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总原则
1、依法治教的原则;2、提高全民族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原则;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原则;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2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区别、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6、教育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原则;表现为: 7、教育以汉语言为基本教育语言的原则;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②有关教育的法律。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⑤地方性教育法规。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⑦、最高人民检查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
(1)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2)学校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7)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8)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
高等学校的权力: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学自主权4、科研与服务自主权5、海外交流自主权6、学校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7、财产管理自主权
教师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义务: 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
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高等教育法8条基本原则: 高等教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对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实施帮扶;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依法保障高校中的科研、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鼓励高校与社会、高校之间在国内外的协作交流和合作活动。
高等学校的权力: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学自主权4、科研与服务自主权5、海外交流自主权6、学校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7、财产管理自主权
15条高校学生处分:(一)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二)纪律处分五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三)开除学籍处分7情形的条件: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违法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四)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五)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六)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七)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八)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九)学校应当成立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违规、违纪处分的
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十)学生对处分决定由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十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十二)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十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十四)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校按学校规定限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十五)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教师法》的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5种主体: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高校;社会结构和人员;高校教师;高校学生。期中,期中高校教师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所在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高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所在高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高校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高校教师弄虚作假。
义务教育法修改的内容包括:2006年9月1日实施新义务教育法:
①投入机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要求制定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有关经费标准,中央和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并负责落实,教育经费向农村倾斜,薄弱学校倾斜;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教育资源分配(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经费投入向农村倾斜,薄弱学校倾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教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特别到农村任教,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费;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提供教师思想道德和教学业务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减少教科书种类,提高教科书质量,降低教科书成本,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草案还规定要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学校安全也首次被写入义务教育法;这是针对实践中发生危及学生安全的事故时有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民办教育的基本原则:①公益性原则。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鼓励保护;规范有序发展
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教育投入的体制: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教育投入的“两个提高”和“三个增长”:国家财政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法律救济的概念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
特征:事后性;权利性;恢复性与弥补性。
教育权法律救济: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特点:1,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成;2,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3,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4,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度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申诉的管辖: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
申诉书的内容:(1)申诉主体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的还要包括指定代理人的有关情况(2)被申诉主体的基本情况(3)申诉要求,指申诉主题认为被申诉主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主体的处理决定(4)申诉理由(5)附项
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
关和法律、法律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特征:(1)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2)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3)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活动(4)行政复议以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审查内容(5)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6)复议机关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组织(7)行政复议依法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准确性原则;便民性原则。
管辖: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行政诉讼的概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特点:1,诉讼前提的特殊性;2,诉讼被告的恒定性;3,诉讼主体的多元性;4,程序启动的被动性;5,审理对象的限制性;6,举证责任的倒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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