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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1.28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突发事件应对
正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月28日
 
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保障公众健康,确保按照国家要
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在黄、橙和红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和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天气预警级别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市级应急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并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二)办事机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指挥部和有关领导,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三)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及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应急响应结束后,将应急期间的工作总结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三、预警
  (一)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橙和红预警三级,红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的发布
  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标准时,由生态环境部门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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