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60年来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变迁与反思-最新教育文档
1999年:民办教育进入加速发展阶段。如果说1992年对中国人来说,是从顾虑太多、包袱太重的思想中解放出来,投入民办教育的办学热情中去的话,那么1999年高校扩招政策的推出,则使民办教育的发展进入了加速度的发展时代。1999年我国政府为了实现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变的目标,开始实行高校扩招政策,随着这一政策转变,催化了积蓄于社会大众中强劲的对教育消费的需求欲望。由于政府经费投入的困难,发展民办教育成为突破教育投入瓶颈的有力举措,得到政策的扶持,从而加速了发展的步伐。1999年6月13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对此前严禁或约束的政策进行了开禁,如先前国家明文规定严厉控制社会力量举
办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高等学校只能举办非学历教育等。1999年6月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重申“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可以迈出更大的步伐”,为社会力量介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创办注入了强心剂。当年,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继续在数量和规模上获得较大发展,据统计:有民办高等学校和教育机构1277所,在校学生共148.8万人,其中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增长到37所,在校学生达4.6万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机构370所,在校生25.8万人;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1240所,在校生118.4万人。至此,民办高等学校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占到我国高中后教育机构总数(3182所)的39%,在校生总数(837.3l万人)的14.1%。③2001年,国务院下发文件将民办高校、民
办职业高校的审批权下放到地方,进一步加大了民办高校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随着20世纪90年代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民办教育自身发生了诸多的新变化:第一,民办教育迈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国家开始制定针对民办教育规范发展的法律条文,在鼓励民办教育大发展中也对民办教育进行了规范管理。这以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为标志,民办教育逐渐被纳入国家规范化管理的道路上。第二,出现民办公助和独立学院形式。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许多公办学校,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名校,凭借自身的优质资源,纷纷办起了民办学校,甚至一些地区的名校初中部完全转为民办。这种发展势头十分凶猛,至1998年全国已有1000所。由于名校改制,师资力量雄厚,在吸引了大量优质生源
的同时,通过高额收费,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师的待遇大幅度提高,与普通的一般公立学校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公立大学的二级民办独立学院自1999年教育部批准试办第一所独立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诞生以后,逐渐形成公办高校创办民办二级学院的热潮,截至2023年5月26日,根据教育部统计,全国共有独立学院317所。④独立学院在扩大高等教育规模、提高本科高等教育资源供给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第三,民办教育的体系渐趋完整。民办教育的体系已从第一阶段的补习性质开始向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可以颁发学历文凭的高等教育延伸,形成
拥有幼儿园、小学、中学到大学的较为完整的民办教育体系。这个事实,完全可以说明民办教育已成为中国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教育达成了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基本格局。第四,民办教育产业化的趋势明显。一些有实力的民办学校组建教育集团,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著名的如上海的协和教育集团,宁波的万里教育集团、西安的同仁教育集团、北京的南洋教育管理集团。
(三)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的重大突破
对于民办教育来说,2002年《促进法》的颁布是一个重要事件。它的出台,体现出对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突破,解决了多年困扰民办教育的几大核心问题:民办教育、民办学校的性质、地位、宗旨和作用;民办学校师生的权利和地位;产权和投资回报;
民办教育中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首先,《促进法》明确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用国家立法的形式来确认我国民办教育的性质、地位,从法律上纠偏了社会上长期存在的对民办教育的错误认识和严重歧视的态度,保证民办教育的发展。其次,《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确立了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教师和受教育者皆和公
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了民办学校师生与公办学校师生同等的权利。第三,《促进法》对民办学校公益性和营利性的新诠释,维护了民办教育投资者的利益,成为最大的亮点。《促进法》明确指出,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时在条文中,不再强调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允许举办者从办学结余中取得一定的回报。对于长期困扰民办教育办学者的产权问题,《促进法》也作出界定,民办学校对投入的各种资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对资产的依法管理和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这是对以往政策法规的一个很大的突破,它表明国家对民办教育作为投资办学者财产管理和使用权的保护,和对投资办学取得回报的认可,尊重了投资办学者拥有自己的部分产权,并得到相应的回报的愿望,这有利于调动办学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来举办民办学校。
第四,规范了民办教育管理中政府的职能和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对民办学校办学者的资历、审批、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职权,民办学校校长的职权、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了规定,也明确了民办教育办学者、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意味着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事业的管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一切与法律相违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民办教育投资者和管理者也必须依法经营管理民办学校,
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将我国的民办教育纳入到依法执教的轨道上。
《促进法》在政策法规上的重大突破为民办学校创造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一切在法律的规范下运作,从而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三、对我国60年民办教育发展的反思
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实际上主要是开放30年来),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无疑是在中国当代教育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1978年以后,在国家经济发展、开放、思想解放的背景下,民办教育从数量、规模上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在这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中,民办教育在国家的教育体制中扮演了不可忽视的角。
就整个中国教育的格局和对人们的价值观念产生的影响来说,民办教育另类存在的意义是很大的,主要体现在:首先,形成了我国多元的办学体系。开放以来,民办教育从公办学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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