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word版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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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GB50045—95
(1997年版)
1 总 则
2 术 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消防车道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3 消防电梯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1 一般规定
7。2 消防用水量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 灭火设备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2 自然排烟
8。3 机械防烟
8。4 机械排烟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9 电 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3 灯 具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目 录
1 总 则
2 术 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消防车道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3 消防电梯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1 一般规定
7.2 消防用水量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 灭火设备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2 自然排烟
8.3 机械防烟
8。4 机械排烟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9 电 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3 灯 具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规范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裙房 skirt 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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