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案例——精选推荐
国际法案例
1.伊拉克入侵科威特案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出动十万军队,入侵并占领了科威特,随之宣布正式兼并科威特,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第二天,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660号决议要求伊拉克撤军。此后,安理会又通过第661号决议,对伊拉克实施经济制裁和禁运,同年11月29日,安理会又通过了授权对伊拉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第678号决议。但伊拉克却拒绝接受,并称其为非法的。于是,1991年由美、英、法、意等28个国家组成的多国部队对伊拉克采取了军事行动,迫使伊拉克撤军,结束对科威特的侵略。结合基本原则谈谈理解?
参考评析: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
伊拉克的行为违背了这些原则
2.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
,在短短两个月里就造成8艘外国船舶和5艘尼加拉瓜船舶触雷。美国还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行动和准军事活动。
尼加拉瓜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保全措施。对美国的行动如何评价
〖评析〗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
国际法基本原则可以独立存在,具有独立的可适用性。
3. "西藏问题"修正案
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让达赖利用国会的讲坛发表鼓吹“西藏独立”,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同年10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非,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对于美国国会少数人的恶劣行径,我们
对相比表示极大的愤慨。
对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如何评价?
4、2007年9月12日凌晨,什肯阿克毛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杜尚别市携带4030克乘坐国际航班抵达新疆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入境时,我海关安检人员从阿克毛手提行李箱夹层内查获其携带的,经鉴定,纯度为84.2%。今天(即2009年12月29日)是中国依法处决英国毒贩阿克毛的日子。于27日赶赴中国的阿克毛家人又是要向递交请求书,又是要向中国人大提交申请,还要申请中国最高法院复审。英国驻华大使也在一天前前往新疆探监。配合这些行动的是英国媒体在本土对阿克毛“悲情”的渲染。
据英国《独立报》27日报道,在去新疆探望自己的弟弟之前,阿克毛的两位堂兄将向递交请求书。同时,他们也要向中国最高法院和新疆地方法院分别递交法律请求书,希望法院复审案件。此外,据英国广播公司(BBC)27日报道,两人还计划向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申请。除了家人,英国政府也在加紧行动。BBC称,在过去6个月内,英国政府曾就阿克毛的案件同中国进行了10次交涉,但迄今中国拒绝了所有关于免除他死刑的呼吁。
留在英国的阿克毛家人打着“亲情牌”,媒体对此大加渲染。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今年10月13日曾经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对涉嫌的英国籍男子审判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目前此案正在由复核。马朝旭表示,有关案件审理程序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审理期间,被告人和辩护人都自由行使了辩护权,并为被告聘请了翻译,依法充分保障了他的诉讼权利。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前夕,1949年9月,国民党政府下令属于国家所有的中央航空公司的40架飞机飞往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在香港的中央航空公司的中国职员宣布起义并准备将他们控制的飞机归属于新政府。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中央航空公司及其财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12月12日,台湾的国民党当局将中央航空公司的这批飞机买给两个美国人,这两个美国人又将飞机买给美国民用航空公司。1950年1月,英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法律上的政府。当中央航空公司准备移交飞机时,该公司的中国职员认为这批飞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反对移交给民用航空公司。
于是民用航空公司起诉至香港最高法院,请求宣布这批飞机的所有权属于他们。
问题:英国枢密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一般认为,承认在国际法上具有溯及的效果。也就是说,现有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其效力可以追溯到该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起所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行为;
我国政府自成立之时起就宣布,所有当时属于中国的国家财产,无论在何地方,无论其所在地的国家是否承认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当然都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既然英国在1950年初正式承认我国,这种承认的效果就溯及于承认在我国政府未被英国正式承认前所作关于中国国家财产的法令和声明有效。
6、1911年,清政府为修建湖北至广东等地的铁路,向美、英、法、德等国的银行财团借款,签订了总值为600万英镑的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上述外国银行以清政府名义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即“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英镑借款债券”,年息五厘,合同期限为40年;
但该种债券从1938年起停付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也未归还。一些美国人在市场上收购了这种债券。
1979年,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人在美国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该法院受理此案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收到传票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将作出缺席判决。
〖双方主张及理由〗
杰克逊等人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还湖广铁路债券的本息,指称这笔债券是清朝政府发行的商业债券,清政府被推翻后,国民政府在1938年以前曾付过利息。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义务继承这笔债券。
中国政府拒绝接受传票和出庭,并照会美国国务院,声明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不受美国法院管辖。
问题:本案依国际法如何处理?
答案(1)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它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习惯规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2)对于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
为。
7、光华寮是位于日本京都市的一座五层楼建筑,面积992.58平方米。该房产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当时中国政府驻日本代表团以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之财产所得公款购置,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1952年日本与台湾当局“建交”。 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将该房产登记为中国国
日本vs哥斯达黎加预测家财产。
1967年,“中华民国”驻日“大使”陈迈之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于光华寮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8人提起退寮的诉讼请求。在诉讼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于1972年发表联合声明,实现两国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消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6日作出判决:光华寮为中国国家财产;中日两国已建立外交关系,日本已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属中国国家所有的本案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至于该政府,脱离了“中华民国”政府的支配;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由“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局长”为代表,上诉至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基于如下认识,决定撤销原判,将该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日本认为台湾当局有效地统治着台湾地区及其周围岛屿,因而是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未被承认者在不承认国起诉是有先例的;
(2)由于存在有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其国家财产的继承因此应是不完全的;
(3)光华寮属于私性财产,不属于政府继承范围。1986年2月,京都地方法院改判光华寮归台湾当局所有。
于炳寰等华侨就此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5月30日,由光华寮上诉人辩护律师作为于炳寰等8人代表,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上诉书,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所作之错误判决,重新作出公正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此案与日本政府进行了严正交涉,但是日本政府以“三权分立、审判独立”为借口百般推委,不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此案至今仍被搁置。
问题:
(1)如何评价日本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本案应该如何终结?
(2)政府承认与继承的关系如何?
答案第一,台湾当局不是所谓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它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对中国国家财产提出所有权之诉;1972年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载明,“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
第二,光华寮完全属于国家财产,部分继承不适用于本案,中国政府对其拥有完全继承的权利。因为按照一般国际法规则,只有在国家继承的场合下才发生国家财产的部分继承。
8、1837年,英国殖民地加拿大发生叛乱,几百个叛乱分子占据了位于加拿大境内尼加拉河中的海军岛,并雇佣美国籍船舶“加罗林号”运输武器到该岛。加拿大当局获悉这一情况后,立即派遣一支英国军队渡河进入美国斯洛塞港,捕获了“加罗林号”,夺去船上的武器,并将该船烧毁。在逮捕“加罗林号”的过程中,有两名美国人死亡,还有几人受伤。
美国政府得知此事后抗议英国侵犯了其主权,而英国则辩称这是自卫所必需的。
后来,英国政府就侵犯美国领土最高权一事表示歉意,美国亦未进一步要求赔偿。 1841年,英国公民麦克劳德进入美国,在纽约被美国警察逮捕,理由是他曾在拿捕“加罗林号”时杀死一名美国公民。英国驻美大使要求释放麦克劳德。
他认为,在上述事件发生时,麦克劳德仅是加拿大政府出于自卫而派入美国领土的一名英国武装部队人员,英国已就其自卫向美国表示歉意,因而不应再追究有关人员的个人责任。然而,美国并未因此释放麦克劳德。后来,在审讯中,麦克劳德提供了当时他并不在场的证据,这才获释。
问题:
该案涉及国际法上的什么问题?什么是自卫权?行使自卫权应遵守哪些条件?
答案本案是习惯法对自卫权的最权威宣示。在国际法上,自卫权是国家为保护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
的一项基本权利,《联合国宪章》第51条对此予以明文确认,它构成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一项合法例外。但是,行使自卫权必须按照国际法规定的条件进行。
9、蒂诺科原是哥斯达黎加政府的国防部长,1917年后上台执政,并制定了新宪法。蒂诺科在执政期间,曾授予一家英国石油公司石油开发特许权协议,并印发了钞票,其中一部分掌握在该公司手中。1919年蒂诺科政府被推翻,前政府重新执政。前政府于1922年通过一项称为“取缔法”的法令,废除了蒂诺科政府与外国人缔结的所有合同,并宣布蒂诺科政府印发的钞票无效。
对此,英国政府代表本国公司向哥斯达黎加政府提出了抗议。两国后来达成协议,同意将争端提交给美国前总统塔夫脱仲裁。
英国政府声称:蒂诺科政府是授予英国公司特许权时哥斯达黎加惟一的政府,该政府的行为应是有效的。哥斯达黎加政府则辩称:蒂诺科政府不是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政府,且英国在当时不承认蒂诺科政府,
现在却又要求宣布它的行为有效,这已违反禁止翻供原则。
1923年10月10日,塔夫脱作出了有利于哥斯达黎加政府的仲裁裁决。
问题:结合本案,分析政府承认的标准?
答案
本案主要涉及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问题。关于政府承认的原则或规则,“有效统治”原则是国际法上承认新政府的一般标准。一国在此基础上对新政府的承认,一般不必再考虑该政府的政权起源及国内法根据;
同时,对政府的承认是宣告性的,亦即其他国家对一个新政府的承认,仅仅是宣告了新政府存在这一事实而已。
10、“亚罗号”案
1856年10月8日,中国清政府广州水师在停泊于中国广东珠江黄埔港内的一艘中国船舶“亚罗号”上,逮捕了2名中国海盗和10名有海盗嫌疑的中国水手。“亚罗号”为了走私方便,曾经向英国香港殖民地当局领过“通航证”,但在其被查捕时,这一证件早已过期,其也没有悬挂英国国旗。英国驻广州领事却硬说“亚罗号”是一艘英国船舶,并捏造说广州水师在查捕该船时,士兵曾经扯下该船所悬挂的英国国旗,从而侮辱了大英帝国。他要求中国政府释放被逮捕的水手,向英国赔礼道歉,并以发动战争作为“最后通牒”。清政府将水手交给了英国驻广州领事馆,但拒绝向英政府道歉。不久,英国以没有满足其要求为借口,发动第二次战争。
问题:本案主要涉及国际法上的什么问题?英国政府的要求合理否?
参考评析:
本案涉及国际法上国家管辖权问题。独立主权国家享有属地和属人管辖权。本案亚罗号是中国舶,在中国领土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中国政府当然享有管辖权,英国的要求系无理要求,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1、山西运城跨国少年案
据了解,从2008年8月开始,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至少发生了十余起少年失踪案。首案发生于2008年8月3日,当时办案刑警很快就锁定了受害者的被困地点—缅甸迈扎央经济特区。民警们也曾想到,是否能联系国际刑警进行解救。不过这个想法很快被否定,因为缅甸境内的迈扎央由武装力量控制,不受缅甸政府管控。根据公开的资料,自2005年之后,国内有黑龙江、吉林、
浙江、四川、山西、山东等地的媒体先后报道过,其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在迈扎央遭的事。中方通过法律手段解救被跨国的儿童涉及两个国际法问题:第一,中方解救被跨国儿童的法律依据;第二,缅甸迈扎央和缅甸政府之间的关系与中方解救被跨国儿童问题。
问题:中国警方应如何处理该案?
答案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转移国外和不使返
回本国的行为。依据国际法对遣返问题作出规定:人员的跨国流动需要有合法的身份和有效的护照和签证。因此,对于非法入境人员应予以遣返;
关于第二个问题,缅甸迈扎央和缅甸政府之间的关系属于缅甸国内法问题。但是,如果缅甸迈扎央地方政府违反缅甸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缅甸政府需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为有效防止跨国儿童事件的发生,缅甸政府应防止人员的非法流动,对已非法入境者应予以遣返。
12、北美疏浚公司案
1912年,美国北美疏浚公司与墨西哥政府签订了一项合同,由该公司承包疏浚墨西哥的萨利纳·克鲁斯港。合同第18条(即“卡尔沃条款”)规定,有关合同的解释及适用,疏浚公司不得向美国政府提出任何行使外交保护权的请求。另外,合同第1条第1款还规定疏浚公司可以向本国政府提出请求的事项,对于这些事项,可以排除用尽当地救济的国际法规则。之后,北美疏浚公司以墨西哥毁约为由向墨美两国政府依1923年9月8日协定设立的总求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北美疏浚公司认为墨西哥政府违反合同,并应承担赔偿责任。墨西哥政府主张根据合同中的“卡尔沃条款”,不履行合同的问题不应由总求偿委员会管辖。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分析:
本案涉及外交保护与“卡尔沃条款”的关系问题。一般认为,外交保护权是国家的一项权利,换句话说,私人请求国家予以外交保护,国家可以置之不理;
在国际法上,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受害者具有保护国国籍且未中断;二是用尽当地救济;
该公司尚未用尽当地救济就强制撤除了疏浚机械,墨西哥不存在拒绝司法而违反国际法的情况
13、诺特波姆案
诺特波姆是德国人。1905年他离开德国,开始在危地马拉定居,并把危地马拉作为其事业的中心。1939年10月,他去列支敦士登探望其兄弟时申请入籍。按照列支敦士登国籍法,外国人入籍,必须已在该国居住至少3年,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可以免除这个限制。
诺特波姆交了一笔费用后获得该限制的豁免,从而取得列支敦士登国籍。而按照德国国籍法,他同时丧失德国国籍。当时,德国已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战。 1939年12月,危地马拉驻苏黎世总领事在诺特波姆的列支敦士登护照上签证,准予其重返危地马拉。他返回危地马拉后,即向危政府申请将其登记簿上的国籍由德国改为列支敦士登,并经过危政府批准。此后,他一直在危地马拉活动。1941年12月,危地马拉向德国宣战,德国被列入敌国。1943年11月,诺特波姆被危警方以敌国侨民为由逮捕,后被移交给美国。1944年12月,危地马拉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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