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
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GB50222-95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0号
国家标准《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GB50222-95,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该规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1999年4月13日
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
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GB50222—9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的通知
建标[1995]18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GB50222—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1995年3月29日
目次
1总则
2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3民用建筑
3.1一般规定
3.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3.3高层民用建筑
3.4地下民用建筑
4工业厂房
附录A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附录B常用建筑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
附录C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总则
1.0.1为保障建筑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部装修设计。
本规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部装修设计。
1.0.3建筑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本规规定的建筑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
注:〔1〕隔断系指不到顶的隔断。到顶的固定隔断装修应与墙面规定相同;
〔2〕柱面的装修应与墙面的规定相同。
高层建筑规范〔3〕兼有空间分隔功能的到顶橱柜应认定为固定家具。
1.0.5建筑部装修设计,除执行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的规定。
2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2.0.1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七类。
注:〔1〕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
〔2〕其他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2.0.2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2.0.3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本规附录A的规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B3
级装修材料可不进行检测。
2.0.4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
级的纸面石膏板、
矿棉声板,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2.0.5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做为B1
级装修材料使用。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不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宜仅在胶合板外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胶合板的、外表面以及相应的木龙骨应涂覆防火涂料,或采用阻燃浸渍处理达到B级。
注:饰面型防火涂料的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及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
2.0.6单位重量小于300g/m2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做为B1
级装修材料使用。
2.0.7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做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m2的有机装饰涂料,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涂料施涂于B1、B2级基材
上时,应将涂料连同基材一起按本规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燃烧性能等级。
2.0.8当采用不同装修材料进行分层装修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复合型装修材料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整体测试并划分其燃烧性能等级。
2.0.9常用建筑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可按本规附录B的举例确定。
3民用建筑
3.1一般规定
3.1.1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
3.1.2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3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4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5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6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7建筑物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
3.1.8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9建筑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0建筑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1.11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3.1.12公共建筑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
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3.1.13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4建筑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应与消火栓门的颜有明显区别。
3.1.15建筑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和法规的规定。
3.1.16建筑物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7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3.2.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2.1的
规定。
3.2.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面积小于100m2的房间,当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2.3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部装修的空间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3.3高层民用建筑
3.3.1高层民用建筑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3.1的规定。
3.3.2除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3.3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h的隔墙、甲级防火门、窗与其它部分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3.4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部装修,装饰织物应不低于B1级,其它均应采用A级装修。
3.4地下民用建筑
3.4.1地下民用建筑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4.1的规定。
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3.4.2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4.3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其门厅、休息室、办公室等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4.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要求。
3.4.4地下商场、地下展览厅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览台等,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工业厂房
4.0.1厂房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0.1的规定。
4.0.2当厂房中房间的地面为架空地板时,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4.0.3装有贵重机器、仪器的厂房或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和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4厂房附设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的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附录A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A.1试验方法
A.1.1A级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2B1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B2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3B1级和B2地面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铺地材料临界辐射通量的测定辐射热源法》的规定。
A.1.4装饰织物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织物阻燃性能测试垂直法》的规定。
A.1.5塑料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氧指数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垂直燃烧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水平燃烧法》的规定。
A.2等级的判定
A.2.1在进行不燃性试验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定为A级:
A.2.1.1炉平均温度不超过50℃;
A.2.1.2试样表面平均温升不超过50℃;
A.2.1.3试样中心平均温升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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