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2.03.30
∙【字 号】津财规〔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资产评估做什么的
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职责的划分
根据32号令第六十二条“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的规定,市财政局作为上述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和增资行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一级单位)比照“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所属(投资)各级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管理,并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所属(投资)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属于市文改办监管的市属文化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按市文改办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一级单位要严格规范落实32号令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加强所属(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不得自行下放审批权限。
二、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补充要求
(一)对于按照规定以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代替专项审计报告实施股权转让的,其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应当与年度审计报告基准日保持一致。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一级单位及所属(投资)企业在办理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时应按规定提供市财政局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产权转让确需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的,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由一级单位在信息披露前填报《企业产权转让受让方资格条件备案表》(见附件1),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进行信息披露。
(四)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在产权交易机构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一级单位应督促转让方到原挂牌交易机构办理终止交易手续。若继续转让,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五)企业增资扩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即择机通过产权交易机构
网站开始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履行资产评估备案手续后的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三、国有资产交易机构的确定
按照32号令有关规定,市财政局选定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作为开展一级单位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指定产权交易机构。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32号令等的规定履职尽责、优化服务,并为市财政局监控一级单位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必要条件。
四、国有资产交易的评估项目管理
(一)一级单位及所属企业发生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属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12号令)第六条所列项目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1.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准(见附件2)。
2.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见附件3、附件4)。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的产权事项涉及的境内资产评估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备案,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由一级单位负责备案。各一级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企业及时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备案权限不得下放。
(三)一级单位及所属企业开展资产评估项目,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选聘程序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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