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篇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国际金融法概述
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综合而形成的一个法。(一)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国际金融关系
法的对象,是指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规范所要确认,控制与导向的社会关系。它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每一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都调整着特定的社会关系。国际金融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的法律部门,即在于其调整的是国际金融关系。(所谓国际金融关系,是指人们在国际金融交往和国际金融活动中所结成的相互关系。)其内涵:首先,国际金融关系是一种国际经济关系;其次,国际金融关系是以国际金融为特定内容的经济关系。(国际金融是跨国间的货币资金的流动和融通的经济活动。)要求学生课下自学以对国际金融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二)国际金融法的范围
1.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
2.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总和。
基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国际金融的宏观管理机制及其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具体涉及国际结算、国际货币汇兑、国际银行体系、国际货币市场、离岸金融市场和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等方面的实践和惯例;
3.由国际金融而衍生的国际资金借贷、国际证券融资、国际项目融资、国际金融担保和国际银团等国际融资的实务以及惯例;
4.各国的金融法。
二、国际金融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国际金融法的形成:17世纪至19世纪,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阶段
(二)国际金融法的发展
1.第三世界的崛起,拓展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和内容。
2.国际金融合作的扩大与深化,促进了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发展。表现在:
(1)布雷顿森林协定的签订
(2)多边金融条约纷纷出台
(3)国际金融惯例日趋成熟和完善
3.国际金融组织的出现,使国际金融合作制度化
4.国际金融创新的出现,推动了国际金融法的变革
三、国际金融法的主体
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金融事务中具有从事国际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能力和承担国际金融业务的义务的当事人。
(一)国家及相关金融机构:国家和相关金融机构是国际金融法的基本主体,它们不仅参与国际货币体系的活动和管理工作,也直接或间接涉及各类国际支付、国际汇兑和国际融资业务。
(二)国际金融组织:国际金融组织是国际金融法的基本主体之一,如国际货币基金政治、国际复兴开
发银行(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等是主要的国际金融活动的管理、协调和参与者,并因此而成为国际金融法的主体。(三)跨国银行和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法人以及少数的自然人
四、国际金融法的渊源和体系
(一)国际金融法的渊源
1.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金融条约与国际金融惯例(又包括国际金融交易惯例与国际金融监管惯例)
2.国内法渊源,指国内金融立法
(二)国际金融法的体系
1.国际货币制度
2.国际银行制度
3.国际借贷及担保制度
4.国际证券融资制度
5.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制度
6.国际金融业组织制度
7.其他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五、国际金融法的作用
1.建立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
2.保障国际金融安全
交通银行贷款利率3.促进国际金融发展
第十五章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与法律
一、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与法律
(一)概述
1、概念
所谓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是指一个国家的商业银行(贷款人,lender)贷款给另一个国家的借款人(borrower),贷款期限事先约定,到期借款人向外国的商业银行偿付本息的一种贷款形式。这类贷款形式一般数额比较大,风险也比较大。
2、利率与贷款方式
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利率,通常按国际金融市场利率计算,如欧洲货币市场的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ondon Interbank Offer Rate (LIBOR)(在伦敦银行同业市场银行之间借贷的利率。)
——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是英国银行家协会根据其选定的银行在伦敦市场报出的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进行取样并平均计算成为基准利率。是伦敦金融市场上银行之间相互拆放英镑、欧洲美元及其它欧洲货币资金时计息用的一种利率。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是由伦敦金融市场上一些报价银行在每个工作日11时向外报出的。该利率一般分为两个利率,即贷款利率和存款利率,两者之间的差额为银行利润。通常,报出的利率为隔夜(两个工作日)、7天、1个月、3个月、6个月和1年期的,超过一年以上的长期利率,则视对方的资信、信贷的金额和期限等情况另定。目前,在伦敦金融市场上,有资力对外报价的银行仅限于那些本身具有一定的资金吞吐能力,又能代客户吸存及贷放资金的英国大清算银行、大商业银行、海外银行及一些外国银行。这些银行被称作参考银行。由于竞争比较充分,各银行报出的价格基本没有什么差异。参与伦敦金融市场借贷活动的其它银行和金融机构,均以这些报价银行的利率为基础,
确定自己的利率。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作为伦敦金融市场上借贷活动的基础利率,初始于60年代初,随着伦敦金融领域里银行同业之间的相互拆放短期资金活动增多,伦敦同业英镑拆放市场开始取代贴现市场,成为伦敦银行界融资的主要场所,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成为伦敦金融市场借贷活动中计算利息的主要依据。以后,随着欧洲美元市场和其它欧洲货币市场的建立,国际银团辛迪加贷款及各种票据市场的发展,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在国际信贷业务中广泛使用,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关键利率。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及海外金融中心均以此利率为基础确定自己的利率。例如,一笔辛迪加贷款利率确定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上0.75%,如果当时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为10%,那么这笔银行辛迪加贷款的利率便为10.75%。
3、贷款期限和收费
短期贷款多为1-7天及1-3个月。
中期贷款是指1年以上,5年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5年以上的贷款。
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涉及的收费分为以下几大类:
(1)管理费
管理费的性质近似于手续费。管理费按贷款总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一次或分次付清。费用率一般在贷款总额的0.1%~0.5%之间,管理费的支付时间可采用签订贷款协议时一次性支付;第一次支用贷款时支付;在每次支用贷款时按支用额比例支付等方法。
(2)代理费
代理费是由借款人向银团代理支付的一种费用。因为代理行在联系业务中会发生各种费用开支,如旅差费、电报费、电传费、办公费等。代理费属于签订贷款协议后发生的费用,通常在整个贷款期内,直至贷款全部偿清以前,每年支付一次。有时一笔贷款的最高代理费高达6万美元之多。
(3)承诺费
贷方与借方签订货款协议后,贷方银行就承担了全部贷款资金的义务。如借款人未能按期使用贷款,根据国际惯例,借款人要支付承诺费。承诺费率一般为0.125%~0.25%。承诺费按未支用金额和实际未支用天数计算,每季、每半年支付一次。
(4)杂费
杂费也是中长期银团贷款方式下发生的费用,主要指签订贷款协议前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牵头行的车马费。律师费、签订贷款协议后的宴请费等等。这些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杂费按牵头行提出的账单一次
付清。杂费收费标准不完全相同,多者可达10万美元。
(二)定期贷款合同
1、我国对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管理办法
(1)对短期国际银行贷款的管理办法
我国对短期的国际银行贷款采取余额管理的办法,即由国家主管部门向经批准的金融机构下达短期国际银行贷款的年度余额,由金融机构据此调整本单位的债务水平和资金运用。(2)对中长期国际银行贷款的管理办法
对于中长期国际银行贷款的宏观管理,采取指标控制的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a.规模控制。国家通过两类计划对中长期国际银行贷款实行规模控制:一类是中长期国际银
行贷款计划,它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十年规划相衔接,确定全国计划期内借用国际银行贷款的总规模和分地区、分部门规模以及主要建设项目。另一类是年度借用国外贷款计划,它主要确定全国年度借用国外贷款的总规模,并下达正式签约生效的大中型项目当年支付的国外贷款数额。
b.项目的审批管理。各地方计划委员会和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准备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送审的文件应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利用外资方案,其内容必须包括借用国际银行贷款的具体形式、数额,国内配套资金落实安排情况,贷款的主要用途,项目经济效益初步测算及外汇平衡情况,贷款的偿还方式和偿还责任(还款人和担保人)。
各地方计委和部门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借用国际银行贷款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逐步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从而为后续同类项目提供经验。
c.对外贷款的“窗口管理”。筹措国际银行贷款需要经过国家指定的或者经批准的国内金融机构进行。未经批准的企业成金融机构不得从取得贷款,擅自筹措国外贷款,国家将不允许对外偿付本息。
d.外债的统计、监测、监督制度。借用各类国际银行贷款的单位在贷款签约后,必须及时到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外债登记。每次偿付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应提前向主管部门报送贷款偿还计划,并在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对外偿还应付的本息。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也将要实行外债余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正在制定之中。
2、我国借用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程序
(1)取得利用贷款项目的批复
国内项目要借用国际银行贷款,首先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取得国家或者地方、部门计划管理部门的批准,在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的部分资金来源为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2)取得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指标
各地方、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将准备使用国际银行贷款的项目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如果符合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条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将同意该项目使用一定数量的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即取得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指标。
(3)委托金融机构对外筹资
目前,国内筹措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主要通过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建行、工行、农行、中信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省市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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