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漫江镇天赐源林蛙河鱼养殖基地诉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南区...
抚松县漫江镇天赐源林蛙河鱼养殖基地诉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南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补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吉行终2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慧源杨迪阎道清 
【审理法官】孙慧源杨迪阎道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抚松县漫江镇天赐源林蛙河鱼养殖基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南区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抚松县漫江镇天赐源林蛙河鱼养殖基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南区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公司】抚松县漫江镇天赐源林蛙河鱼养殖基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南区管理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吴来国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李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来国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李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来国李伟 
【代理律所】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抚松县漫江镇天赐源林蛙河鱼养殖基地 
【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南区管理委员会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补偿行政征收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证据不足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它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补偿的必要性问题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家畜家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放牧、开矿、采砂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本案系环境保护政策调整引发的行政争议,池南区管委会对水源地进行修复所实施的河流采样、清淤、分流等行为确系公共利益需要,但施工之前乃至施工进程中,对包括天赐源养殖基地在内的各承包户并无提前通知,而其清淤、分流工程势必对林蛙等养殖产生影响。因案涉地点已纳入江是哪个省的简称
水源保护区,天赐源养殖基地实际上已不能被许可继续在该区域养殖林蛙、河鱼,池南区管委会亦认可,天赐源养殖基地事实上无法继续经营,在此情况下,对其合法利益损失应当予以补偿,该种补偿本质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对私人合法权益损失给予适当性填补。    (二)关于补偿具体内容的问题    天赐源养殖基地提出的补偿请求主要包括两部分,即林蛙、河鱼价值及不动产(林蛙繁殖池、林蛙越冬池、看护房等)补偿。    首先,天赐源养殖基地的经营者刘魁元所持有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于2015年已经到期,未予按时续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自其行政许可过期后已经无权饲养林蛙、河鱼等野生动物。且案涉地区2016年起被划为水源地,依法不能饲养任何野生动物,天赐源养殖基地对此亦明知,因此天赐源养殖基地所主张的林蛙、河鱼价值损失,属于因当事人自己的原因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依法不应补偿。    其次,案涉地段划归水源地导致天赐源养殖基地的地上物无法继续使用,林蛙繁殖池、林蛙越冬池、看护房等均属于合法财产,对此应予以补偿。案涉评估报告系因未向当事人送达、程序违法而未被采用,但其评估价格及相应资产项目相对合理,本院予以适用。因池南区管委会于2019年作出补偿决定后,又作出案涉不予补偿决定,行政行为前后矛盾,此期间产生的利息应纳入补偿范围予以保护。    综上,天赐源养殖基地的上诉理由部分
成立,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当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6行初8号行政判决;    二、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南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抚松县漫江镇天赐源林蛙河鱼养殖基地各项损失16647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6647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抚松县漫江镇天赐源林蛙河鱼养殖基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南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4:29:0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刘魁元系吉林省抚松县泉阳林业局职工,2009年与松江河林业局林地产业处签订《沟系、河流两岸管护养殖承包经营合同》,承包了漫江林场12、13林班林地,该合同每年续签一次,最后一次是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5日止。2013
年3月,刘魁元注册成立了天赐源养殖基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同年3月20日,刘魁元以天赐源养殖基地的名义申请,抚松县林业局为其颁发抚松驯繁(2013-01)号《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0月25日,后该许可延期至2015年10月25日。2016年7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南区秃尾巴河集中式地表水纳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依据该文件规定,案涉地点已纳入水源保护区,池南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中心为水源保护区修复工作建设单位,为采集水流流量、围栏设计等相关数据,进而编制《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池南区水源地保护及饮水安全工程可行研究报告》,同意该工程立项,项目名称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池南区水源地保护及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为池南区重点项目中心。2018年3月,池南区重点工程项目中心通过招标,选定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水源地附近河流进行采样、清淤、分流等工作。天赐源养殖基地认为池南区管委会在河流上游的上述施工行为导致水质污染、下游断流,污水致使林蛙河鱼灭绝性死亡,林蛙孵化池、越冬池、木楞房等损坏,故于2019年4月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池南区管委会于2019年9月作出补偿决定。经天赐源养殖基地申请,原审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后池南区管委会未经征求天赐源养殖基地意见,单方委
托评估机构对天赐源养殖基地的孵化池、越冬池及木楞房等作出评估结论,并依据该评估结论作出行政补偿决定。因该评估程序违法,评估结论不能作为补偿依据,原审法院以行政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于2019年12月26日判决予以撤销,后池南区管委会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案涉不予补偿决定。本案审理过程中,天赐源养殖基地向原审法院递交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其损失予以评估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池南区管委会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南区秃尾巴河集中式地表水纳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池南区水源地保护及饮水安全工程可行研究报告》,对上述水源地进行修复所实施的河流采样、清淤、分流等行为系公共利益需要,系为净化水源采取的保护措施,其施工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在修复过程中,池南区管委会未进行行政征收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未对水源地周边区域实施土地及房屋等行政征收,亦未发布任何征收公告。因此,天赐源养殖基地主张池南区管委会应按照征收法律规定予以补偿并申请按照征收程序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池南区管委会作出的不予补偿决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天赐源养殖基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天
赐源养殖基地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天赐源养殖基地上诉称,2009年,刘魁元与松江河林业局林地产业处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2013年登记注册了天赐源养殖基地并取得了相应行政许可,经营期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2018年3月23日,天赐源养殖基地得知池南区管委会在未送达任何征收手续且未进行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将林蛙、河鱼栖息越冬繁殖的河流截流、挖掘,造成水质污染,林蛙、河鱼窒息死亡,同时该区域被池南区管委会永久性使用。池南区管委会的行为给天赐源养殖基地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依法征收补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判决池南区管委会对天赐源养殖基地补偿人民币200万元(以评估结论为准)及利息,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抚松县漫江镇天赐源林蛙河鱼养殖基地诉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南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补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