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提高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和项目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参照国家和省现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是指省委、省政府为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阶段性战略目标,在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设立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和项目是省委、省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重要补充。
第三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两大类。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坚持按项目计划组织建设、按项目计划管理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和县级报账制管理原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既要科学规划立项,又要便于操作、节约成本,最大限度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2、突出特、兼顾一般。
3、择优立项、注重实效。
4、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农村种植致富项目第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为重点,坚持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等综合配套;产业化经营项目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地区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重点扶持优势农产品产业和成长中的中小型龙头企业,培育和发展项目县农业主导产业,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项目区农民增收致富。
第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要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应按流域或灌区统筹规划,水源有保证、无污染,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原则上单个项目区面积不低于1000亩,可由2—3个相对集中
连片地块组成。土地治理项目亩平财政投资标准以当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丘陵山区的财政资金投资标准为准。
第七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采用财政补助形式扶持。重点扶持项目区域内具有地方特、资源优势明显、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立项应符合的条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投产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上一年度未出现亏损;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50%、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强、财务状况良好、项目发展前景好、市场竞争力明显,  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企业及法人代表信誉度高、与当地优势农产品基地或农民建立了紧密利益联结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立项应符合的条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投产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上一年度末出现亏损;有30名以上的农民成员,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经营状态良好,资产总规模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资金总额;产权明晰、机制合理、章程规范、制度完善;财务规范、独立核算、盈余返还。严格限制的项目包括: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以及对环境有明显污染的项目。
第八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县级自定、市级审核、省级备案制管理。各项目县可单独确定土地治理项目或者产业化经营项目,亦可两者兼选。但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安排总额不得超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总额的50%。项目上报文本(项目实施方案,下同)按当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编制。市(州)农发办负责将审核通过的项目上报文本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省农发办备案确认。对不符合立项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县农发办须重新选项后逐级报省农发办重新备案确认。项目一经备案确认,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省农发办重新备案。省财政厅将根据正式备案的项目计划下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九条  市(州)农发办应在每年4月底之前向省农发办备案当年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项目建设期为1年。
第十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国家和省农发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总投资由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组成。财政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在每年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市(州)及项目县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安排财政资金配套。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包括农村集体和农民投工投劳折资,自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财政资金的6%;产业化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为加强县级农发办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各项目县农发办每年按分配的省级财政专项用于土地治理的资金的2.5%统一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各项支出。若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用于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l、水利措施。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等。
2、农业措施。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沥青;当地优势农产品基地配套设施建设等。
3、林业措施。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水源涵养林、水上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等。
4、科技措施。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和培训等。对项目区优势农产品基地农户购买的良种、种苗、生物农药和肥料可按不超过购买价格的60%进行补贴,但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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