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电工程抗震支架设计规范GB 50981-2014
1、总则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燃气、热力、电力、通讯、消防等机电工程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防止次生灾害,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的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不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
1.0.3按本规范进行的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抗震设计应达到下列要求:
1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机电工程设施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运行;
2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机电工程设施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运行;
3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机电工程设施不至于严重损坏,危及生命。
1.0.4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5对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地区且除甲类建筑以外的建筑机电工程,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注:本规范以下条文中,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表叙字样,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为“6度、7度、8度、9度”。高层建筑规范
1.0.6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 precautionary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1.2抗震设防标准seismic precautionary 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2.1.3地震作用earthquake action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1.4建筑机电工程设施building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engineering facilities
为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器构件、部件和系统。主要包括电梯,照明系统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管道系统,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火灾报警和消防系统,共用天线等。
2.1.5抗震支承seismic support
由锚固体、加固吊杆、斜撑和抗震连接构件组成的构件。
2.1.6抗震支吊架seismic bracing
与建筑结构体牢固连接,以地震力为主要荷载的抗震支撑设施。由锚固体、加固吊杆、抗震连接构件及抗震斜撑组成。
2.1.7侧向抗震支吊架lateral seismic bracing
斜撑与管道横截面平行的抗震支吊架。
2.1.8纵向抗震支吊架longitudinal seismic bracing
斜撑与管道横截面垂直的抗震支吊架。
2.1.9单管(杆)抗震支吊架single tube seismic bracing
由一根承重吊架和抗震斜撑组成的抗震支吊架。
2.1.10门型抗震支吊架door-shaped seismic bracing
由两根及以上承重吊架和横梁、抗震斜撑组成的抗震支吊架。
2.1.11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design basic acceleration of ground motion
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2.1.12设计特征周期design 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映地震震级、震中距和场地类别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点对应的周期值。
2.2符号
2.2.1作用和作用效应
F——沿最不利方向施加于机电工程设施重心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G——非结构构件的重力;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
2.2.2抗力和材料性能
R——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θe]——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βs——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的楼面反应谱值。
2.2.3几何参数
h——计算楼层层高;
l——水平管线侧向及纵向抗震支吊架间距;
l0——抗震支吊架的最大间距;
L——距下一纵向抗震支吊架间距;
L1——纵向抗震支吊架间距;
L2——侧向抗震支吊架间距。
2.2.4计算系数
γ——非结构构件功能系数;
η——非结构构件类别系数;
ξ1——状态系数;
ξ2——位置系数;
α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
γEh——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αEk——水平地震力综合系数;
k——抗震斜撑角度调整系数。
3、设计基本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建筑机电工程设施与建筑结构的连接构件和部件的抗震措施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高度、结构类型、变形特征、设备设施所处位置和运行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3.1.2建筑机电工程重要机房不应设置在抗震性能薄弱的部位;对于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当发生强烈振动时不应破坏连接件,并应防止设备和建筑结构发生谐振现象。
3.1.3建筑机电工程设施的支、吊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承载力,支、吊架与建筑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
3.1.4建筑机电工程管道穿越结构墙体的洞口设置,应尽量避免穿越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能允许二者间有一定的相对变位。
3.1.5建筑机电工程设施的基座或连接件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机电工程设施的预埋件、锚固件,应能承受建筑机电工程设施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3.1.6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抗震设计应以建筑结构设计为基准,对与建筑结构的连接件应采取措施进行设防。对重力不大于1.8kN的设备或吊杆计算长度不大于300mm的吊杆悬挂管道,可不进行设防。
3.1.7抗震支、吊架与钢筋混凝土结构应采用锚栓连接,与钢结构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3.1.8穿过隔震层的建筑机电工程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方式,并应在隔震层两侧设置抗震支架。
3.1.9建筑机电工程设施底部应与地面牢固固定。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膨胀螺栓或螺栓应固定在垫层下的结构楼板上。对于无法用螺栓与地面连接的建筑机电工程设施,应用L型抗震防滑角铁进行限位。
3.2场地影响
3.2.1建筑场地为Ⅰ类时,甲、乙类建筑的建筑机电工程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的建筑机电工程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2.2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各类建筑机电工程宜分别按8度(0.20g)和9度(0.40g)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地震影响
3.3.1建筑机电工程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其抗震设防烈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选用,并可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和对应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3.3.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建筑机电工程,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注:g为重力加速度。
3.3.3建筑结构的设计特征周期应根据其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设计特征周期值应按表3.3.3的规定采用。
3.3.4我国主要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选用。
3.3.5建筑机电工程设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3.3.5采用,当建筑结构采用隔震设计时,应采用隔震后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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