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作业答案
第一章法理学绪论
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
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学习法律的意义
五法律的价值
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
答:法理学基本问题主要包括3个: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律前2个问题是法律
的本体论问题,后1个问题则是法律的认识论问题.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的地位
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即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
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
3法学的方法论.除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之外,法理学还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学的方法,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为整个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
答: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一般的科学方法;具体的科学方法;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
答:20世纪以来,随着殖民地的独立,法律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一系列社会、劳动、教育、经济等社会立法大量出现.这时期的法学理论也异彩纷呈,原来的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法学流派出现了新的面目,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法学流派又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诞生,如行为主义法学 、存在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
西方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法学的发展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
2、中国法学的未来展望
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经过了比较曲折的发展,形成了比较有自己特的一门法律基础学科,预计将来会以更加蓬勃发展的态势向前迈进.
一树立学科形象.大力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树立 法律至上的观念,让法理学真正成为一门社会科学,并形成自己的学术传统.
二增强法理学的社会实践属性
法律是社会实践很强的一门学科.法理学固然有其深厚的理论特,但是,他必须与社会生活相联系,其理论应该建立在具体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上.
三法学流派的逐渐生成.
四与其他学科之间日益密切
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联系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而逐步加强.
五法理学学科的国际化.
随着国际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方面的日益加强,我国法理学与外国法律理论法理学、法哲学方面的学者的交往也日益密切.
3、谈谈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
答:法学教育之存乎,则法治益兴,国家益盛.可见,法学教育关乎法治立与兴,国家安与盛.在法治建设不断开展和深入,法律信仰逐渐萌生的新时代背景下,法学教育成为了这整个过程的关键词之一.
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至今,毋庸置疑,已经在诸如办学规模,培养模式,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突破性发展.但也存在着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国际竞争力不足,办学层次不合理以及就业前景不明朗等问题.通过改革和发展,中国法学教育最终走上持续稳定的健康之道,法治建设也将更好更快地得到发展.
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前景
答: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必然,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正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有着深刻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是员工必然趋势,是员工社会法治文明和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产生和成熟相应的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体,
是一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和运用法律的人,是现代社会中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他们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 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精神力量、人力资源和制度保障.
第三章历史的法
1、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有什么区别
答: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都是社会行为规范,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原始社会的习惯能够转化为法.并且,它们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史的联系,在形式上相似.然而,二者存在以下的区别:
一、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法律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
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
二、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原始社会习惯是在生产资料氏族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原始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而刚刚产生的法是在生产资料奴隶主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要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
三、二者调整的内容不同
原始人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如果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法律就不可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整功能.
四、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原始社会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共同利益;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可见,法律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原始习惯具有平等性,而无政治彩.
五、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原始习惯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与地域无关,遵循“属人主义”原则;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即一般适用于一定地域中的所有居民,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而不分其属于何种血缘,即与血缘无关,遵循“属地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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