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退市规则
北交所退市规则
1、交易公司宣布其上市(含发行)股票恢复交易提交退市申请:如果一家交易公司发现宣布其上市(含发行)股票恢复交易,则其提出向北交所提交退市申请,由相关上市公司向北交所提供所有必要文档和相关材料,以便北交所正式审批退市申请。
2、北交所不接受申请以外的退市:北交所不接受任何由未提出退市申请引起的退市,也不接受任何由单方面导致的退市,例如公司不满足上市要求,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发生不可控的变化等等。
3、相关报告在北交所发表:当一家上市公司收到北交所审批通过的申请,且北交所已处理完成的相关交易,北交所会发布适当的相关报告予以发表,供市场参考。
4、公众最终公示:最终,北交所会发布一份特定字号的公开公示,并增加有关公司宣布恢复交易的处理结果,供市场参考。在公示期内,任何有关当事人均有权向北交所表达意见,北交所会在公示期后发布任何最终处理结果。
5、上市公司宣布退市: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宣布其股票退市,则该公司应向北交所提供相关文档和材料,申请北交所的同意,以便按照上市公司的指示停止它的股票的上市。
6、北交所召开听证会:上市公司提出的申请被确认后,北交所会尽可能及时召开听证会,收集有关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并尽可能充分调查市场情况,以便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恰当的决定。
7、拿出宣告的实施:在北交所做出最终决定后,将公布实施公告,将按照公告内容安排退市股票的交易活动,以及执行退市股票的交易安排,包括清算、赔付等。
8、退市股票状态:一旦宣布其上市股票退市,其股票即呈现出“退市”状态,表示其股票将不再在交易所进行市场交易,但该公司仍然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及股票交易活动相关的规定和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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