律框架,同时还包括了适用于系统的一整套法规、标准和指令等。法令2003-425没有强制DDS须由独立安全评审员进行评估。初步的安全案例(DPS)详细指定了安全目标、要求、方法和原则等。在“项目的安全”章节中包含了初步危害分析(PHA),DPS还包括了对DDS所有章节的更新,尤其是关于安全方面最重要的章节:自然和技术风险、项目的安全、安全和质量的组织、参考的系统、测试程序等。DPS文件中应附加1份由某周杰伦新歌网
个EOQA (法国政府承认和认可的一种独立安全评估机构)提交的独立安全评审员报告。在某些情况下,几个EOQA可以参与同一个项目的不同子系统(如基础设施、轨道、机车车辆等)。DPS 由法国政府的代表批准。
我可以假装无所谓的离开是什么歌安全案例(DS)是最终的和最重要的文件,它包括DDS和DPS的更新,并且必须说明DPS 中描述的要求已得到满足。DS中包含危害日志,以跟踪在PHA中识别的所有危害,包括了所参考的证明文件(详细的安全分析、计算书、测试报告、操作和维护要求等),由同一独立安全评审机构递交的第2份独立安全评审员报告应包括在该文件中,DS文件给出了系统达到安全目标的保证。在有关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DS文件由运营商不断地更新和管理。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在现场测试之前增加另一个安全案例。这种情况是,如果某些测试需要在公众区域实施(经常是指有轨电车),或者如果需要第三方参与(典型的例子是,如果在系统正式地投入服务之前计划进行公众演示)。在这些情况下,必须提供一个授权这些测试的特定案例(DAuTE),以证明在测试期间采取了确保公众安全的防范措施。
所有公共交通系统的安全水平必须定期地(每10年)再评价。因此,安全案例必须保持更新,并且提交给独立安全评审机构进行评估,以保持系统运营的授权。
二、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现状
(一)轨道交通系统模式不够先进
三、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我国科技进步的产物,有效的解决了当下大城市的交通拥堵现象,能够有效的输送城市人口的出行,但是也面临着很大的困境,各种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某地铁无故停车、某地铁门挤压到上车乘客等新闻在网络上屡次被曝光,因此,为了充分发挥城市轨道交通的重要作用,必须要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性,才能够方便人们的安全出行。
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增长与机动化进程的启动几乎是同步发生的,国家汽车产业的发展与居民收入的提高相应加快了城市交通机动化的进程。这就迫使我国城市必须在原有的基础上既要容纳更多的人口,又要为民族汽车工业提供市场,而不象发达国家的城市那样有一个相对缓慢的相互适应过程。城市交通发展承受着城市化和机动化的压力,而且也受到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短缺的制约。
目前,在我国一些特大城市的中心地区已经形成了大量集中的客流走廊,城市现有的交通方式已经难以承受,表现为道路交通拥挤、停车困难以及随之产生的环境公害,甚至出现了城市中心区功能的衰退。将缓解城市交通拥挤作为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首要目的,是不得已的选择。由于城市交通拥挤的产生并不仅仅在于城市交通系统本身,更重要的是在于城市土地利用与城市交通系统发展的严重失衡,因此,各城市试图实施轨道交通主导发展的策略,形成轨道交通与土地利用相适应的一种城市空间增长模式,引导城市合理空间布局的形成和发展。从交通需求的角度来看,目前建设城市轨道交
通系统不仅仅是急需的,对有些城市来说,已经滞后了。在小汽车交通还未充分发展之前,建立集约化的公共交通系统,已成为当
务之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速度也是目前争论较大的问题之一。从我国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轨道交通项目来看,建设速度并不快。认为轨道交通建设速度过快的观点主要是针对现阶段各城市的实际建设量和提出的规划建设数据。轨道交通建设速度的影响因素很多,主要包括城市的财政承受能力,设计、施工能力和设备制造能力,城市交通和日常运转的承受能力以及建成后的运营管理能力等。不同的城市对建设速度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无论从世界范围的建设经验,还是理论分析来看,合理的建设速度还缺乏一个公认的数据。轨道交通建设速度的争论只是表象,其本质是对现阶段轨道交通建设指导思想认识的差异。在经济承受能力允许的条件下,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城市轨道交通基本网络的建设,应该成为现阶段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指导思想。
四、城市交通轨道中突出的问题及主要原因
(一)突出的问题
1.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
设备设施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才能确保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由于设备设施验收把关不严,导致设
备设施的质量不合格,一旦设备故障,将会导致列车运行延误,甚至运行中断,严重时会导致较长时间的运营中断,严重影响运营安全。西安地铁3号线采用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的“问题电缆”,埋下安全隐患,导致民众恐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设备设施的长期运行,检修不到位,设备设施的老化,也是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的另一种体现方式,如:2011年7月5日北京地铁四号线动物园站A口上行电扶梯发生设备故障,正在搭乘电梯的部分乘客出现摔倒情况,原因为A出口便梯的固定零件损坏,导致扶梯驱动主机发生位移,造成驱动链的断裂,致使扶梯出现逆向下行的现象。
2.人的不安全行为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最重要、风险最大的安全问题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员工不安全行为,体现在的业务不熟练,设备设施操作不熟练,应急处置不当导致的安全事件;2011年9月27日上海地铁10号线两列列车在豫园站至老西门站下行区间百米标176处发生追尾事故,导致200多人受伤,就是由于地铁行车调度员在未准确定位故障区间内全部列车位置的情况下,违规发布电话闭塞命令;接车站值班员在未严格确认区间线路是否空闲的情况下,违规同意发车站的电话闭塞要求,导致地铁10号线1005号列车与1016号列车发生追尾碰撞。二是乘客的不安全行为,主要体现在携带危险品乘车、违规使用设备设施等导致的安全事件;2013年7月19日下午在深圳地铁蛇口线黄贝岭站,有乘客携带的两箱锂电池突然起火,导致众多乘客产生恐慌,发生踩踏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轨道交通运营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军运会大多数城市缺少轨道交通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对一些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未能进行有效遏止,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安全控制保护区得不到保证。2017年12月6日深圳一非地铁施工单位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打桩施工作业,导致深圳地铁11号线红树湾南-后海下行隧道被打桩机击穿,列车严重受损,全线运行受阻,大量乘客滞留。目前,国内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和规范城市轨道交道建设和运营的,主要是各城市制定的地方法规,这些地方法规主要针对地铁运营治安管理、地铁设施保护、乘客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但对地铁企业运营安全管理缺乏系统、行业性的指引和规范。在管理体制上,对于投资、建设、运营、监管分开的管理方式,需要解决如何统筹考虑全流程、全寿命周期安全管理的问题;在安全监管上,要防止政企不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缺少外部监管的弊病。就目前的城市轨道安全监管机制来看,缺少有关法律法规来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在规划、投资、建设和运营期间的安全监管机制。
民事诉讼程序4.、自然灾害、人为破坏
随着社会的复杂多变,已成为人类安全最大的威胁,由于、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原因发生的火灾、爆炸等灾难性重大事件,往往会造成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以及运营中断,社会影响极为恶劣。1995年3月20日东京地铁内发生了一起震惊全世界的投毒事件,事件造成13人死亡,约
5500人中毒,1036人住院;事件发生的当天,日本政府所在地及国会周围的几条地铁主干线被迫关闭,26个地铁站受影响,东京交通陷入一片混乱。因此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也是影响运营安全的关键因素,必须加强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事件的预警和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问题原因分析
1.人的因素
城市轨道交通要以人为本,轨道安全管理也要以人为本。应充分考虑乘客的因素,保障广大乘客的安全。由于乘客的素质对轨道交通安全有很大的影响,很多事故都是由于乘客没有遵守乘车规则造成的,所以应加强对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的教育,减少由于乘客拥挤造成对轨道交通安全的威胁。另一方面,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疏忽引发事故的比例也较大,而且后果严重。几乎每一起重大事故都与工作人员的失职有关系。据韩国专家和媒体分析,导致大邱地铁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导致了火灾发生后司机失职行为。因此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技术教育、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紧迫的。
2.车辆的因素
在大邱地铁中虽然车站上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设备、自动淋水灭火装置,但是车厢内为了防止触电均没有安装这种装置。此外,车厢虽然使用的是耐燃材料,但在燃烧后会散发大量的有毒气体。因此车辆所使用的阻燃材料是否合格、安全装置是否充足有效,对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起着重要的作
用。同时,车辆是否符合运行要求、车辆技术状况好与坏,会直接影响轨道交通的运行安全。
3.线路的因素
轨道交通是一个封闭式的交通系统,线路是该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事故的产生与线路情况有一定的关系。如地面轨道交通平面交叉口的密度较大、区间隧道内的照明条件差、缺少信号标志等都会影响交通安全。
4.法律的因素
在韩国,现行的《消防法》只注重固定建筑和设备,而忽略了交通工具的安全法律政策。同样,在我国现有的轨道交通政策法规中,对安全管理虽有原则的、定性的要求,但缺少具体的管理条文及定量的衡量标准,也缺少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政策。
5.经济的因素
五、解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问题的有效举措
轨道交通作为现代化城市的快速交通工具,安全状况是其管理水平和各种质量的综合反映。“安全第一”是乘客的根本需求和首要标准。轨道交通的安全包括消防安全、行车安全、综合治理安全等诸多方面。除了一些突发性事故外,大多数安全事故都是有前兆的。为了更好地避免事故的发生,必须从以下各方面着手来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一)加大对工作人员和乘客的安全教育
城市轨道交通是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其运营的安全性也直接关系到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要想使得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更加有序,不仅需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同时也需要向人们进行安全教育工作,使其遵守城市轨道交通的制度,同时也可以让人们提高安全的意识。对于人们的安全教育工作还不到位,人们往往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城市轨道交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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