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休闲农业补贴优惠新政策
一、优惠类政策
税收优惠: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用水用电优惠:
1、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
2、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政策。
二、补贴类政策
国家给予农村合作社的补贴政策有土地流转补贴、贷款补贴、购农机补贴、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农业保险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具体项目的申报还要根据各省市的具体情况有些不同。全国很多地区对合作社土地流转有补贴,比如浙江新昌县对流转土地种植水稻20亩(蔬菜30亩、其他50亩)以上给予经营业主和流出户一次性奖励每亩150元。
根据财政部去年年中发布的《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规定,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的支持力度。要求在试点阶段,主要选择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区域范围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对个别流转耕地面积较大的,也可以在项目区域范围以外单独立项扶持。降低合作社等申报主体成立时间和单个项目治理面积等“门槛”,简化项目申报程序;探索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扶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按照谁申报、谁实施、谁管护的原则,将项目建设和管护权一并移交;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财政资金除用于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外,还可对育秧设施、粮食晾晒烘干设
备、仓储物流、农机具库棚等配套设施进行适当补助。继续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补助,形成资产交由农民合作社特别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和管护试点,扩大试点范围,跟踪试点成效,及时总结经验。建立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使用、管护一体化的新机制,保证农业综合开发建设成果长期发挥效益。
鼓励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贷款、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取资金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发展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现代农业。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贷款,中央财政予以贴息。拓宽融资渠道,除政策性银行外,把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也纳入贴息范围。允许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补助、自筹资金“三位一体”、贷补结合方式,吸引金融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快建设进度。
三、涉农项目扶持类政策
另外,在专项扶持类方面,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有扶持。国家农发办在《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试点的意见》规定,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单个项目申报实施面积,原则上农民合作社试点项目平原地区不低于5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300亩,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每亩
土地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1500元/亩。农村种植致富项目
在产业化项目的扶持方面,国家农发办68号文件对项目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原则上要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产业规划(2016-2018年)》,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采取“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
但是,对申报项目的合作社也设立了相应门槛:要求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农业部等7部委决定,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涉农项目扶持类政策的扶持资金力度大,覆盖范围相对较小,需要在项目通知后申报
争取。我国专项扶持里涉农项目比较多,比如: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要求单笔贷款不低于100万,不高于6000万。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扶持资金80-160万。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集中供气等沼气工程项目,扶持资金20-80万。“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扶持资金100万左右。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扶持资金龙头企业100-300万,合作社50-150万。
四、农产品流通政策
鼓励和引导合作社与城市大型连锁超市、高校食堂、农资生产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
五、人才支持政策
从2011年起组织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每年培养1500名合作社带头人。继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基层合作社辅导员。鼓励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合作社。
休闲农业的发展概况
国际休闲农业发展
(1)起步阶段:19世纪50年代,代表:法国巴黎贵族返乡游;意大利成立农业与旅游全国协会。
(2)发展阶段:二战后,特点是观光农园。
(3)扩张阶段:20世纪60年代初,具体表现为休闲项目加入农场、庄园的规划,观光休闲农业繁荣。
(4)成熟阶段:80年代以后,度假农庄、教育农园、市民农园等兴起。
2013年3月26日,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现场交流会在南昌举行,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局长张天佐介绍,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发展拓展了农业功能,提高了农业综合效益,正成为繁荣农业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拉动国内消费和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途径。
有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共有8.5万个村开展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活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经营主体达到170万家,其中农家乐150万家;从业人员2800万,占全国农村劳动力的6.9%;年接待游客8亿人次,实现营业收入超过2400亿元。根据农业部对全国13.5万家典型休闲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农民占其从业人员的92.4%,其土地产出率每亩接近12000元,是全国农业用地平均产出率的6.2倍,经营休闲农业的农民人均产值5.41万元,是同期全国农业劳动力人均产值的2.75倍。
乡村旅游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并呈现出多样化发展的态势。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乡村旅游开始飞速发展。进入21世纪,乡村旅游已进入一个全面发展的时期,旅游景点增多,规模扩大,功能拓宽,分布扩展,呈现出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态势。但报告分析认为在各地乡村旅游快速发展的同时,选择适合自身特的发展模式至关重要,我们的报告是国内第一份对乡村旅游发展模式进行系统阐述的报告,现具体介绍其中的三种:
一、个体农户经营模式
个体农民经营模式是最简单和初级的一种模式,它主要以农民为经营主体,农民自出经营,通过对自己经营的农牧果场进行改造和旅游项目建设,使之成为一个完整意义的旅游景区(景
点),能完成旅游接待和服务工作。通常呈现规模小、功能单一、产品初级等特点。通过个体农庄的发展,吸纳附近闲散劳动力,通过手工艺、表演、服务、生产等形式加入到服务业中,形成以点带面的发展模式。
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的“农家乐”就是这一经营模式的典型代表。如湖南益阳赫山区的“花乡农家”和内蒙乌拉特中旗的“瑙干塔拉”,通过旅游个体户自身的发展带动了同村的农牧民参与乡村旅游的开发,走上共同致富的道路。
二、农户+农户模式
农户+农户模式是由农户带动农户,农户之间自由组合,共同参与乡村旅游的开发经营。这也是一种初级的早期模式,只是通过农户间的合作,可以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在远离市场的乡村,农民对企业介入乡村旅游开发有一定的顾虑,大多农户不愿把资金或土地交给公司来经营,他们更信任那些“示范户”。在这些山村里,通常是“开拓户”首先开发乡村旅游并获得了成功,在他们的示范带动下,农户们纷纷加入旅游接待的行列,并从示范户学习经验和技术,在短暂的磨合后,就形成了“农户+农户”的乡村旅游开发模式。这种模式通常投入较少,接待量有限,但乡村文化保留最真实,游客花费少还能体验最真的本地习俗和文化,是最受
欢迎的乡村旅游形式。但受管理水平和资金投入的影响,通常旅游的带动效应有限。
在湖南汉寿县的“鹿溪农家”,从2001年7月起开发乡村旅游,最初只有两户村民参与,在不到一年的旅游接待中,“开拓户”获纯利8000元,产生了巨大的示范效应,到2003年全村30多户中有14户条件较好的农户参与旅游接待服务,还有不少农户为旅游提供特种家禽、绿蔬菜、山里野菜、生态河鱼等农产品和参与民俗表演,逐渐形成了“家禽养殖户”、“绿蔬菜户”、“水产养殖户”、“民俗表演队”等专业户和旅游服务组织,吸纳了大量富余劳动力,形成了“一户一特”的规模化产业,通过乡村旅游的开发,顺利调整了农村产业结构,实现了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