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
豫扶贫组[2015J 4号
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权和扶贫项目审批权改革要求,提高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加快 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贫困众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 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4〕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项目(下称“项目”)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国有贫困农场项目、国有贫困林场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乡镇申报、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县乡组织实施、乡镇初验、县级验收的项目管理制度。国家、省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项目管理负总责。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试行乡级报账制度。
扶贫开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残联、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管理有关情况。
第四条农村种植致富项目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省级统筹、分级监管、县负总责;
(二)工作到村、扶持到户、精准帮扶;
(三)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
(四)农户主体、自愿申请、因户施策;
(五)规划引领、突出特、因地制宜;
(六)强化督导、注重实绩、奖优罚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和扶贫开发战略目标,编制脱贫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抓好项目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扶贫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管理工作,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项目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培训、扶贫贷款贴息、扶贫重大专项、扶贫改革试点及其它方面。
探索实施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涉企扶持资金基金化管理等项目。
第八条项目主要支持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 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实 施精准扶贫,瞄准贫困村和贫困户,做到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 用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各级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省级主要负责全省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备案、 监管和检查,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项目绩效评估等;
(二)市级主要负责辖区内规划编制,项目备案、监管,协 调指导项目实施,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等;
(三)县级主要负责本县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组织实施、 监管和验收,项目绩效自评,以及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等;
(四)乡级主要负责本乡镇规划编制,项目申报、实施和竣 工后初验,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将项目落实到村到户,完善项目 相关档案等。
第十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在征得受
益贫困户同意后,项目可由项目申报单位协议委托受益村民委畏. 会、扶贫龙头企业、农民
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科技推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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