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及时为地方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连续重度以上空气污染过程的监测预警信息,为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判断空气污染形势、及时启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联防联控及有关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参考,为公众出行提供健康指引,特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
(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四)《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五)《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六)《霾的观测和预报等级》(QX/T 113-2010);
(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级标准》。
二、适用范围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
三、预警等级
本方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该城市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结果算术平均值统计计算。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参照国务院应急预案的相关等级划分为三级,分别为Ⅲ级、Ⅱ级、Ⅰ级预警,Ⅰ级为最高级别。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及以上城市,可根据本地区工作需要,参考本方案预警等级,制定适用于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
(一)Ⅲ级预警
经预测,地级及以上城市将发生连续三天AQI>200,但未达到Ⅱ级、Ⅰ级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二)Ⅱ级预警
经预测,地级及以上城市将发生连续三天500>AQI>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三)Ⅰ级预警
经预测,地级及以上城市将发生一天以上AQI≥500,空
气质量为极严重污染。
四、预警工作要求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其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其动态趋势分析;气象部门负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会商后联合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及以上城市环保、气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环保、气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专家,成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委员会。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是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的主体,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及时上报和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积极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是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的主体,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分析和研判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形势,及时上报和发布预警信息。各省(自治区)要及时预警辖区内三个或以上连片地级及以上城市重污染天气情况,并
对辖区内地级以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进行指导。
省级、地级及以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重要依据。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央气象台负责对省级和地级及以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及以上城市提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指导性参考信息。
五、预警工作程序
(一)地级及以上城市预警
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气象台具体负责联合开展本市未来24小时、48小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其后2天重污染天气潜势分析工作。
经预测,辖区内可能出现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组织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委员会进行会商,经会商确认后,提前向所在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气象主管部门及上一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气象台滚动报送预警信息。
天气预警级别地级及以上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经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气象台,联合向社会发布。
(二)省级预警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气象台负责联合开展辖区内未来24小时、48小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其后2天重污染天气潜势分析工作,对辖区内地级及以上城市进行业务指导,并收集、分析和研判辖区内各地级及以上城市上报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
经预测,北京、天津市辖区内,或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三个或以上连片地级及以上城市,可能出现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的重污染天气,或收到辖区内三个或以上连片地级及以上城市报送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应及时组织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委员会进行会商。经会商确认
后,提前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区域协作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域协作机制办公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中央气象台滚动报送预警信息。
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相关预警信息还应通报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发生城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气象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