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章 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公司的通知和送达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出资协议书》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xxxXXX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XX市XX区XX国际XX室。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研制、开发、生产、销售物联网软件及终端;经营、管理物联网;通过物联网平台经营电信增值服务业务;利用物联网信息平台开展其他增值服务业务;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及技术服务;计算机相关设备、手机、消防器材销售;电信业务代理;媒体及广告制作。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
第五章科技公司名称大全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四个,分别是:
(一)成都X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XX9XX36X
住所:成都XX区XXX大道北段XXX0号XX孵化园X号楼XX室。
((二)王XX
公民身份号码:510XXXXXXXX
住址:
(三)陈XX
公民身份号码:5113XXXXXX
住址:
(四)XX
公民身份号码:51XXXXX72X5
住址: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表: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股权比例(%) | 出资时间 |
成都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货币 | 30.6 | 51 | 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 7日内 |
王XX | 货币 | 14.9940 | 24.99 | 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 7日内 |
陈XX | 货币 | 11.4660 | 19.11 | 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 7日内 |
XX | 货币 | 2.9400 | 4.9 | 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7日内 |
合计 | 1000 | 100% | ||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如经营资金不足,股东会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提前缴纳所认缴的第二期出资额款项、第三期出资额款项。
第十一条 股东不按本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第一期出资额款项的,应当向已按期缴纳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逾期时间满5个工作日的,该股东自动丧失认缴公司出资额的权利,同时也自动丧失所认缴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原由该股东认缴的全部出资额,转由其他股东按已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并享有所认缴出资额对应的股权。也可由其他股东协商确定,引入新的股东认缴该等出资额,并享有该等出资额所对应的股权。
股东不按本章程规定的或股东会决议确定的期限足额缴纳所认缴的第二期出资额款项或第三期出资额款项的,逾期时间满5个工作日的,该股东自动丧失对尚未缴纳的出资额的认缴权利,同时也自动丧失该等出资额所对应的股权。原由该股东认缴的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全部转由其他股东按已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并享有所认缴出资额对应的股权。也可由其他股东协商确定,引入新的股东认缴该等出资额,并享有该等出资额所对应的股权。
第十二条 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股东会决议确定的期限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各期出资额款项的出资人(股东),在该各期出资额转由其他出资人(股东)或新引入的出资人(股东)认缴前,仍应按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名称(姓名)、住所(住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八)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九)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十一)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按规定行使表决权。
(十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三)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
约责任;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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