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沉降观测规范
高层建筑沉降观测的规范要求
变形控制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各类沉降观测的等级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及速度进行设计而确定。同一测区或同一建筑物随着沉降量和速度的变化,可以采用不同的观测精度。
5.1.2 布置和埋设沉降观测点(变形点)时,应考虑观测方便、易于保存、稳固和美观。
5.1.3 沉降观测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也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
5.1.4 观测记录和成果应清晰完整、准确无误,并符合本规程9.1节的规定。每一周期观测完后,可提供周期或阶段性成果。整个工程结束后,应提供综合性成果资料。
5.1.5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开始,以获取基础和主体荷载的全部沉降量(该建筑的总沉降量)。
5.5 建筑物沉降观测
5.5.1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5.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 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 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置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 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5.5.3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如雨水管、窗台线、暖气片、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型式可按本规程附录D规定执行。当应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观测标志的型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采用的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仪器安置的要求。
5.5.4 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本规程第3.0.4条的规定确定。未包括在水准线路上的观测点,应以所选定的测站高差中误差作为精度要求施测。
5.5.5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1 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高层建筑规范
  2 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
  3 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4 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一级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
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倍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对其它等级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5.5.6 沉降观测点的观测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二级、三级观测点,除建筑物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可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
  2 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也不宜设站。
  3 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仓库进货吨位、建筑物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
5.5.7 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根据需要,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变形特征值:
  1 基础倾斜α:
            (5.5.7-1)
式中  si—基础倾斜方向端点i的沉降量(mm);
    sj—基础倾斜方向端点j的沉降量(mm);
    L—基础两端点(i, j)间的距离(mm)。
  2 基础局部倾斜α:
  按(5.5.7-1)式计算。但此时,取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墙6~10m内基础上两观测点(i,j)的沉降量为si、sj,两点(i,j)间的距离为L。
  3 基础相对弯曲fc:
         (5.5.7-2)
式中  sk—基础中点k的沉降量(mm);
    si、sj—基础端点i、j的沉降量(mm);
    L—i与j点间的距离(mm)。
  注:弯曲量以向上凸起为正,反之为负。
  4 柱基间吊车轨道等构件的倾斜:
  按(5.5.7-1)式计算。
5.5.8 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1 沉降观测成果表。
  2 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及各周期沉降展开图。
  3 u-t-s(沉降速度-时间-沉降量)曲线图。
  4 p-t-s(荷载-时间-沉降量)曲线图(可视需要提交)。
  5 建筑物等沉降曲线图(见附录E)。
  6 沉降观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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