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峰被判了多少年:
陈世峰被判了多少年?
陈世峰被判了多少年?
答案是:20年
问题一:江歌母亲可否再上诉能否在华索赔?
1,如果江母对审判结果不满,是否可以在日本的法律程序中再
上诉?
当事人是日本的检方和被告陈世峰方面,对审判结果只有检方可以提起上诉。所以江歌妈妈作为遗属是没有办法再上诉的。如果最
终判决结果在15年以下,那么遗属可能会得到检方的同情,检方如
果对结果不满,他们可以提起上诉。但是如果最终判决结果在15年
以上,比如说18年,那么检方是不会去做出上诉的决定。
2、在中国能否对陈世峰发起民事诉讼争取赔偿金?
由于陈世峰是成年人,父母在中国财产不会涉及到赔偿的范围。
在陈世峰服刑结束后,他作为外国人会被入管局强制遣返回国,当他被强制遣返回国后,在他回到中国后一般来说日本法院的民事
赔偿的判决是否还有效呢?这个很难说。通常是在日本在判决在中国
江歌案件真实过程是没有任何效力的。
3、庭审最后一天,辩方律师一直强调刘鑫作证的内容是,
是虚伪的内容,他说检方不应该相信刘鑫的证词。但证人究竟是不
是做伪证这个很难去判断,所以证人去被追究伪证的责任通常是不
会发生的。(澎湃新闻)
日本明治大学法学系教授铃木贤此前在接受德媒采访时表示,根据日本司法判决的惯例,普通刑事案件中,如果行凶者杀害的人数
为1人,那么法庭在量刑裁决时通常不会做出死刑判决。他还表示,
虽然以前也有过民间请愿促成司法严判的案例,但这样的例子非常
稀少。
据报道,负责江歌案件的律师的助手井上秋也表示:“本来日本就是个不提倡死刑的社会,虽然他们没有废除死刑,但想要嫌犯被
判死刑,是要犯下非常严重的罪行。在这次事件中,凶手就是杀了
江歌一个人,如果同一个事件被害者两个人或者以上,被判死刑的
几率会高一点。非常理解江歌母亲的心情,但日本法律就是这样。”
针对这个问题,江秋莲表示,“我要知道能判死刑,我就不去努力了,正是因为不确定,我才这么努力地在做。”至于案件的民事
诉讼和索赔问题,江秋莲表示已考虑对陈世峰的民事索赔,但不包
括刘鑫,同时将把这一切交给律师处理。江秋莲还说,“我能做的,都尽可能给女儿最多,遗憾是她所有梦想都没有实现。我不后悔她
来日本留学,留学不是她死亡的必然原因。”(中新网)
问题二:陈世峰为什么不能在中国审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表示,针对此案,日本和中国都有刑事管辖权,日本有属地管辖权。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剑波解释说,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一个国家的人在别的国家实施刑事犯罪,犯罪地所属国即享有管辖权。而且,由于犯罪地所属国对犯罪人的管辖通常更为便捷和有效,就
会在事实上形成属地管辖优先。以江歌案为例,该案发生在日本,
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日本也会根据属地管
辖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其行为进行审判,日本法院如果对
其作出刑事判决之后,其就要在日本服刑。
王剑波表示,就管辖问题来说,日本具有属地管辖权。
江歌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也会根据属地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嫌疑人进行审判。
王剑波说,日本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之后,其就要在日本服刑。
时延安表示,中国有属人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剑波表示,故意杀人是严重暴力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依据属人管辖原则也有权进行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王剑波解释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回到中国,或者经过日本法院判决接受刑事处罚以后回到中国,我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法对其享有追
诉权。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
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江歌案,如果陈世峰回到中国,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则由其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
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王剑波提醒说,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
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并经过外国审判的,法条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以依据
刑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制日报)
问题三:案件的事实是怎样的?
12月11日上午10时法庭开庭,第一天的审理流程主要包括检
方举证、被告人陈世峰做陈述以及法医做尸检报告等。检方在举证
中指控陈世峰犯有恐吓罪与故意杀人罪。由于陈世峰此前曾多次强
迫刘鑫(陈的前女友、江歌的室友)复合,并且威胁要将其内衣照片
公开,因此检方指控陈世峰犯有恐吓罪。
至于故意杀人罪,检方认为陈世峰在前往江歌住处前准备了水果刀,并且有明确的计划性。根据检方的举证,警方在陈世峰所在的
大学研究室中发现了水果刀的刀套,但是并没有到刀。
同时,陈世峰在前往江歌家的途中,没有按常理乘坐地铁,而是走了两站后才买了张单程的车票,并且当天还特意带了换洗的衣物等。因此,检方认为陈世峰的杀人动机强烈、计划性明显。
对于检方的指控,被告方及其律师仅承认犯有恐吓罪,但并不承认犯有故意杀人罪。陈世峰的律师指出,陈世峰当天去江歌家主要
是为了沟通恋爱方面的问题,并不是为了去杀害江歌或刘鑫;陈世峰
当天之所以携带换洗衣物并且多走了两站是因为他并没有通过智能
手机到自助投币洗衣机。
至于杀人证物的水果刀,陈世峰的律师称那是刘鑫递给江歌的,陈世峰在与江歌夺刀过程中误伤江歌造成其死亡,而此后陈世峰又
连续刺了9刀是因为考虑到高昂的费用,不想给家人添加负担。
除了检方与被告方外,当天作为法医的东京大学教授延濑博太郎也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延濑指出,江歌的致命伤是左颈总动脉被刺,由失血过多而造成死亡,脖子处共有11处至12处伤口,但是并不
能确认致死江歌的关键一刀是第几刀。
第2天:江母首出庭曾劝女儿小心陈世峰
在12月12日上午的庭审中,江歌母亲江秋莲的出庭陈述,补充了案发当晚的一些细节。
根据江秋莲的陈述,她在2016年11月2日晚与江歌共进行了约
1小时40分钟的语音通话,而就在结束通话后的第8分钟,江
歌不幸遇害。在母女俩的语音聊天过程中,江歌将刘鑫与陈世峰分
手的事情告诉了妈妈,江秋莲则提醒江歌“宁可得罪君子,不要得
罪小人。你要小心他打你。”江歌当时回复称“你放心,我不会跟
他动手的,日本很安全,出了问题警察马上就来”。
除了回忆当晚的聊天内容外,江秋莲还谈及了江歌对未来的规划。江秋莲说,江歌不想毕业后回国考公务员,而是希望留在日本,等
到有一定经济实力后开一个不盈利的小酒吧,并将妈妈接到日本等。
由于在第一天的庭审中,关键证物水果刀的来源仍存有分歧,所以检方也就此向江秋莲提问。江秋莲则表示,没有听说过江歌用水
果刀防身,也没有听女儿说过刘鑫带水果刀防身。与此同时,陈世
峰所在大学的导师称,自己曾买过一样的水果刀,但并没有拆开包装。
在当天下午的庭审中,基于此前刘鑫的供述内容,使得她与陈世峰的恋爱关系的前后细节得以明确。2016年4月底,刘鑫与陈世峰
在大东文化大学研究生院相识。因为陈世峰在课堂上的发言很有想法,由此使得刘鑫对其颇有好感,两人交往后于2016年6月开始同居。
同年8月,刘鑫与陈世峰在同居房内吵架,并因被陈世峰赶了出去而不得不在朋友家借住一晚。刘鑫曾向江歌倾诉与陈世峰之间的
事情,江歌劝刘鑫不要再与陈世峰联系。此后,陈世峰曾多次希望
与刘鑫复合,但均被拒绝。
第3天:刘鑫出庭作证否认递刀给江歌
在12月13日的庭审中,作为江歌案最重要的证人刘鑫出庭作证。但是,她并没有直接出现在法庭中,而是被安排在东京地方法院的
另一个房间内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作证。
在当天上午的庭审中,本应作为陈世峰一方的证人突然因故取消出庭作证,使得上午的庭审只进行了20多分钟便结束。后有媒体报
道称,被告方证人缺席是因为接到了恐吓电话。
作为现场证人的刘鑫是从当天下午13时15分开始出庭,接受检方、被告方律师以及法官的问询。被告方律师主要在水果刀与关门
问题上提出了质疑。被告方律师认为,刘鑫与江歌居住周边至少有
8家刀具店,所以水果刀不是陈世峰的。对此,刘鑫则否认递水果
刀给江歌,并表示家里只有两把菜刀,没有水果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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