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旨在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以下是该标准的部分修订条文。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是本标准的基础。根据建筑的用途和高度,将其分为不同的建筑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耐火等级。
高层建筑规范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是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本标准规定了一些基本要求,包括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的设置等。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也是本标准关注的重点。为了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安全疏散,本标准规定了相关要求,包括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独立设置等。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是防火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等设备的要求,以及灭火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等。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也是本标准要求的内容。为了减少火灾时的烟雾和有害气体对人员造成的伤害,本标准规定了相应的防烟、排烟和通风要求。
电气设备在防火工作中也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操纵室等电气设备的要求。
商业服务网点是本标准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为了确保其防火安全,该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小时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是指在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这些用房的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也不能超过300平方米。如果地上二层是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也是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和二层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平方米。此外,这些用房的楼板应该具备耐火极限大于1.50小时的特性,隔墙应该具备耐火极限大于2.00小时、不开门窗洞口的特性,以确保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同时,这些用房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不能交叉或直接连通。
高层建筑应该根据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且应该符合表3.0.
1的规定。为了便于执行,将“每层建筑面积”改为“24米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当该建筑超过相应规定值时,即划分为一类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以按附录A确定。
表3.0.1展示了建筑分类的名称和相应的规定。例如,居住建筑包括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而公共建筑包括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或24米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以及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等。商住楼的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在建筑分类中,不同类型的建筑应该符合相应的规定。
讲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讲明保留,新增讲明如下)
原条文中提到的设备容易引起火灾,应该采取措施避免火灾的发生,故修改。同时,应该明确规定这些设备应该设置在专门的房间内,以便于管理和维护。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样规定
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和多油开关等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以减少火灾的发生。
设备布置时,若需要与高层建筑贴邻,则设备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同时,设备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如果需要在高层建筑中布置设备,则不应将设备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此外,设备应满足以下规定: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层顶上。
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设置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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