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5.11.08
∙【字 号】湘司发[2005]95号
∙【施行日期】2005.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湘司发[2005]95号)
各市州司法局:
为了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全面正确实施,满足诉讼需要,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省厅。
湖南省司法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于今年10月1日实施,司法部修订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于9月30日公布施行。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决定和两个部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现就当前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若干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要从长远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新设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核准登记工作,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进行。核准新设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应为《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即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的鉴定种类。还没有设立上述三类鉴定机构的市州,特别是没有设立法医类鉴定机构的市县,在坚持条件的前提下,近期内要尽快组建起来,防止鉴定工作脱节。其他类鉴定事项的机构,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未商定之前,为满足诉讼需要,保障公民诉权,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适当发展。对于同类鉴定事项确因现有机构、人员不能满足诉讼需求的,要注意当地同类别机构的数量、分布情况等因素,严格标准,合理发展,原则上每个县不超过两家、设区的市不超过三家,省会不超过五家。
二、司法鉴定机构核准登记的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机构名称需经市州司法局向省厅预先核准;机构住所要求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包括接待室、鉴定室、档案室等;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省级以上贫困县不得少于20万元,其他县不得少于30万,设区的市(州)不少于50万元;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具体规定参见附件一);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实验室、检测实验室的具体标准省厅商行业主管部门后另行通知);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三、司法鉴定机构核准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3、章程。
4、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5、住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6、资金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7、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如工程造价、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等业务资质);
8、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说明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用途、购置日期和价格等);
9、实验室、检测实验室认证认可证书(未通过认证认可的可提交通过认证认可计划);
10、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经公安机关开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人事部门开出的未被开除公职的证明;
11、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除本意见第五项“司法鉴定人核准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12、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主要包括委托受理制度、统一收案收费制度、重大鉴定会鉴制度、鉴定回避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文书审批制度、鉴定文书档案管理制度、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13、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司法鉴定人核准登记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评估做什么的 五、司法鉴定人核准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1、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和执业申请表;
2、身份证;
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
4、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
5、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6、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证明材料;
7、小2寸近期免冠彩同底照片8张;
8、所在单位出具的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9、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10、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申请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各类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所有材料以A4规格活页装订。证书原件经初审机关审核无异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经初审机关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的印章后,初审机关和申报单位各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连同机构和个人的各类表格一式三份上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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