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派驻和巡回检察方式的理性思考
转型时期派驻和巡回检察方式的理性思考
作者:牛舢 刘秀仿
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19年第12期
        摘 要:分析法律法规对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的职责定位可以清晰地发现,巡回检察即是办案,也可以明晰如何办案、如何搭配组合检察官办案组。当前开展巡回检察,需要牢牢树立巡回检察就是办理案件的理念,强化巡回检察的“案件化”因素,优化配置,建立高效运转的检察官办案组,要注意工作方法,力争实现双赢共赢多赢的目标。
        关键词:巡回检察 派驻检察 职责定位
        一、两种检察方式的职责地位
        (一)派驻检察侧重事务性、程序性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以下简称《巡回检察规定》),派驻检察主要职责有7项:检察罪犯计分考核立功奖惩等情况;列席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列席监狱狱情分析会和其他会议;联系监狱有关部门,对接巡回检察工作有关事项;监督巡回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启检察官信箱,收集登记罪犯控告举报和申诉材料;其他相关工作。可见派驻检察职责的“关键词”是“检察、列席、联系、对接、督促、开启信箱、收集登记材料”等工作,基本不涉及实质性检察工作,且“每个检察室至少一人、每周不少于二天”的时间规定,也可看出检察室的职责定位,主要是联络沟通协调,确保检察机关在监狱有工作场所,随时介入。
        关于派驻检察职责第1项“检察罪犯计分考核立功奖惩”内容,其用词虽然是“检察”,但依据司法部有关规定,如《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情况说明》《罪犯月考核积分一览表》《罪犯加扣分明细表》《专项加分审批表》《罪犯奖励一览表》《撤销罪犯奖励审批表》《立功(重大立功)一览表》等表格式、格式化的材料,派驻检察关注的是监狱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罪犯的“表扬”或“惩罚”。是考核后的结果,不是考核过程。当然,在接收材料或者列席各种会议等工作中,如果发现监督线索,要及时履行移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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