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讨论稿)
交 通 部
二零零一年七月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公路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在总结近年来公路建设经验和《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九八八年版)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实施可能性进行综合性研究论证的工作,是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项目立项、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路建设项目(含长大桥梁、隧道等独立工程建设项目),其中小型公路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按其工作深度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项目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公路网规划为依据;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
预可行性研究要求通过实地踏勘和调查,重点研究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并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资金、经济效益等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编制研究报告,作为项目建议书的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要求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通过必要的测量和地质勘探,对不同建设方案从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提出推荐方案,确定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投资估算,论证投资效益,编制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即为初步设计必须遵循的依据。
第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影响区域社会经济、交通运输的现状及发展;交通量预测;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建设条件;工程环境影响分析;路线方案及工程情况;方案选定;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经济评价和敏感性分析;
节能分析;实施安排等。预可行性研究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具体要求,分别详见《附件一:公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及《附件二: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第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所有可能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粗略比选论证,筛选出有比较价值的方案(备选方案),进一步作同等深度的技术、建设费用、经济效益论证比较。二级及二级以上等级公路的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路线方案,必须分别在1:50000、1:10000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图上进行研究;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特殊工程困难路段和独立大桥(隧道)工程应在1:10000地形图上进行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之差,应控制在上下浮动 10% 以内。
第六条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规定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的交通量预测和经济评价工作,应分别按《附件三: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评价方法》和《附件四: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主要图表,可参照《附件五: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图表示例》。
第七条 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交通部关于公路建设前期工作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委
托持有与所承担公路工程等级相应资格证书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工作必须客观、公正,不应有虚假说明、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应如实反映研究过程中的真实情况,保证报告的科学性,对报告的质量负责。
多个编制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时,应确定一个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负责协调有关参加单位的工作,使各部分工作相互衔接,内容统一,不重复、不漏项。主办单位应对研究报告全面负责。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就后,经编制单位行政领导、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凡需中央政府审批的项目一般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进行预审,认为报告内容齐全,研究成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的要求,提出预审意见,才能上报审批,否则应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后,在未批复前若发现报告的基础依据有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委托原
编制单位进行修改或重新编制,补充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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