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2018版
第⼀章设计总则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
有效地使⽤⼟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程地质灾害、⽔⽂地质灾害
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
宅建筑规范)
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候相适应,充分利⽤⾃然通风和太阳能等
可再⽣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年限内必须具有⾜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
3.1.6 住宅应具有防⽕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体健康所需的通风、⽇照、⾃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
范)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员室时,应设管理⼈员使⽤的卫⽣间。(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安全、舒适、卫⽣等⽣活起居的
基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间等基本空
间。(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
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省住宅设
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4.4.2 卫⽣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间的
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高层建筑规范
4.4.4 卫⽣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并应有防⽔、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3.4.3卫⽣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
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隔声和便于检修的
措施。(住宅设计规范)
4.14.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灾危险性为甲、⼄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省住宅
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4.14.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4.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照、防潮、排⽔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住宅设计规范)
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
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照、防潮、排⽔及安全防护措施。(住宅建
筑规范)(省住宅
设计标准)
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
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内车道净⾼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不应低于2.OOm。
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楼(电)梯间进⾏⾃
然通风。
5.4.3 住宅地下⾃⾏车库净⾼不应低于2.OOm。(住宅建筑规范)
4.14.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员室时,应设管理⼈员使⽤的卫⽣间。(省住宅设计标准)
5.1.1每套住宅⾄少应有⼀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照。(省住宅设计标准)
5.1.2获得冬季⽇照要求的居住空间,⽇照标准应符合表5.1.2的规定。(省住宅设计
标准)
注:1 中国建筑⽓候区划图详见该规范附录A节第A.0.1条的规定;
2 旧区改建的项⽬内新建住宅⽇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寒⽇照1⼩
时的标准。“旧区”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5.2.2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2.2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
5.4.2 空⽓声计权隔声量,分户墙和楼板不应⼩于40dB(分隔住宅和⾮居住⽤途空间的楼板不应⼩于55 dB),外窗不应⼩于30 dB,户门不应⼩于25dB。
5.4.3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在关窗状态下的⽩天允许噪声(A声级)为50 dB;夜间允许噪声级
(A声级)为40dB。(省住宅设计标准)
5.4.4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于75dB。(省住宅设计标准)
5.4.6 ⽔、暖、电、⽓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省
住宅设计标准)
5.4.7 管道井、⽔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泵、风机应采取减
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6.2.1 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积⽐、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传热阻)、外窗遮阳系数等。(省住宅设计标准)
6.3.1 性能性指标应以采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标准。(省住宅设计标准)5.5.1住宅室内空⽓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5.5.1的规定。(省住宅设计
标准)
表5.5.1 住宅室内空⽓污染物
6.1.3住宅内使⽤的电梯、⽔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3.1.10住宅必须进⾏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能源和⽔资源。(住宅建筑规范)
3.1.11住宅建设应符合⽆障碍设计原则。(住宅建筑规范)
3.1.12住宅应采取防⽌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的措施。(住宅建筑规范)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
线埋设、视觉卫⽣等要求确定。住宅⽇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
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
1 ⽼年⼈住宅不应低于冬⾄⽇⽇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内新建住宅⽇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寒⽇⽇照1h
的标准。
4.1.2住宅⾄道路边缘的最⼩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住宅建筑规范)4.1.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管线腐蚀、沉陷、振动
及受重压。(住宅建筑规范)
第⼆章⾯积标准及层⾼
4.7.2 套内使⽤空间室内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不应低于
2.40 m,局部不应低于2.10 m,且其⾯积不应
⼤于室内使⽤⾯积的1/3; (住宅设计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2.利⽤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积的室内净⾼不应低于
2.10 m。(住宅设计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7.3(省住宅设计标准)
3.住宅地下⾃⾏车库净⾼不应低于2.00 m。
4.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公共⾛廊的净⾼不应低于2.20 m,局部净⾼不
应低于2.00 m。
5.2.1 ⾛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于1.20m,局部净⾼不应低于2.OOm。(住
宅建筑规范)
第三章阳台及栏杆
4.6.4 6层及6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不应低于1.05m,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栏
杆阳台净⾼不应低于1.10m。(省住宅设计标准)‘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不应低于1.05m;中⾼层、⾼层住宅的阳台栏
杆净⾼不应低于1.10m。(住宅设计规范)
4.6.5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童攀爬,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于0.11 m,放置
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4.6.7 阳台地⾯构造应有排⽔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11.10外廊、内天井及上⼈屋⾯等临空处栏杆净⾼,低、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 m;
中⾼层、⾼层住宅不应低于1.10 m。栏杆设计应防⽌⼉童攀爬,垂直杆件间净
空不应⼤于0.11 m。(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的公共出⼊⼝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罩等防⽌物体坠落伤⼈的安全措施。(住宅设计规范)
5.1.5 外窗窗台距楼⾯、地⾯的净⾼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第三章门窗
4.8.5 外窗窗台距楼⾯、地⾯的净⾼低于0.90 m时,应有防护设施。(省住宅设计标
准)(住宅设计规范)
第四章楼梯及电梯
4.9.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于1.10 m。6层及6层以下住宅,⼀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
宽不应⼩于1.00 m。(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注:楼梯梯段净
宽系指墙⾯⾄扶⼿中⼼之间的⽔平距离(住宅建筑规范)
4.9.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于0.26 m,踏步⾼度不应⼤于0.175 m。楼梯扶⼿⾼度不应
⼩于0.90 m。楼梯⽔平段栏杆长度⼤于0.50 m时,其扶⼿⾼度不应⼩于1.05 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于0.11 m。(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
范)(住宅建筑规范)
4.9.5 楼梯井净宽⼤于0.11 m时,必须采取防⽌⼉童攀滑的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第五章出⼊⼝及⾛道
4.10.1 7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楼层距室外设计地⾯的⾼度超过16.00m以上的住宅必
须设置电梯。(省住宅设计标准)
4.11.1 住宅的公共⼊⼝与附建公共⽤房的出⼊⼝应分开布置。(省住宅设计标准)(住
宅建筑规范)
4.11.2 设置电梯的住宅出⼊⼝,当有⾼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省住宅设计标准)4.11.4 住宅的公共出⼊⼝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罩等
防⽌物体坠落伤⼈的安全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11.8 住宅的公共出⼊⼝应设平台,7层及7层以上平台深度不应⼩于2.00 m。(省住
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11.9 住宅的公共⾛廊通道的净宽度不应⼩于1.20 m。(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
筑规范)
第六章⽆障碍设计
7.4.1 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障碍设计:(省住宅设计标准)(住
宅建筑规范)
1 建筑⼊⼝;
2 ⼊⼝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道;
5 ⽆障碍住房。
7.4.2 建筑⼊⼝及⼊⼝平台的⽆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
1 建筑⼊⼝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7.4.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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