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银团贷款的若干实例
1.英吉利海峡海底隧道工程银团贷款案
1987年连接欧洲大陆和英国的全长达50.5公里的英吉利海峡海底隧道工程就是利用银团贷款兴建的。参加该笔贷款的银行多达150家,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银行几乎都参加了这一银团贷款,其中包括我国的中国银行和中信银行。贷款金额高达86亿美元,具体贷款金额和货币分别为26亿英镑、210亿法国法郎和4.5亿美元。1994年英吉利海峡海底隧道贯通,将英国的铁路系统与欧洲大陆的铁路系统连接起来,银团贷款的功劳首屈一指。
2.J. P.摩根大通银行贷款转让案
J. P.摩根大通银行是美国电信市场最大的贷款银行,自1999年以来已安排660亿美元新贷款,但其称自己仅留了6亿美元,其余均通过完善的二级市场转让给其他银行和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而转让给共同基金的那部分贷款的风险就间接地转嫁给了个人投资者。
附:参与式银团贷款的参与方式(与共同式银团贷款不同)
参与式银团贷款形式中,牵头行将贷款权利转让给其他参与银行的转让方式有:
(1)转贷款:参与银行在取得牵头行以借款人归还的贷款作为保证的前提下,直接贷款给牵头行,再由牵头行将此款项贷与借款人。
(2)债权让与:牵头行将贷款合同中规定的一部分贷款义务和权利一起转让给其他贷款银行,使受让银行取得贷款参与权,成为参与银行,而牵头行通过转让相应取得对等的价金。
(3)贷款证券化:牵头行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贷款转化为类似于证券发行与融通的过程。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贷款证券化方式,将风险分散转移给其他投资者。
3.欧美银行银团贷款案(误述)
英吉利海峡海底隧道美国几家地区银行参加了贷款总额为11 700 000美元给Colocotronis Shipping Group的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欧美银行(European-American Bank)。1976年,参加银团贷款的几家地区银行起诉牵头行,称牵头行在信息备忘录中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实(misrepresenting),并遗漏了重大事实。
经过各方争辩,最终该案在庭外调解结案。
牵头行免除了全部参加行的责任,牵头行取代了每一参加行。实际上牵头行包销了全部银团贷款的贷款金额。
4.银团贷款的法律文件(实例)
●委托书
致MPC银行:
我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总投资为1亿美元,注册资金为5 000万美元,现因建设发电站项目,需总投资3亿美元,其中我公司自筹1亿美元,其余2亿美元缺口,经我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请贵行作为牵头行组织外汇银团贷款2亿美元,期限10年。
附件: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合资合同、章程、可行性报告请查收。
董事长(签字)
企业公章: ABC电站建设XXX:
2005年6月1日
●承诺书
致ABC电站建设XXX:
贵公司2005年6月1日的委托书及所附材料收悉。经审查决定,我行原则上同意为贵公司组织总金额为2亿美元的国际银团贷款。
该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如下:
代理行:MPC银行
贷款期限:从借款人提款日起10年
利率:LIBOR (6个月)+0.5%
安排费:为货款总金额的0.25 %
承诺费:为货款总金额的0.5%
代理费:每年5万美元
杂费: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由借款人承担
税收:因本银团贷款而发生,由贷款人承担的印花税及预提所得税由借款人予以补偿
代理行:MPC银行
贷款期限:从借款人提款日起10年
利率:LIBOR (6个月)+0.5%
安排费:为货款总金额的0.25 %
承诺费:为货款总金额的0.5%
代理费:每年5万美元
杂费: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由借款人承担
税收:因本银团贷款而发生,由贷款人承担的印花税及预提所得税由借款人予以补偿
承销方式:牵头行承诺采用包销方式为借款人筹措2亿美元,包销费用率为贷款总金额的0.5%
适用法:本银团贷款合同及其他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相关的文件以英国法为适用法
管辖法院:本合同由英国法院管辖。同时,贵公司的各股东须按出资比例出具工程超支担保和营业亏损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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