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9.12.24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维护正常的招生入学工作秩序,强化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构建我区良好的基础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盟市严格执行。
  一、坚持属地管理、地方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任
  盟市和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主动回应人民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科学制定本地区招生入学政策,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把阳光招生、阳光分班政策落到实处。
  1.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盟市普通高中(含民办学校,下同)招生政策和工作方案,按职普比大体相当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负责组织高中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指导所辖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和工作方案。
  2.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下同)招生政策和工作方案,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片区),明确招生原则、各学校招生范围,制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负责组织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招生工作。
  3.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提前规划新建、改扩建学校,对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要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学校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招生计划、扩班招生的,须经学校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当年本地区普通中小学招生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公开学校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及时间,公布招生。盟市和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监督管理辖区内学校执行招
生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查处招生违规行为。
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区别  二、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划片招生”原则,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认真落实控辍联保工作机制,确保控辍保学工作质量。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2.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基本要求,根据县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和班额标准等因素,科学划定每所义务教育学校学区(片区),确保各学区(片区)之间教育资源基本均衡。学区(片区)确定后,要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制定学校的招生计划时,不得产生新的大班额和大校额。对学区(片区)内,超出学校招生计划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
  3.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班”“实验班”等名义招生。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新建、改扩建学校,新建居民区等因素,导致学位供需发生变化时,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义务教育学校的学区(片区)进行适当调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
  1.普通高中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完善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统一招生平台,全面实行普通高中招生网上报名、网上录取。严格执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60%分配到初中,并逐步增大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分招比例的政策。未经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旗县高中不得跨旗县招生,未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不得跨盟市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
  2.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体育艺术及其他特长班等,由属地盟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登记,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批复。未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不得设立“国际
部”“国际课程班”并开展招生工作;已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要将其招生纳入盟市统一管理,实行招生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
  四、坚持公办民办学校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
  自2020年秋季入学起,全区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全部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按审批机关批准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与公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统一由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实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招生前必须公开招生条件、公开招生程序,招生后公开招生结果。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不得混合招生、混合编班;公办学校不得以“帮扶”“集团办学”“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学校招生并进行招生宣传。
  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招生。
  五、保障特殊体接受教育
  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优抚对象的入学需求,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原则,统筹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备普通学校学习生活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学;严格执行教育优待政策,对符合优待条件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因公牺牲以及其他符合优待条件的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按优待政策和程序安排入学;符合优待政策人员子女参加中考时,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相应优待政策。
  六、严肃招生纪律,强化招生工作监管
  1.进一步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学校不得在招生结束后,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
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格学籍管理,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2.从2020年秋季入学开始,各地各校要全面实行“阳光分班”政策,公开分班过程、公开班主任及任课教师选配过程和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家长代表共同监督完成分班和教师选配全过程。盟市和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为学生办理电子学籍注册和接续工作。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招生工作监管,严肃查处中小学违规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公办中小学校校长,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依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违规招生的民办中小学校,由批准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未整改的,依据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依法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4.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职责,向社会公布教育行政部门的纪检监督电话。健全完善中小学招生违规举报、申诉和受理机制,对工作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