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薪酬管理制度
考核薪酬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经营理念和治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治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试用工和临时工除外)。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不含奖金和风险收入。
    二、工资构造
    第三条员工工资由固定工资、绩效工资两局部组成。
    第四条工资包括:根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职务津贴、工龄工资、住房补贴、误餐补贴、交通补贴。
    第五条固定工资是依据员工的职务、资格、学历、技能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酬劳。固定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40%。
    第六条绩效工资是依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酬劳,每月调整一次。绩效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0-60%。
    第七条员工工资总额由各部门经理、工程经理拟定后报总经理审批。部门经理、工程经理每月对员工进展考核,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发放。
    第八条员工工资扣除工程包括: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含贷款、借款、等)、代扣社会保险费、代扣通讯费等。
    三、工资系列
    第九条公司依据不同职务性质,分别制定治理层、职能治理、工程治理、生产、营销五类工资系列。
    第十条治理层系列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十一条职能治理工资系列适用于从事行政、财务、人事、质管、物流等日常治理或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十二条工程治理工资系列适用于各工程经理及工程部成员。
    第十三条生产工资系列适用于生产部从事调试、焊接、接线等生产工作的员工。
    第十四条营销工资系列适用于销售部销售人员(各工程部销售人员可参照执行)。
    四、工资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工资计算公式:
    应发工资=固定工资+绩效工资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扣除工程
    固定工资=工资总额×40%
    绩效工资=工资总额×60%×绩效工资计发系数(0-1)
    第十七条工资标准确实定:依据员工所属的岗位、职务,依据确定其工资标准。待岗人员工资根据本地区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试用期员工工资参照附件1。
    第十八条绩效工资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试用期与待岗员工不享受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确定方法见表2、
    五、工资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工资计算公式:
    应发工资=固定工资+绩效工资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扣除工程
    固定工资=工资总额×40%
薪酬管理原则
    绩效工资=工资总额×60%×绩效工资计发系数(0-1)
    第十七条工资标准确实定:依据员工所属的岗位、职务,依据确定其工资标准。待岗人员工资根据本地区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试用期员工工资参照附件1。
    第十八条绩效工资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试用期与待岗员工不享受绩效工资。
    六、关于员工工资
    其次十三条员工工资标准确实立、变更。(1)公司员工工资标准经董事长批准;(2)依据公司经营状况,可以变更员工工资标准。
    其次十四条员工工资核定。员工依据本人业绩表现、工作力量、工作态度、聘用的岗位和职务,核定其工资标准。详细的人员工资确定应依据薪酬区间,由用人部门提议,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确定。部门经理、工程经理的工资直接由总经理确定。对于特别人才的工资标准,由总经理提议,报董事长特批。初次从事该岗位的员工,原则上自该岗位薪酬区间下限起薪,经年终考核后,再调整薪级。
    其次十五条销售员的薪酬按执行。
    其次十六条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以到公司效劳的时间计算,每满一年每月发工龄工资50元,每年年初增发,5年封顶。
    其次十七条员工工资变更。依据岗动薪变原则,晋升增薪,降级减薪。员工职务、岗位变动,从生效之日起下一个支薪日,按新岗位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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