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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1.25
【字 号】西青政办发〔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1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确保按照国家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橙和红预警期间的减排量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以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及生态环境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1.2.2 本市相关文件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规〔2021〕1号)、《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0〕22号)。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西青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方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方案。
  1.4 方案体系
  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体系包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街镇及西青经济开发总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2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是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应急期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采取专职工作制。
天气预警级别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街镇及西青经济开发总公司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适时修订《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制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规则;指导各街镇及西青经济开发总公司按照绩效分级组织企业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
减排清单,制定减排措施;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各街镇及西青经济开发总公司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并依照相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镇及西青经济开发总公司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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