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规
第一讲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一、依法执教的含义:
1、什么是依法治国?
    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
2、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管理教育。
3、依法治教与依法执教的不同:对于教师而言,依法治教的具体要求就是依法执教。
二、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
1、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  2、公民意识的不断增强
3、教师素质的亟待提高  4、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
5、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三、当代教师如何依法执教
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
2、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
3、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讲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
二、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在教育文献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4、确保教育的战略原则。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四、教育法的作用:包括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两个方面。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五、教育法律规则的含义:是指由教育法所规定的、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规范人们教育活动的行为准则。它是组成教育法的“细胞”。
教育法律规则是由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构成。
六、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2、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3、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第三讲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是指由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体所构成的。
主体包括:1、公民。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3、国家机关。4、利益共同体。5、国家。
客体包括:物、行为及其后果、精神产品。
二、教育法律形式: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教育规章。6、国际教育条约、协议。
三、教育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
四、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包括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法、学位法。
第四讲 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
严格意义上的教育法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
教育法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古代教育法
近代教育法
现代教育法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严格的、专门化的教育法的国家。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法令的国家
第五讲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一、教育政策的含义:
政策的定义:政策是指执政党或政府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目标和任务而的行为准则,是路线、方针、政策的统称。
教育政策是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二、教育政策的形式:1、党的政策文件
2、国家的政策文件 
3、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
三、教育的特点:
政治性、可行性、原则性、权威性、稳定性
四、教育政策的实施途径:党的各级组织系统、国家机构组织系统、广大人民众。
五、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教育法和教育政策是调整教育关系的两种社会行为规范,是党和国家管理教育的两种互为补充的手段。
二者的区别在于:1、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  4、稳定程度不同
三、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相互作用:
1、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   
2、教育政策依靠教育法贯彻实施
3、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受教育法的规范和制约
4、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
第六讲 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
一、教育立法的程序:1、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  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  3、教育法律案的通过  4、教育法律的公布
二、教育执法的含义:是特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其基本要求大致可概括为:正确、合法、及时。
三、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3、责任行政原则
四、教育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自觉地按照教育法律规范的要求进行作为或不作为的活动。
构成教育违法的要件:1、教育违法行为的客体  2、教育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3、教育违法行为的主体  4、教育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五、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  4、社会监督  5、党的监督。4、获得报酬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第七讲 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教师的法律含义: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
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不属于公务员系列。
二、教育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三、我国教师享有的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四、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五、教师资格的条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相道德品质  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的,将丧失教师资格。
六、教师考核的内容:1、政治思想  2、业务水平  3、工作态度  4、工作成绩 
七、教师的工资待遇:
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第八讲 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教师与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教资考什么内容?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人成立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教师聘任制的形式:
  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五、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
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5、其他。
六、教师与学生家长的法律关系:父母有配合学校和教师共同教育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的义务。
第九讲 教师常用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一、救济渠道:诉讼渠道、行政渠道、其他渠道。
二、教育申诉制度的类别:1、诉讼意义上的申诉(行政诉讼中的申诉、民事诉讼中的申诉、刑事诉讼中的申诉)2、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
三、教师申诉的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四、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 1、诉权专属于管理相对人。2、主管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3、标的恒定为具体教育行政行为。4、被告负有举证责任。5、结案方式不能使用调解。
五、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
六、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存在    2、职务行为主体确定3、职务行为违法    4、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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