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管理制度_水电管理制度办法
水电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水电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水电资源,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共及办公场地用水用电
第一条 公共场所指道路、楼道、走廊、厅堂等区域,安装的供水、电器设备和照明用电,采取自控、专人负责或区域内保洁员分管的管理办法,对运行故障及时报修,杜绝“长明灯”、“长流水”。保洁员需定期清洗感应水龙头,保持感应区域无污垢,避免自动出水。
第二条 办公场所的照明及电器设备,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制度。要做到人走灯灭,电器设备在无人使用或监守的情况下要关闭电源,下班或雷雨天气时拔下电脑插头等。
第三条 禁止在5~28℃内擅自开空调,空调设定温度夏季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
定期对空调进行清洗和保养,检测空调的工作效能,避免无效空转耗能。
第四条 禁止任何办公或工作场所使用取暖器、热得快等,只能使用学院统一发放的电水壶烧开水。
第五条 教职工用水用电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有关安全用水用电制度,爱护学校水电设备,做到“不乱接”、“不乱装”、“不乱拆”。
第六条 下课时教师有义务督促学生关闭教室、实验室的日光灯、电风扇、空调。
第七条 晚自习学生人数较少时,由物业管理人员减少开灯支数。严禁学生私自使用微机、投影仪等教学专用仪器。
第三章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
第八条 学生公寓内只能使用学院统一购置的电热水器、电水壶及学生自购电脑、台灯,严禁使用违章电器或劣质电气产品。
第九条 电水壶只能在水壶专用插座上烧水,并按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发生故障及时报修。
第十条 宿舍内不能烧水时必须关闭电热水器、电水壶专用开关,其他电器使用结束务必拔下电源插头,以避免浪费电能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的学生用水用电以寝室为核算单位,除学院规定基数外(扣除公寓公共部分分摊量),超出部分全额收费。
电费网上缴费 第十二条 公寓值班室除学院规定的免费水、电量外,超出部分由所属部门或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计量表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均有水电管理人员办理。水电表损坏或读数不清,必须及时报告,否则按每月平均数的两倍收取。
第十四条 公寓电工必须持有特种电工作业证,并经水电管理科授权后才能操作配电开关。
第十五条 公寓洗衣房必须装表计量,按学院水电收费制度收费。
第十六条 居住在公寓内的临时工除照明用电外,严禁使用其他任何电器。
第十七条 公寓管理人员在学生上课或放假时,必须关闭公共照明灯,但应急照明电源不能切断;平时要加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和长流水等浪费现象时必须立即处理并报修。
第四章 施工和商业用水用电
第十七条 全院水电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学院新建基建项目应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新增水电设施应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安全节能产品,严禁使用淘汰、伪劣产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产品。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须事先报水电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施工用水电费收取比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前缴纳保证金后才能接水接电。
第十八条 院内改造项目在保证负荷分配平衡,确保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凡需更改水电线路、设施的,须事先将设计图交水电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院内部门添置大功率耗水耗电设施、设备,须事先到水电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公共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场地、设备出租及在院内从事经营的新增用户的用水用电,必须到水电部门申报并签订相关协议,装表计量后方可使用学院水电资源。
第二十一条 商业用户必须按照学院批准的经营范围使用符合规定的电器设备,严禁使用违
章电器和在店面内私拉乱接电线。
第二十二条 施工队或经营业主如因水、电计量失准而影响使用,需启封、更换、校验、拆除水电表,应申报水电管理科,私自操作按偷盗行为论处。水电表损坏或读数不清,必须及时报告,否则按每月平均数的两倍收取水电费。
第五章 用水用电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 水电资源是我院全体师生员工共同的宝贵财富,是我们工作和生活的必需条件,节约能源光荣,浪费与盗窃行为可耻。人人均有义务节约水电,水电部门将定期网上公布学院各大楼水电用量,也积极采取科技手段节电:安装智能节电、节水器,空调定时开关等。对于纠正或举报浪费、违章使用、窃用水电的行为,学院将予以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水电管理部门必须每天安排人员对全院节水节电进行巡查,发现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学院除按最大用量计算追回水电费(含滞纳金)外,中止其违章行为、限期责令其恢复原状,直至停止供水供电。并根据情节轻重50~元。
1.开无人空调、无人电扇、长明灯、长流水者;
2.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私改乱接学院水电设施危及系统安全者;
3.野蛮施工,造成学院水电设施损坏,影响系统正常运行者;
4.违反学院水电管理有关规定用水用电,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5.使用违章用水用电器具,造成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者;
6.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者;
7.浪费水电,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8.不按学院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者。
第二十五条 因使用违章电器或劣质电气产品,操作不当造成个人或集体财物损失的,责任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导致个人、集体财物重大损失、危及人身安全的,学院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水电费收取
第二十六条 除教学、办公、学生核定免费额度及经核定批准绿化养护外,使用学院水电必须按规定每月缴纳水电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类:教科研合作生产、二课培训、部门创收由学院后勤处、审计处、财务处核定水电收取比例,经领导批准后直接在收入中扣除。
二类:学生超额用水电费,教工宿舍、师生食堂等保障性水电费、校企合作单位联合办学用水电费收取标准按学院缴费价格收取。
水:3.37 元/吨 电:0.54 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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