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一审判决内容,以及如何从法律角度解析
江歌案⼀审判决内容,以及如何从法律⾓度解析
原判决如下:
2022年1⽉10⽇,⼭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命权纠纷案作出⼀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效之⽇起⼗⽇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2016年11⽉3⽇,江秋莲的独⽣⼥⼉江歌在⽇本东京被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刘暖曦是江歌在⽇本留学时的同乡、好友。案发前两个多⽉,刘暖曦因陈世峰不同意与其分⼿产⽣争执⽽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她与⾃⼰同住。2016年11⽉2⽇15时许,陈世峰到刘暖曦与江歌同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刘暖曦向已外出的江歌求助。江歌提议报警,刘暖曦以合住公寓违反当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闹⼤为由加以劝阻,并请求江歌回来帮助解围。江歌返回公寓将陈世峰劝离。之后,江歌返回学校上课,陈世峰则继续尾随刘暖曦并向其发送恐吓信息。刘暖曦为摆脱其纠缠求助同事充当男友,陈世峰愤⽽离开并给刘暖曦发信息,称“我会不顾⼀切”。期间,刘暖曦未将陈世峰纠缠恐吓的相关情况告知江歌。当晚23时许,刘暖曦因感觉害怕,通过要求江歌在地铁站等她⼀同返回公寓。11⽉3⽇零时许,⼆⼈汇合后⼀同步⾏返回公寓。⼆⼈前后进⼊公寓⼆楼过道,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携⼑冲⾄⼆楼,与⾛在后⾯的江歌遭遇并发⽣争执,期间⾛在前⾯的刘暖曦打开房门,先⾏⼊室并将门锁闭。陈世峰在公寓门外,
⼿持⽔果⼑捅刺江歌颈部⼗余⼑,随后逃离现场。刘暖曦在屋内两次拨打报警电话。江歌因左颈总动脉损伤失⾎过多,经抢救⽆效死亡。此后,江秋莲与刘暖曦因江歌死亡原因等产⽣争议,刘暖曦还通过⽹络⽅式对江秋莲发表过刺激性⾔语。江秋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死亡赔偿⾦、丧葬费、误⼯费、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共计2070609.33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告知和提醒,在⾯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保⽽置他⼈的⽣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持496000元。对于江秋莲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不予⽀持。本案中,江歌在救助刘暖曦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因此遭受了巨⼤伤痛,后续⼜为赴国外处理后事⽽奔波劳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论,进⼀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200000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基于民法诚实信⽤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
⽌他⼈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者的刘暖曦,对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江歌作为⼀名在异国求学的⼥学⽣,对于⾝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给予了真诚的关⼼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失去⽣命,其⽆私帮助他⼈的⾏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但没有⼼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以不当⾔语相激,进⼀步加重了他⼈的伤痛,其⾏为有违常理⼈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众代表旁听了宣判。
来源、青岛城阳区⼈民法院
法律视⾓
⼈的⾝体健康权,⽣命权是⾃然⼈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任何机构都不得侵犯!那么法律对⽣命权是怎么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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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权相关法律解释
《民法典》第1002条指出公民依法享有⽣命权,系在《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命健康权”基础上修改⽽来。从《民法通则》之后《⼈⾝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对⽣命权有关规定的⽴法变迁可以看出,传统意义上,⽣命权仅为消极防御权,侵害他⼈⽣命权的,应当赔偿权利⼈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民法典》⾸次将⽣命尊严与⽣命安全并列,规定⾃然⼈有权维护⾃⼰⽣命尊严的权利,即⽣命权包括⽣命安全和⽣命尊严两个⽅⾯,将⽣命权属性从传统的消极防御权能向兼具消极权能和积极权能的转变。
⽣命权的内容
理论上认为,⽣命权的内容包括⽣命安全维护权和⽣命利益⽀配权。⽣命安全维护权的⾸要内容,是维
护⽣命延续。具体包括禁⽌他⼈⾮法剥夺⽣命,为维护⽣命安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或排除危害等。关于⽣命权包含的⽣命利益⽀配权,实际上关乎⽣命权⼈可否处分⾃⼰的⽣命。对此,传统理论持否定态度。根据本条规定,⽣命权的内容包括维护⽣命安全权和维护⽣命尊严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对⽣命的维护以及不被他⼈侵害、要求他⼈尊重的权利。⽣命安全维护主要通过防御的⽅式⾏使,包括⽣命权⼈对⽣命利益享有的消极维护权以及在遭受侵害时享有的积极防卫权。从⽂义上看,本条并未明确规定⽣命利益⽀配权,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亦有民法学者建议本条并未明确规定⽣命利益⽀配权增加关于安乐死的规定,但并未被⽴法采纳。学理上认为,⽣命利益⽀配权是有限的,必须依法⾏使。
(摘⾃:最⾼⼈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作领导⼩组主编,《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格权编理解与适⽤》,⼈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131-132页)
侵害⽣命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1)侵害⽣命权的⾏为。侵害⽣命权的⾏为在构成侵权的同时,往往触犯刑法。但是,民法上构成侵害⽣命权的⾏为,并不⼀定构成刑事犯罪。⽐如,因悬挂物发⽣脱落、坠落造成他⼈损害,所有⼈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未必会构成犯罪。
(2)损害后果。所谓侵害⽣命权的损害,是指被侵权⼈死亡的事实。如果侵权⼈意图剥夺他⼈⽣命,但是事实上未致他⼈死亡的,这时往往发⽣侵害⾝体权、健康权的问题。
(3)侵权⾏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害⽣命权的违法⾏为与⽣命权丧失的损害事实之间,须具备因果关系。
(摘⾃:最⾼⼈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作领导⼩组主编,《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格权编理解与适⽤》,⼈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134页)
侵害⽣命权的归责原则及民事救济⽅式
(1)关于侵害⽣命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问题。由于侵害⽣命权可能因多种侵权⾏为引起,⽐如道路交通事故、产品责任事故、医疗事故、⾼空抛物等,都有可能致⼈死亡,侵犯他⼈⽣命权。因此,确定侵害⽣命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当根据本法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分别适⽤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2)民事救济⽅式。
损害赔偿。根据本法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停⽌侵害、排除妨害。当有⾮法侵害⽣命的⾏为和危害⽣命的危险发⽣时,权利⼈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江歌案件真实过程保护⾃⼰,排除危害。
应当看到,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物技术的发展,对⽣命权提出了新的命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堕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药物试验、基因复制、⽣命复制以及安乐死技术等,都对⽣命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摘⾃:最⾼⼈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作领导⼩组主编,《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格权编理解与适⽤》,⼈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134-135页)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条 ⾃然⼈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法⼈、⾮法⼈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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