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朱达俊-也谈国际环境法采用基本原则抑或国家的权利义务?
经济社会转型与环境法的发展
——2012中达环境法论坛(2012.11.16~18·武汉)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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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达 环 境 法 学 者 计 划 Delta Scholar Program on Environmental Law 武 汉 大 学 环 境 法 研 究 所 RIEL of Wuhan University                                                        也谈国际环境法采用基本原则抑或国家的权利义务?
——缘起于国际环境法教材的编排
朱达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摘要:那力老师引介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的《国际法与环境》之后,中国的国际环境法学界对国际环境法教材的编排产生了一定差异,即采用基本原则还是国家的权利义务来归纳相关章节,这一分歧既存在于国际法、国际环境法,也存在于国内、国外。至于其原因,主要是:国别之间的不同法律文化传统、学者之间的不同学术立场和“Principle”一词的不同理解。学术界的分歧,对于中国环境法学的教材编排、理论研究,乃至环境法治的实践发展而言,都具有一定意义。当然,这一分歧并未有过深入讨论。长远来看,依然有必要讨论清楚,以促使环境法学的学术话语具备表达的一致性而便于学术对话。
在分歧得到解决的基础上,再来讨论其他话题才更有意义。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 教材 基本原则 学术共同体
一、问题的提出
可持续发展在国际环境法上是何种属性?这是很多学者关切的问题。
1 当前,对于这一类问题,国际环境法学界尚存有分歧,这反映在学者们撰写的教材中,是当作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之一,还是奉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呢?在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合著的《国际法与环境》一书中,其第3章标题是“国际环境法的结构之一: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其下属的节是“可持续发展、全球环境责任、跨境污染和环境损害的习惯国际法、自然资源和共同空间的法律地位、资源开采和环境保护的国际法一般原则”等,这种章节编排在国内的国际环境法教材中很少见,细读全文后,会发现其内容基本是污染控制和资源保护中的可持续发展、污染者付费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国际合作等。在某种意义上,这些内容就是国内的国际环境法教材通常所称的“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学者在所著国际环境法教材中,大多都是用“基本原则”来概括相关章节,而不是用“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如:韩健、陈立虎老师的《国际环境法》2;马骧聪老师的《国际环境法导论》
3;王曦老师的《国际环境法》4等。甚至有专著研究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如:徐祥民、孟庆垒等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该书对亚历山大·基斯、韩德培、金瑞林、马骧聪、那力、林灿铃、王曦等学者关于国家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观点进行分类5。然而,在主流观点之外,近来,国内也有学者逐步与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的意见一致,认为应当用“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来取代“基本原则”。目前,据笔者所收集的资料,国内持有这一意见的学者仅有一人,即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合著的《国际法与环境》的翻译者之一那力老师,那力老师本人所编著的《国际环境法》一书第4章就采用“国家的环境权利与义务”6,也体现在其所参编的《国际法》一书中7。事实上,那力老师在早期的时候,还是认同用“基本原则”来概括相关内容的,这在其早 * 朱达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上海交大中达环境法项目窗口联系人),2012年中达环境法学位论文奖学金获奖学生。
1 邓烈:《论“可持续发展”概念在国际法上的意涵》,载《中国法学》,2009(4),122页。
2 韩健、陈立虎:《国际环境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3 马骧聪主编:《国际环境法导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
4 王曦:《国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5 徐祥民、孟庆垒等:《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6~8页。
6 但在具体内容中,其著作仅用“规则和原则”,而未用“权利和义务”,可参见那力:《国际环境法》,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31页,“本章内容主要是环境保护的一般国际法规则和原则,及其与各个环境保护领域中具体的规则之间的区别。……国际环境法的规则和原则并不意味着对于不同的国家,不管实力和背景如何不同,其所适用的法律都是相同的。”对于,具体的内容,其中论述的有:“一、可持续发展;二、全球环境责任;三、越界环境损害与风险预防;四、自然资源和公共空间的法律地位。”
7 那力参编了邵沙平主编的《国际法》,撰写第13章“国际环境法”,其第2节也是用“国家的环境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也是“可持续发展、全球环境责任、越界环境损害与风险预防”等,参见:邵沙平主编:《国际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343~3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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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论文中有所体现8,只是后来翻译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的著作,可能在两位的影响下,学术思想有所变化。
其实,国际环境法学界的基本原则与国家的权利义务之争,并非国际环境法特有的,在其上位法国际法中也有这种分歧。在我国法学专业通用的国际法教材,即邵津主编的《国际法》一书写到“国际法学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似乎还没有一致的看法。有的西方国际法教材和著作中甚至没有列入‘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章节,例如《奥本海国际法》和布朗利的《国际公法原理》。但是,一些其他国家,例如中国和前
苏联的学者,在他们编写的国际法教科书中,则大都对此给予应有的重视。”9但邵津主编的《国际法》认为“客观地说,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存在的。”10此外,国内学者持类似观点的还有有王铁崖老师11、梁西老师12等。当然,国内外也有学者在国际法教材中并未提及基本原则,如蒂莫西·希利尔老师13、周鲠生老师14等。
二、原因的探析
采用基本原则还是国家的权利义务来归纳相关章节,学界产生了分歧,这既存在于国际法、国际环境法,也存在于国内、国外。对于这一分歧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可能。
(一)国别之间的不同法律文化传统
这种分歧主要存在于不同的国度,只是由于国内的译者引介而导致国内亦产生一定分歧。国别之间的法律文化传统存有差异是普遍性的原因,“国际法学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似乎还没有一致的看法。有的西方国际法教材和著作中甚至没有列入“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章节,例如《奥本海国际法》和布朗利的《国际公法原理》。但是,一些其他国家,例如中国和前苏联的学者,在他们编写的国际法教科书中,则大都对此给予应有的重视。”15对于基本原则,王铁崖讲到:“中国法律体系特别强调这一点”16。据此,中国学者大多倾向于“基本原则”也有不奇怪了。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周鲠生老师。这就涉及到下面的特殊性原因。
(二)学者之间的不同学术立场
学者的个人学术立场不一样,这是特殊性的原因。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倾向于“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是因为两位是西方学者,也与其个人的学术立场有关,他俩并不承认“国际环境法”是独立的学科17,这从其书名《国际法与环境》就可以看出,在这种语境下,如果再用“国际环境
8参见:那力:《世纪之交的回顾与前瞻:人类环境问题与国际环境法》,载《社会科学战线》,1998(2),244~245页,她认为有7项原则:(1)一国的活动不得损害他国环境和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环境;(2)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2)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3)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发达国家负有主要责任);(4)兼顾各国利益和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5)尊重国家主权原则;(6)为保护环境进行国际合作;(7)共享共管全球共同资源;(8)重视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遇有严重和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9邵津主编:《国际法》(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88页。
10邵津主编:《国际法》(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88页。
11王铁崖著:《国际法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12页。该书写到“每一种法律体系都有
一些最后原则。这些原则是从这些法律体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归纳而来的,同时又引申出来所有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这些最后原则就是基本原则,是每一种法律体系的基础。中国法律体系特别强调这一点。”
12梁西主编:《国际法》(第二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40页。该书写到“一般说来,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有四个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13参见:[英]蒂莫西·希利尔著,曲波译:《国际公法原理》(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13~315页。该书中未提及基本原则,在其第16章“环境保护”中也仅是用“环境保护的一般原则”,而非“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只有3项原则“(1)防止、减少和控制环境损害的义务(2)协商、合作和交流的义务(3)污染者付费原则”,而未提及可持续发展。
14我国学者周鲠生老师在不同时期都是用“基本权利”,而不是用“基本原则”。参见:周鲠生:《国际法大纲》,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根据商务印书馆1932年版点校),41页,其第2章是“国家之基本的权利”,内容有“平等权、独立权、自保权、法权”;周鲠生:《国际法(上册)》,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143~212页,其第4章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有“国家主权原则、独立权、自保权、平等权、管辖权、国家的责任”。
15邵津主编:《国际法》(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88页。
16王铁崖著:《国际法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12页。
17他们认为“国际环境法只是国际法整体的一部分,而不是某种独立的、自足的学科,毫无疑问,这是正确的,而且,没有哪个严谨的法律人会反对这一点……因此,在这本书中,“国际环境法”这一表述仅仅是指环境事项或问题的整个国际法,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 参见: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国际法与环境》,那力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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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基本原则”,则与其著作的整体相悖。国内学者周鲠生老师、那力老师不使用“基本原则”,他们的这一态度或许源于这样的背景,周鲠生老师曾于20世纪初在日本早稻田大学留学,当时日本处于西学东渐情形下,深受西方法律文化影响;而那力老师在20世纪末坚持“基本原则”,进入21世纪后则转向“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这与其翻译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的书不无关系,个人学术思想与立场而发生改变。
当然,学者的个人立场是具有一定的依据,本文在此略作分析。如,那力老师的态度发生改变,就是其在翻译过程中体会到采用“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18此外,或许还有这样一些原因,
首先,国际法环境的主体主要是国家,用“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形式上更贴切。其次,严格意义上讲,法律原则是一种公理性原则,应得到广泛认同并被奉为法律公理,能够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19但是,目前国际环境法领域硬法甚少,基本都是软法,譬如,“国际社会虽然已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但它仅是一个‘软法’的概念,尚未形成国际习惯法规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代际公平’原则,仍然停留在‘软法’的阶段,尚未被国际社会采纳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20。因此,也就有学者认为,在缺乏规则的情况下难以有原则了,否则会有一定风险21。
(三)“Principle”一词的不同理解
“Principle”中文翻译的多样化,这个原因有点牵强,尚待进一步考证。“原则(Principle)”一词来自拉丁语principium演化而来,有“开始”、“起源”、“基础”之义。22“Principle”一词在国外的国际法或国际环境法教材中经常出现,有些国际法和国际环境法著作的书名就有该词,23在国内通常被译为“原则”,而原则一词,无论在汉语还是在拉丁语抑或在英语中其核心意项皆为根本规则。24但是,该词还可以被译为“原理”等,如果理解为“原理”,则不再存在基本原则的问题,对相关的内容也只好以法律中最基本的规范——权利与义务来概括。国内的国际法、国际环境法学者或许对该词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是否存在基本原则产生了不同态度。
三、分歧的意义
学术需要争鸣,并非每一议题都能达成共识,上述争议至于中国的环境法治而言也恰有其意义。
(一)环境法学的教材编排
本文因教材编排而引出,至于其意义也首先从教材上展开。众所周知,一本基础教材对于一门学科来讲是具有难以低估的作用的,尤其是对于环境法这样一个新型学科,教材承载着多重使命,
18具体参见:“这部分内容,在我国教材传统中(不论是国际公法,还是国际环境法)一般都写成“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一章。对比之下,我们可以看出,以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为题目和线索,更符合国际法的逻辑,因为法的最基本规范是权利与义务,这一点在法学界是有共识的,国际法以及国际环境法也不例外。此外,“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命题,其法律和法学基础并不坚实,哪些原则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需要有权威的法律文件来确认,否则难以形成共识。权威的文件如《斯德哥尔摩宣言》列出了26条原则,《里约宣言》列出了27条,究竟哪些是基本原则,哪些是一般原则,很难确认。”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国际法与环境》,那力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译序)v页。
里约是哪个国家的19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95~97页,“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按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和其他政治共同体关于必须达到的
目的或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做出的方略……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按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将原则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基本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
20王曦:《国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7页。
21参见: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国际法与环境》,那力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40页。“对于那些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处于发展过程之中,其法律地位尚不稳定也还没有被广泛接受的规则,如果太过看重的话,还是存在风险的。特别不应认为那些主要来源于条约或软法的规则和原则已经获得了可约束所有国家的习惯法的效力。”
22徐向华主编:《立法学教程》,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59页。
23蒂莫西·希利尔的《国际公法原理》英文名叫“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英]蒂莫西·希利尔著,曲波译:《国际公法原理》(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此外还有:Philippe Sands,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I:Frameworks,Standards,and Implementation,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5;Second Edi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该书第6章是“General Principles and Rules”,又有“General Principles”一词。
2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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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给环境法初学者所描述的看似简单的知识体系,是作者在没有历史资源的基础上所完成的理论体系建构。25环境法学虽已不能再被称为新的学科,但也还是处于发展尚不完善的阶段。通常而言,起步阶段的学科是百废待兴,学者们是小荷才露尖尖角,往往难以形成共识,应该是思想最易碰撞的阶段。如果在此阶段,中国的环境法、国际环境法教材就开始出现趋同化、千篇一律,没有不同的声音,却是最可怕、最不幸的。现在,就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还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教材上出现了争议,当然争议并不局限于此,这对于环境法学来讲恰恰是种幸运之事。
教材编排形式上的差异,也应了环境法学者们的期许,“文科教材实行统编则弊大利小。各校在教学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学教学中,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发展出有自己特的教材,这样才能鼓励出思想、出精品。而在编写统编教材过程中,各个不同学校的学者被组织在一起,用同一个原则和要求编写教材,不
利于不同观点和理论的争论和交锋,也不利于百花齐放。环境法教材的建设不应再走统编教材的道路,而应当由不同的环境法学者编写出自己有特的教材,让不同的教材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竞争。”26环境法学教材上的百花齐放,也就是环境法学术界的百家争鸣。
(二)环境法学的理论研究
任何一门学科都不可能在创立伊始就臻于完善、一步登天,而是逐步地搭建学科框架、不断地规范学术话语,在磨合的过程中甚至要经历必要的阵痛,比如,一些不同的声音、摩擦出的争议火花。教材编排之争,则反映了学术理论上的不同,环境法学教材上的百花齐放,也带来了环境法学理论上的百家争鸣。对于国际环境法这一国际法学的新分支来讲,学术界关于基本原则与国家权利义务存有争议,尚无共识,这与国际环境法学的综合性以及发展历程较短不无关系。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在环境法学界理论分歧较大,国内外较有影响的国际环境法学论著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叙述大相径庭。
仅仅教材上的这一差异就让我们领略了学者们在环境法学理论上的争议:基本原则与国家权利义务之争;如果是基本原则而其又应包括哪些内容。这种争议也似乎说明了环境法学者们从社会整体利益、生态利益出发,综合法学、环境学、生态学等知识,往返于当代人、后代人之间,以反思性平衡的方法考虑环境保护这项事业。环境法学界或许正在循着苏力所希冀的而耕耘着,“时下,中国法学界太多仅仅围
绕法律、法学、法学教育、法官、律师甚至部门法的利益的‘研究’论证了,很少有人能真正从整个社会的利益出发,立足于法学之外,运用法学和多学科的知识和手段以反思的眼光看自己投身的事业和行当,予以体贴入微且有理有节地分析。”27对于中国的环境法学来讲,这又是另外一种幸运。
(三)环境法治的实践发展
环境法学的教材、环境法学的理论,归根到底,还是要为现实所服务。阅读教材、受理论熏陶的学子们终究是要投身实践之中的,不管其以后是否投身于环境保护的工作,但其所形成的思想、所塑造的行为却会和一个公民的日常环境保护行为不可分割。尽管,环境法学者们在教材的编排上产生了差异,但都渗透着其一定的学术理想与价值追求。他们的教材不是简简单单地传道授业,而有着一定的理论前瞻性,更蕴涵着学者们的呐喊与呼唤。在这样的思想熏陶、理想感染下的学子们,今后的日常环境保护行为并不会与理想相距甚远。
国际环境学上的这种讨论,也有助于中国环境法治实践进行域外的环境法律导入、移植。已有文献就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对中国环境法修改提出一些意见,分别对照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提出了修改及完善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一些设想和建议。28在今后的环境法立法、修法中的,特别是在环境基本法的修改中是注重国家的权利义务,还是注重基本原则?还是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平衡国家、企业、社会、公民等的权利义务?今后,能否加强对国家权利
和义务的规定,特别是义务的规定,少些“原则性的规定”?能否将国家的义务放置于环境基本法的重要章节,置于国家的权利、企业的义务等章节之前?
25吕忠梅、刘超:《戴上眼镜读书、摘下眼镜对话——师生共评汪劲教授的<;环境法学>》,载《人大法律评论》,2009(1),297页。
26王灿发、于文轩:《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课程设置与教材建设》,载《当代法学》,2008(6),150页。
27苏力,《经验地理解法官的思维和行为》,载[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代译序)15页。
28张正怡:《从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看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载《生态文明与环境资源法--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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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余论
既然这一分歧存有一定的原因,并且学术需要争鸣,而非每一议题均需达成共识,既然这一分歧也有诸多意义,那么,对于这一问题,有无必要再探讨并试图达成学术共识呢?本文认为,撇开学者之间的学术立场、“Principle”一词的翻译来看,在中国的法学研究语境下,这一分歧从长远来看还有讨论的余地,对此进行研究并非毫无意义,有其必要性,乃至可以促成学界在某种程度上达成共识。
首先,这一分歧在学界并未开展过深入讨论。分歧既已存在,又未辨析过,纵使其有众多意义,但也有必要讨论清楚,以促使环境法学的学术话语具备表达的一致性29。如此,环境法学这一学术共同体在今后才可能运用统一的话语进行学术话题的讨论。
此外,环境法课程不仅应当反映环境法学理论的最新发展,而且还应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环境法律实践的需要。30随着实践的发展,环境法也可以树立起像民法上的“帝王条款(Koenig Paragraph)”——诚实信用原则,那样的基本法律原则。随着理论的完善,共识会越来越多,学术共同体也将真正形成,那时,教材就应是把教师之间达成的共识授于学生。
其次,在这一分歧得到解决的基础上,再来讨论国际环境法上的基本权利义务或者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这些内容又该如何定义,才更有意义。例如,可持续发展应该是权利,还是原则?污染者付费又是什么?
对于当前大部分学者所认同的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本文在此归纳部分内容如下,以飨学界。
亚历山大·基斯老师的《国际环境法》归纳了国际环境法的九项原则,包括:(1)国家主权与尊重国家管辖范围外的环境原则;(2)国际合作原则;(3)保全和保护环境原则;(4)防止环境损害原则;(5)预防原则;(6)污染者负担原则;(7)环境紧急情况时进行通知和援助原则;(9)跨界关系中的通报与协商原则;(9)个人的权利:在环境领域平等诉诸救济和非歧视原则。31韩德培老师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教程》中有五项基本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2)“新的全球伙伴精神”原则;(3)公平承担责任原则;(4)合理承担污染损害责任原则,即造成他国环境污染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5)和平解决环境争端原则。32
王曦老师的《国际环境法》中有(1)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2)可持续发展原则;(3)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4)损害预防原则;(5)风险预防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33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几位学者的观点不一致,原则有多少项,哪些是原则,原则怎么定义都未有统一的说法。在此,暂略列出以下一些不同之处。
第一,可持续发展是否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在国内环境法教材中也有类似于可持续发展的协调发展原则34。但是,有部分学者对此持有异议,邓烈老师认为“‘可持续发展’概念能够通过多边环境公约或双边条约的接纳取得一定的规范意义,但就司法判例和学说的现状看,其距离成为国际习惯规则
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总体上看,“可持续发展”是统摄性的“环境政治伦理”概念,目前还主要属于所谓“软法”的范畴。35常纪文老师更是直接指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环境法根本目的价值的超级法律规则或最高级的法律规则,具有特殊性、抽象性、规范性、指导性和统帅性的特征。而可持续发展不具这些特征,因而不属于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范畴。由于可持续发展体现一种发展思路,是环境立法所要追求和实现的美好目标,因而从法律属性上讲,它属于环境法目的价
29 [荷] 伊芙琳·T.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张其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61页。
30王灿发、于文轩:《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课程设置与教材建设》,载《当代法学》,2008(6),145页。
31亚历山大·基斯著,张若思译:《国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2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78~380页。
33王曦:《国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4 “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简称协调发展原则……我国的“协调发展”原则与国际上倡导的“可持续发展”原则,虽然文字表述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
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5、67页。另外,吕忠梅老师也提出了协调发展原则,“协调发展原则是经济、社会与环境发展的法律规制的一项总原则,是解决环境问题,建立人类-环境和谐关系的唯一途径”,吕忠梅著:《环境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8页。
35邓烈:《论“可持续发展”概念在国际法上的意涵》,载《中国法学》,2009(4),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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