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
培养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
“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科学是技术,而正义则是道德,法律与道德始终如影相随。这要求我们不仅要从规则的角度学习法律,更应从价值与道德的角度体会法律的精神。因此,传承法律职业道德,解析正义成为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使命。
一、道德培养――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使命
在法律秩序的构成中,法律职业者作为主观性因素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而职业修为的提高取决于法学教育的成熟与深化。
(一)道德传承是法律职业的品格与精神所在
公平、正义、平等等伦理价值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法律职业者是将法律中蕴含的公平、正义体现在具体事件之中的操作者,他们所担当的社会角要求他们本身必须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以及道德认知能力。台湾学者史尚宽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因此,法律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律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程度。
如果法律技能是法律职业的专业基础,职业道德则是法律职业的品格和精神所在。法律职业道德以保证法律职业的公共性,防止技术性畸形发展为使命,是防止职业主义及其职业化过程中,职业体过分的利益驱动对公共利益产生威胁和损害的必要手段。如果没有法律职业伦理,那么法律家纯粹技术性的功能也会受到威胁,无论律师或法官,在职业共同体形成之前,其内部就已经酝酿着一种职业的荣辱感,进而发展为一种传承后世的法律职业伦理,它从集团内部维系着这个团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并使其职业行为获得足够的社会公信力。因此,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承作为法律职
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甚至可以说,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是法律职业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没有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不存在成熟的法律职业。
(二)道德培养的缺失是我国法学教育深化的障碍
法治目标实现所包含与依托的道德价值,决定了法律人才的培养应该是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结合下的素质教育,是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相结合的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教育的使命不仅在于传授法律知识,更在于涵养职业精神。
如果将法学教育的发展分为知识传授、技能培养、精神传承三个阶段,目前我们尚未跨越法律知识传授这一低层化阶段。无论是教育目标和实施体系,还是其课程内容设计和授课方法等方面均体现着明显重法学知识宣讲、欠缺职业道德传承的特点。有关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并未列入教育部确定了本科法学专业
十四门核心课程中,同时,作为法律职业准入司法考试也有意无意体现出“法条崇拜”倾向。即使是目前时尚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中,也仅仅只在试图从知识讲解向技能培养进步,尚未演进到伦理传承的境界。没有根本上改变“以理解法律含义、讲授法律知识为主”的教育宗旨。忽略了更为终极意义的职业伦理和人文关怀,折射出目前我国转型社会中,“重功利胜于重传承,求专业知识胜于求人文教养”的应急性、浅层化现状。即使有些院校开设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授课内容、方法上均存在着时势政策倾向严重,与专业教学割裂,忽视职业针对性,缺乏实用性、科学性等弊端,导致法道德教育的僵化与孤立,从而流于形式,难以得到专业认同
二、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的实现
蔡元培在《对于新教育之意见》一文中说“政治家是以谋现实幸福为其目的,而教育家则以人类的终极关怀为其追求。故而前者常常顾及现实,而后者往往虑及久远”,因此,具有永恒意义的道德与精神涵养是教育的使命所在。然而正义观、使命感、公共责任等道德人文价值观是否能够在课堂中得以传授?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预期目的应
当如何定位?成为法律职业道德培养中亟待澄清的问题。
(一)以道德认知为目的
学习法律的意义
从广义上说,法律职业道德属于知识范畴,有着自己独特的体系、逻辑和评价标准,这决定了可以通过课程设置的方式,实现道德知识的直接授受,培养道德认知。同时,道德的涵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道德知识对于个体的多少价值不仅在于实现从‘不知’到‘知’的跨越,更在于从‘知’到‘信’的(信服、信念、信仰)的提升。……单单靠一般课程的教学和校园文化的影响,显然不足以形成学生坚实深厚的关于道德价值的理解。”因此,学院式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功能是有限。基于这种有限性,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应当定位于提高受教育者的道德认知能力,通过系统的教育,间接影响其职业态度和行为。
根据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活动之间的联系,这种认知具体可以分解为四个层次:对道德评价的认知、对道德准则的认知、对道德根据的认知和对道德冲突和道德理论的认知。从而将不同的道德理由整合为连贯一致的形态,提高学生‘进行反思性的道德判断能力’,培养伦理问题意识;培养伦理推理能力;培养伦理选择能力。如此锁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目标的意义在于,避免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作用泛化,以致将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复杂性和丰富内涵简单归结为“道德教化”,从而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湮没于大众化的道德提升工程中。
(二)以法律信仰为核心
信仰是通过内在确定表现出来的终极价值观,是一种精神上的认同感和归依感,表现为对一定观念体系的信奉和遵从,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强烈责任感。法律职业的存在本身决定了法律是其安身立命之本,法
律共同体的凝聚力在于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职责与身份决定了法律职业者的终极价值观应当是对法治的精神追求,并以法律信仰为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信仰“蕴涵了一定的法理,载述着一定的道德关切,寄托着深切的信仰”,是法律职业者对法的理性、情感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结合体。这种信仰应当是一种建立于理性
基础上的精神信仰。法律既为一种规则体系,同时也是一种价值体系,因此,法律信仰不是单纯的规则信仰而应是一种价值信仰,即忠诚于法律的价值而非法律的形式。它要求信仰主体具有自我反省精神和能力,并致力于追求法的价值的实现,将法律的逻辑力量与道德品质完美地融为一体,以保证法律的普遍有效性与正当性。因此,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者恪守职责的保证和体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在于形成对法律的确认、信服和忠诚意识,培养法律至上的道德素质,以及价值追求的使命感。
(三)以责任伦理为基础
“如果法律仍旧是一项职业的话,必须采取一些手段向学生灌输责任和义务的意识,这是一种职业的精髓。”作为一种职业精髓,法律职业道德是一种责任伦理,“其主体内容是规则――法律职业者应当遵循的职业伦理规范和准则,这些规范和准则的意义主要在于分辨责任――法律职业者区别于其他职业者的责任以及各特定法律职业角不同的责任。它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与法律专业知识和技术紧密相连的。法律职业伦理的责任伦理性质意味着,一个法律职业者职业角承担的好坏,要通过他所履行的职责来
检验”。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必须以特定身份的职业责任为核心,这种责任更多来源于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如法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暴行不得忌恶如仇,而应当保持超然中立进行无罪推定;律师可以为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而且必须尽职尽责,这种以职业责任为核心的伦理道德与普通伦理显属抵触,然而律师制度是程序正义的运行机制,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有其特殊的使命和社会职责。因此,显然不能以大众化的普通道德来评判、审视法律职业者的行为。
因此,通过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设置“律师与法官的素质要求”、“法官的角定位”、“法官怎样运用法律规则”、“司法中的歧视问题”、“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法律与社会公正”、“法律与贫困”等内容。引导学生从社会的角度思考法律的价值,从法律职业的角度追求社会的公正,领悟法律职业者的责任感,提高道德认知和选择能力,以适应多元文
化背景下多种多样的伦理困境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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